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县、区公立小学的经费来源于田赋附捐、学田租金、办学基金利息, 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集资补充。村办小学经费全由村民自筹粮款解决。 抗日战争时期,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自筹,以粮代款。每年教育经费至少占政府 经费预算的20%,分配比例为:基础教育经费占全部教育经费的40%,继续教育经费 占15%,社会教育经费占25%,干部培训经费占20%。区政府向学校发放办公用品, 规定:半年每班发2盒粉笔,3斤灯油,1套教本,10张纸,2支毛笔,2锭墨,5盒火柴 ,2把扫帚,订1份报纸;1年发1张苇席。这种发放办公用品的方法延用到1948年。 新中国建立后,教育经费的来源,以政府投资为主,地方集资、学杂费收入和勤 工俭学收入作为补充。1985年,全县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其征收办法为:对乡(镇 )、村企业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5%计征;对农户的征收比率为人均纯收入的2%。到 1988年,全县初步确立以财政预算内拨款为主,以征收教育费附加为主要辅助形式的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教育投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88年,教职工工资和 各种补贴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89.73%,各种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10.27%。1993年, 教职工工资和各种补贴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79.23%,各种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20.77%。 政府投资新中国建立后,教育经费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1949年至1952年,教 职工工资和部分办公费发粮食,全县年平均用粮约25万公斤,教师薪粮占75%。195 3年起,教育经费实行“条块结合,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1985年后,县财政安 排的农村初中和小学的经费,以1985年正常经费支出为基数,包干给各乡(镇),各乡 (镇)的教育经费附加和社会集资均由乡(镇)财政统管统支,形成“划分收支,分级包 干”、“以块块管理为主”的新管理体制。 莒南县1950—1993年教育经费支出统计表 表20-10 单位:万元 ┌──┬────┬──┬────┐ │年份│经费数额│年份│经费数额│ ├──┼────┼──┼────┤ │1950│5.5 │1972│220.1 │ ├──┼────┼──┼────┤ │1951│7.1 │1973│255.5 │ ├──┼────┼──┼────┤ │1952│24 │1974│247.93 │ ├──┼────┼──┼────┤ │1953│30.5 │1975│263.6 │ ├──┼────┼──┼────┤ │1954│38 │1976│275.5 │ ├──┼────┼──┼────┤ │1955│38.5 │1977│300.2 │ ├──┼────┼──┼────┤ │1956│41 │1978│364.8 │ ├──┼────┼──┼────┤ │1957│50.3 │1979│410 │ ├──┼────┼──┼────┤ │1958│85 │1980│486.5 │ ├──┼────┼──┼────┤ │1959│88 │1981│438.5 │ ├──┼────┼──┼────┤ │1960│59 │1982│553 │ ├──┼────┼──┼────┤ │1961│60 │1983│538.7 │ ├──┼────┼──┼────┤ │1962│55 │1984│620 │ ├──┼────┼──┼────┤ │1963│75.1 │1985│651.3 │ ├──┼────┼──┼────┤ │1964│80 │1986│730 │ ├──┼────┼──┼────┤ │1965│72 │1987│755.6 │ ├──┼────┼──┼────┤ │1966│110 │1988│935.2 │ ├──┼────┼──┼────┤ │1967│130 │1989│1571.7 │ ├──┼────┼──┼────┤ │1968│131.5 │1990│1722.2 │ ├──┼────┼──┼────┤ │1969│133.3 │1991│1841.2 │ ├──┼────┼──┼────┤ │1970│135 │1992│2259.9 │ ├──┼────┼──┼────┤ │1971│175.2 │1993│2757.9 │ └──┴────┴──┴────┘ 社会集资 1978年后,提倡群众集资办学。至1988年,全县新建和改造小学校舍共投资 1017.8万元,其中乡村农民集资889.9万元,国家职工集资25.9万元,国家投资102万 元;新建和改造中学校舍共投资1944万元,其中农民集资1806.4万元,职工集资37. 9万元,国家投资99.7万元。自1982年起,对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度,除国家发给部 分补助费外,主要由农民集资解决,全县每年需集资近200万元。 学杂费 新中国建立后,对中、小学生征收学杂费。1953年,收费标准为:每学期 小学低年级每个学生0.5元,高年级每个学生0.8元。中学每个学生1.5元。并规 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烈、军属子女减免学杂费,减免人数不应超过应征人数的 20%。征收的学杂费全部上交县教育局统管统支,主要用于学校办公费、师生取暖费 和学生医药卫生费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学校停收学杂费。1979年,教育局 重新规定收取学杂费标准:每学期,城镇高中每个学生2.5元,初中每个学生2元,小 学每个学生1—1.5元;农村高中每个学生2元,初中每个学生1.5元,小学每个学生0 .5—1元。减免的数量,城镇不超过应征人数的15%,农村不超过应征人数25%。征 收的学杂费由学校掌握使用。1986年7月,贯彻《义务教育法》,小学和初级中学只 收杂费,不再征收学费。由于学校的公用经费比较紧张,各校收费的项目和数额逐年 有所增加。1993年,各类学校学杂费收入325.7万元。 勤工俭学 民国初期,多数学校有校田,师生利用课余时间种上庄稼,其收入补充 办学经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方针,师生动手修 建校舍,制作教具,开荒种地,纺线织布,有的学校还搞短途运输,以解决办学经费 不足。1944年,洙边区石门涧小学校长严从谦带领师生采运石料200余车,制土坯10 00余块,在群众协助下盖起教室3间,伙房2间,自制课桌凳60余套,双杠2副,单杠 1副,还土法上马办起粉笔厂。抗日烈军属子弟小学种地8亩,年产粮食1500公斤,菜 5000公斤,还办起纺线厂,有纺车20余架。 新中国建立后,提倡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师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既增强师生 的劳动观念,又增加学校收入。1958年,学校普遍建立学农基地。1970年后,校办工 厂(场)发展较快。1973年,全县勤工俭学收入15万元,1976年达95万元。1977年,压 缩收益小又影响教学的生产项目,年收入40万元。1984年,勤工俭学收入114.7万元 ,收入3000元以上的学校20个,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校931处,普及面97.8%。19 93年,全县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率100%,共有学农基地1230亩,校办工厂23个,第三 产业网点142个,校办企业职工318人,年纯收入286万元,每个学生平均收入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