莒南境内,1913年始征验契税。1914年地丁免除耗羡,每赋银一两,征银2元2角 ,其中1元8角为国家税,4角为地方税,盐课改称盐税。1916年,开征花生税。1918 年,开征油税、牲畜税、屠宰税。1922年开征地方税地方款。1923年征省教育附税、 县教育经费。1926年始征警察费、清乡费、客车招待费。1929年,山东省财政厅颁布 《山东省征收地方货物统捐局组织暂行章程》和《山东省征收地方货物统捐漏税处罚 章程》。1930年,开征印花税,取消附税名称,统征正税,银4元带征军事特指。19 31年开征酒税、商店营业税。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除了中央国税、省税、县 地方税以外,各部门、大军阀、大地主、乡长、保长都巧立名目,增加形形色色的苛 捐杂税,并层层加码,使劳苦百姓无法承受。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税收制度不统一。建国后经过几次修正、 改革,逐步形成现行的税收制度。 1950年贯彻新税法,根据地方税源,莒南开征7个税种:印花税、利息所得税、 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交易税、屠宰税。1953年,对税制进行修正,把货物税的 税目,由原来的358个,简并为174个,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将烟、酒、麦粉、棉 纱、煤改征商品流通税。税制修正后,县内又增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商品流通税、牲 畜交易税,加上原开征的,共10个税种。 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一是合并税种,把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工商业税中的 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二是将税目进行简化;三是在原税赋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 部分调整。税制改革后,全国有10个税种,莒南开征8个: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盐税(代征)。 1962年8月又开征集市交易税。 1972年,对税制进一步改革,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工商税中的城市房地产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和集体征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所得税。1980年 以后,又相继开征增值税、奖金税、建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城 建税、教育附加。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由向国家上缴利润改 为向国家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