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 享受死亡抚恤的人员包括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民政部门凭所在单位领导机关(部队为 团以上政治机关,地方为县以上机关)填发的牺牲或病故证明的文件,对其家属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12月11日颁布抚恤标准:旅长、专员级以上 人员牺牲的600公斤(粮食,下同),病故的450公斤;营、团、县长级牺牲的500公斤 ,病故的325公斤;班、排、连、区、科长级人员牺牲的400公斤,病故的300公斤; 战士、勤务、警卫人员牺牲的300公斤,病故的225公斤。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 对一次性抚恤标准不断进行调整。 自1980年起,凡服役20年以上牺牲或病故的志愿兵,均享受营级干部的抚恤标准,不 满20年的享受连、排级干部的抚恤标准;凡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人员,增加抚 恤金300元。从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改为定期抚恤金。1989年1月1日起,莒南县定期抚恤金执行标准是 :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6元,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 月46元;病故军人家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1元,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41元。199 3年底对上述“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又增加10元。 1955—1993年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17-1 ┌──────────────┬─────┬─────┬───┬───┬──────────┐ │调整时间抚恤标准(元)职级│1955年 │1979年 │1980年│1984年│1988~1993年 │ │ ├──┬──┼──┬──┤ │ │ │ │ │牺牲│病故│牺牲│病故│ │ │ │ ├──────────────┼──┼──┼──┼──┼───┼───┼──────────┤ │师级或十三级以上干部 │650 │520 │700 │600 │1000 │2400 │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 │团级或十四级至十七级干部 │450 │360 │650 │550 │950 │2300 │资;病故军人10个月工│ ├──────────────┼──┼──┼──┼──┼───┼───┤资。因战和参加军事训│ │营级或十八至二十级干部 │350 │280 │600 │500 │900 │2200 │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 ├──────────────┼──┼──┼──┼──┼───┼───┤员,其抚恤参照上述标│ │连、排级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280 │230 │550 │450 │850 │2100 │准。 │ ├──────────────┼──┼──┼──┼──┼───┼───┤ │ │班长 │230 │200 │500 │400 │800 │2000 │ │ ├──────────────┼──┼──┼──┼──┼───┼───┤ │ │战士、工勤人员 │180 │150 │470 │370 │800 │2000 │ │ ├──────────────┼──┼──┼──┼──┼───┼───┤ │ │参战民兵、民工 │150 │120 │470 │370 │800 │2000 │ │ └──────────────┴──┴──┴──┴──┴───┴───┴──────────┘ 伤残抚恤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都享受伤残 抚恤。1952年,根据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进行第一次 评残。按伤残程度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4等6级,又分 为在乡与在职两类。后于1963年、1972年、1981年先后进行3次检评。1986年对建国 以来至1984年12月底,在陡山、石泉湖、相邸、大山4座大、中型水库兴建,灌区配 套和河道治理及导沭整沂、沂沭河洪水东调等工程建设中致残的民工进行评残发证, 实行定期补助,全县共评出一、二、三等伤残民工151人,补助死亡民工的遗属21户 ,由县政府发给《莒南县水利基建民工伤残证》和《莒南县水利死亡民工遗属生活补 助证》。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发后,残废军人改称伤残军人。1989年4月 国务院颁布《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后,对老战残、公残人员的伤残等 级进行调整。 根据致残原因而定抚恤标准,因战致残的高于因公致残的,户口在乡、无固定收 入的高于在职有固定收入的。自1952年起多次调整。 自1979年起,伤残人员除享受伤残抚恤外,另发给副食品补助。特等、一等每人每月 5元,二等3元,三等2元,另对特等、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55元,其 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病故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一次性和 定期抚恤金。对因矽肺病评残的伤残军人仍由其病导致病故后,其家属可享受因公牺 牲军人家属待遇。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含二等乙级)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人员 因伤口复发需就医的,医疗费由国家报销。需配三轮车、假肢、病理鞋及补假眼的, 均由国家解决。1993年底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一等伤残军人护理 费每月80元,特等伤残军人护理费每月140元。 1952—1987年伤残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17-2 ┌─────────┬───┬───┬───┬───┬────────────────┐ │年份数额等级类别 │1952年│1953年│1955年│1978年│1984 │ │ │(公斤)│(万元)│(元) │(元) │~1987年 │ │ │ │(旧币)│ │ │(元) │ ├─┬─┬─┬───┼───┼───┼───┼───┼────────────────┤ │革│因│在│特等 │225 │66 │72 │72 │132 │ │ │ │ ├───┼───┼───┼───┼───┼────────────────┤ │命│战│ │一等 │200 │53 │60 │60 │108 │ │ │ │职├───┼───┼───┼───┼───┼────────────────┤ │军│致│ │二等甲│150 │40 │44 │44 │96 │ │ │ │ ├───┼───┼───┼───┼───┼────────────────┤ │人│残│ │二等乙│125 │33 │36 │36 │84 │ │ │ │ ├───┼───┼───┼───┼───┼────────────────┤ │和│ │ │三等甲│100 │27 │30 │50 │70 │ │ │ │ ├───┼───┼───┼───┼───┼────────────────┤ │工│ │ │三等乙│75 │20 │24 │24 │60 │ │ │ ├─┼───┼───┼───┼───┼───┼────────────────┤ │作│ │在│特等 │1650 │390 │420 │520 │570 │ │ │ │ ├───┼───┼───┼───┼───┼────────────────┤ │人│ │ │一等 │1400 │330 │360 │480 │498 │ │ │ │乡├───┼───┼───┼───┼───┼────────────────┤ │员│ │ │二等甲│700 │168 │190 │260 │390 │ │ │ │ ├───┼───┼───┼───┼───┼────────────────┤ │ │ │ │二等乙│525 │125 │136 │196 │296 │ │ │ │ ├───┼───┼───┼───┼───┼────────────────┤ │ │ │ │三等甲│800 │200 │220 │100 │180 │ │ │ │ ├───┼───┼───┼───┼───┼────────────────┤ │ │ │ │三等乙│750 │150 │165 │100 │140 │ │ ├─┼─┼───┼───┼───┼───┼───┼────────────────┤ │ │因│在│特等 │200 │53 │62 │62 │120 │ │ │ │ ├───┼───┼───┼───┼───┼────────────────┤ │ │公│ │一等 │160 │42 │50 │50 │103 │ │ │ │职├───┼───┼───┼───┼───┼────────────────┤ │ │致│ │二等甲│120 │33 │38 │38 │86 │ │ │ │ ├───┼───┼───┼───┼───┼────────────────┤ │ │残│ │二等乙│100 │27 │30 │30 │76 │ │ │ │ ├───┼───┼───┼───┼───┼────────────────┤ │ │ │ │三等甲│80 │20 │24 │20 │56 │ │ │ │ ├───┼───┼───┼───┼───┼────────────────┤ │ │ │ │三等乙│60 │16 │20 │20 │56 │ │ │ ├─┼───┼───┼───┼───┼───┼────────────────┤ │ │ │在│特等 │1400 │360 │380 │480 │518 │ │ │ │ ├───┼───┼───┼───┼───┼────────────────┤ │ │ │ │一等 │1200 │300 │330 │430 │464 │ │ │ │乡├───┼───┼───┼───┼───┼────────────────┤ │ │ │ │二等甲│600 │150 │170 │240 │350 │ │ │ │ ├───┼───┼───┼───┼───┼────────────────┤ │ │ │ │二等乙│500 │115 │126 │186 │268 │ │ │ │ ├───┼───┼───┼───┼───┼────────────────┤ │ │ │ │三等甲│600 │160 │176 │100 │180 │ │ │ │ ├───┼───┼───┼───┼───┼────────────────┤ │ │ │ │三等乙│500 │130 │146 │80 │140 │ ├─┼─┼─┼───┼───┼───┼───┼───┼────────────────┤ │民│因│在│特等 │900 │350 │360 │460 │ │ │兵│战│ ├───┼───┼───┼───┼───┼────────────────┤ │和│致│ │一等 │600 │280 │300 │400 │ │ │民│残│ ├───┼───┼───┼───┼───┼────────────────┤ │工│ │ │二等甲│550 │150 │160 │230 │ │ │ │ │乡├───┼───┼───┼───┼───┼────────────────┤ │ │ │ │二等乙│450 │100 │110 │170 │ │ │ │ │ ├───┼───┼───┼───┼───┼────────────────┤ │ │ │ │三等甲│500 │130 │140 │100 │ │ │ │ │ ├───┼───┼───┼───┼───┼────────────────┤ │ │ │ │三等乙│400 │100 │110 │100 │ │ ├─┴─┴─┴───┴───┴───┴───┴───┴────────────────┤ │注:(1)栏内为全年抚恤数额。(2)1955年及其以前,三等伤残全为一次发给数。(3)1952年为小 │ │米公斤数。 │ └──────────────────────────────────────────┘ 1988—1993年 伤残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17-3 单位:元 ┌────────┬──┬─────────┐ │年份数额等级类别│1988│1991~ │ │ │ │1993 │ ├─┬─┬────┼──┼─────────┤ │在│因│特等 │1200│1560 │ │ │ ├────┼──┼─────────┤ │ │ │一等 │1020│1260 │ │ │战├────┼──┼─────────┤ │ │ │二等甲 │740 │920 │ │ │ ├────┼──┼─────────┤ │ │ │二等乙 │538 │656 │ │乡│ ├────┼──┼─────────┤ │ │ │三等甲 │336 │416 │ │ │ ├────┼──┼─────────┤ │ │ │三等乙 │272 │342 │ │ ├─┼────┼──┼─────────┤ │ │因│特等 │1100│1440 │ │ │ ├────┼──┼─────────┤ │ │ │一等 │950 │1170 │ │ │公├────┼──┼─────────┤ │ │ │二等甲 │660 │830 │ │ │ ├────┼──┼─────────┤ │ │ │二等乙 │480 │590 │ │ │ ├────┼──┼─────────┤ │ │ │三等甲 │322 │400 │ │ │ ├────┼──┼─────────┤ │ │ │三等乙 │272 │342 │ │ ├─┼────┼──┼─────────┤ │ │因│一等 │860 │1060 │ │ │ ├────┼──┼─────────┤ │ │病│二等甲 │600 │760 │ │ │ ├────┼──┼─────────┤ │ │ │二等乙 │450 │554 │ ├─┼─┼────┼──┼─────────┤ │在│因│特等 │240 │240 │ │ │ ├────┼──┼─────────┤ │ │ │一等 │204 │204 │ │ │战├────┼──┼─────────┤ │职│ │二等甲 │156 │156 │ │ │ ├────┼──┼─────────┤ │ │ │二等乙 │135 │135 │ │ │ ├────┼──┼─────────┤ │ │ │三等甲 │108 │108 │ │ │ ├────┼──┼─────────┤ │ │ │三等乙 │90 │90 │ │ ├─┼────┼──┼─────────┤ │ │因│特等 │216 │216 │ │ │ ├────┼──┼─────────┤ │ │ │一等 │184 │184 │ │ │公├────┼──┼─────────┤ │ │ │二等甲 │140 │140 │ │ │ ├────┼──┼─────────┤ │ │ │二等乙 │122 │122 │ │ │ ├────┼──┼─────────┤ │ │ │三等甲 │98 │98 │ │ │ ├────┼──┼─────────┤ │ │ │三等乙 │82 │82 │ ├─┴─┴────┴──┴─────────┤ │ 注:1、本表所列数款是全年应领数。 │ │ 2、本表“在乡”中的“因病”,仅限 │ │ 期间患病的义务兵,病残分为两等 │ └─────────────────────┘ cg4a1223 第三辑 烈士褒扬 自抗日战争至1993年底,全县共有烈士2272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710名,解放 战争时期1189名,抗美援朝时期194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79名。在牺牲的烈士中, 荣获二等功以上,被授予“战斗模范”、“战斗英雄”、“爱民模范”等光荣称号和 县团级以上著名烈士58名。建县后,为褒扬革命烈士,在县内修建2处烈士陵园,6座 烈士塔,1处烈士公墓,编写《莒南县革命烈士英名录》、《革命烈士传记》。每年 清明节,机关干部、学生、工人、农民到烈士陵园、烈士塔前进行悼念活动。 一、烈士陵园 莒南县烈士陵园位于县城东南部,赤眉山西麓,岚(山头)兖(州)公路北侧,占地面积 40亩。1953年春始建,是年秋落成,大门朝南,四周是块石砌基的青砖围墙,大门顶 拱悬“莒南县烈士陵园”7个大字。陵园内建有纪念堂,堂内陈放着2270名烈士英名 谱。陵园西侧是烈士墓群,有冢508座,其中立有碑石的125座。陵园内设有革命烈士 事迹陈列室、展览厅、悼念室、接待室等。 忠烈祠位于朱芦乡石场村西,龟山东麓。该陵园系国民革命军五十七军一一一师 师长常恩多主持建立,1941年落成。陵园南北长150米,东西宽100米,四周是砖砌花 墙,大门朝南,大门顶部是常恩多手书“忠烈祠”3个大字。“忠烈祠”走廓东侧, 有继常恩多之后的一一一师师长万毅、副师长郭维城修补“忠烈祠”立的石碑,碑额 为“民族正气”4个大字。进入大门,迎面是3间明柱大厦,大厦后面是3间祠堂,祠 堂北门外5米处矗立着高13米,座底周长15米,壁厚0.9米的空心六棱锥形纪念塔,塔 的北面有常恩多题写的“烈士公墓”4个大字。纪念塔的北边是烈士墓地,有冢800座 ,烈士纪念碑102座,安葬着1300多位烈士的忠骨。1988年,临沂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该陵园由临沂地区管理。 二、烈士纪念塔 赤眉山抗日烈士纪念塔 位于县城东部,赤眉山顶,建于1944年8月,由磨光赤色条石 砌成,六角五级,塔基周长20米,高8米。塔的二级东面题有“莒南县抗日烈士纪念 塔”10个大字。塔上铭刻着100余位烈士的英名。山东省及滨海区党、政、军负责人 为烈士塔题词。黎玉的题词是:“全国人民永远纪念着你们”;肖华的题词是:“为 人民流血最光荣”;谢辉的题词是:“踏着先烈的血迹前进。” 黄所抗日烈士塔 建于1944年3月,原建在王家黄所村(当时的团林区区公所驻地) ,1971年迁至北团林北岭。塔基是块石砌的正方体,高3米,周长12米,塔身高4米, 塔顶立有石雕持枪八路军战士像,像高1.8米,塔的南面镌刻着“抗日烈士塔”5个大 字,西面铭刻着26位烈士的英名,北面刻有烈士的事迹,东面是莒南县参议会、县政 府、政治处、各救会撰写的碑文。塔的上部石雕战士像脚下的突出部分镌刻着滨海专 署专员谢辉、中共团林区委书记王磊、团林区区长庞世杰的题词。 马棚官庄抗日烈士纪念塔 建于1944年3月,位于岭泉乡马棚官庄村东。塔身为紫 红色条石,六棱柱体,高6米,正面朝南,刻有“抗日烈士纪念塔”7个大字,塔身铭 刻着赫家岭战斗、渊子崖自卫战的战果和冯干三、彭绍廷、彭桂臻、杨玉吉等83位烈 士的英名。有县长王东年和莒南县参议会、县政府、武委会、政治处、各救会、沟头 区区公所和筵宾区区公所的题词。 万松山抗日烈士纪念塔 建于1944年3月,位于坊前乡后桃花林村东万松山。塔高 6米,六棱柱体。正面朝南,镌刻着“莒南县壮岗区·山区抗日烈士纪念塔”16个大 字,塔上铭刻着73位烈士的英名及其业绩,并刻有山东省军区政治部主任肖华、滨海 专署专员谢辉和莒南县参议会、各救会的题词。 英雄岭抗日烈士纪念塔 又称老龙腰抗日烈士纪念塔,建于1944年4月,初在大店 东岭,后迁至老龙腰村后葛埠岭北坡,1988年又迁至葛埠岭顶。塔基周长18米,塔高 8米,六棱柱体,正面朝南,题有“抗日烈士纪念塔”7个大字。塔身镌刻着44位烈士 的英名和莒南县参议会、县政府、政治处、各救会、大店区区公所、陡山区区公所的 题词。 渊子崖烈士纪念塔 建于1944年5月,位于刘家庄乡渊子崖村北。为纪念沭水县抗 日烈士和渊子崖村民英勇抗击日本侵略军壮烈牺牲的烈士而建。塔系红色条石砌成, 高9米,由塔基和三级塔身、三级塔尖组成,层间都是雕石飞檐,顶端有一只石雕和 平鸽。塔的背面雕刻着242位烈士的英名,两侧是滨海专署、滨海军区负责人谢辉、 陈士榘、高赞非、梁竹航等人和沭水县参议会的题词。参议会的题词是:“云山苍苍 ,沭水泱泱;烈士之风,山高水长。” 三、英雄山抗日烈士公墓 1942年由八路军一一五师建立,位于朱芦乡刘家东山村南的英雄山(原名小丈山)东南 麓。墓南北长12米,东西宽6米,高1.5米。墓四周用石砌成,墓内埋葬着30名抗 日烈士的遗体。墓的南面题有“抗日烈士公墓”6个大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