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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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抚恤  享受死亡抚恤的人员包括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民政部门凭所在单位领导机关(部队为
团以上政治机关,地方为县以上机关)填发的牺牲或病故证明的文件,对其家属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12月11日颁布抚恤标准:旅长、专员级以上
人员牺牲的600公斤(粮食,下同),病故的450公斤;营、团、县长级牺牲的500公斤
,病故的325公斤;班、排、连、区、科长级人员牺牲的400公斤,病故的300公斤;
战士、勤务、警卫人员牺牲的300公斤,病故的225公斤。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
对一次性抚恤标准不断进行调整。
    自1980年起,凡服役20年以上牺牲或病故的志愿兵,均享受营级干部的抚恤标准,不
满20年的享受连、排级干部的抚恤标准;凡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人员,增加抚
恤金300元。从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改为定期抚恤金。1989年1月1日起,莒南县定期抚恤金执行标准是
: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6元,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
月46元;病故军人家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1元,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41元。199
3年底对上述“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又增加10元。


                   1955—1993年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17-1
┌──────────────┬─────┬─────┬───┬───┬──────────┐
│调整时间抚恤标准(元)职级│1955年    │1979年    │1980年│1984年│1988~1993年        │
│                            ├──┬──┼──┬──┤      │      │                    │
│                            │牺牲│病故│牺牲│病故│      │      │                    │
├──────────────┼──┼──┼──┼──┼───┼───┼──────────┤
│师级或十三级以上干部        │650 │520 │700 │600 │1000  │2400  │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
│团级或十四级至十七级干部    │450 │360 │650 │550 │950   │2300  │资;病故军人10个月工│
├──────────────┼──┼──┼──┼──┼───┼───┤资。因战和参加军事训│
│营级或十八至二十级干部      │350 │280 │600 │500 │900   │2200  │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
├──────────────┼──┼──┼──┼──┼───┼───┤员,其抚恤参照上述标│
│连、排级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280 │230 │550 │450 │850   │2100  │准。                │
├──────────────┼──┼──┼──┼──┼───┼───┤                    │
│班长                        │230 │200 │500 │400 │800   │2000  │                    │
├──────────────┼──┼──┼──┼──┼───┼───┤                    │
│战士、工勤人员              │180 │150 │470 │370 │800   │2000  │                    │
├──────────────┼──┼──┼──┼──┼───┼───┤                    │
│参战民兵、民工              │150 │120 │470 │370 │800   │2000  │                    │
└──────────────┴──┴──┴──┴──┴───┴───┴──────────┘

    伤残抚恤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都享受伤残
抚恤。1952年,根据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进行第一次
评残。按伤残程度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4等6级,又分
为在乡与在职两类。后于1963年、1972年、1981年先后进行3次检评。1986年对建国
以来至1984年12月底,在陡山、石泉湖、相邸、大山4座大、中型水库兴建,灌区配
套和河道治理及导沭整沂、沂沭河洪水东调等工程建设中致残的民工进行评残发证,
实行定期补助,全县共评出一、二、三等伤残民工151人,补助死亡民工的遗属21户
,由县政府发给《莒南县水利基建民工伤残证》和《莒南县水利死亡民工遗属生活补
助证》。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发后,残废军人改称伤残军人。1989年4月
国务院颁布《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后,对老战残、公残人员的伤残等
级进行调整。
    根据致残原因而定抚恤标准,因战致残的高于因公致残的,户口在乡、无固定收
入的高于在职有固定收入的。自1952年起多次调整。
自1979年起,伤残人员除享受伤残抚恤外,另发给副食品补助。特等、一等每人每月
5元,二等3元,三等2元,另对特等、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55元,其
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病故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一次性和
定期抚恤金。对因矽肺病评残的伤残军人仍由其病导致病故后,其家属可享受因公牺
牲军人家属待遇。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含二等乙级)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人员
因伤口复发需就医的,医疗费由国家报销。需配三轮车、假肢、病理鞋及补假眼的,
均由国家解决。1993年底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一等伤残军人护理
费每月80元,特等伤残军人护理费每月140元。


                               1952—1987年伤残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17-2
┌─────────┬───┬───┬───┬───┬────────────────┐
│年份数额等级类别  │1952年│1953年│1955年│1978年│1984                            │
│                  │(公斤)│(万元)│(元)  │(元)  │~1987年                        │
│                  │      │(旧币)│      │      │(元)                            │
├─┬─┬─┬───┼───┼───┼───┼───┼────────────────┤
│革│因│在│特等  │225   │66    │72    │72    │132                             │
│  │  │  ├───┼───┼───┼───┼───┼────────────────┤
│命│战│  │一等  │200   │53    │60    │60    │108                             │
│  │  │职├───┼───┼───┼───┼───┼────────────────┤
│军│致│  │二等甲│150   │40    │44    │44    │96                              │
│  │  │  ├───┼───┼───┼───┼───┼────────────────┤
│人│残│  │二等乙│125   │33    │36    │36    │84                              │
│  │  │  ├───┼───┼───┼───┼───┼────────────────┤
│和│  │  │三等甲│100   │27    │30    │50    │70                              │
│  │  │  ├───┼───┼───┼───┼───┼────────────────┤
│工│  │  │三等乙│75    │20    │24    │24    │60                              │
│  │  ├─┼───┼───┼───┼───┼───┼────────────────┤
│作│  │在│特等  │1650  │390   │420   │520   │570                             │
│  │  │  ├───┼───┼───┼───┼───┼────────────────┤
│人│  │  │一等  │1400  │330   │360   │480   │498                             │
│  │  │乡├───┼───┼───┼───┼───┼────────────────┤
│员│  │  │二等甲│700   │168   │190   │260   │390                             │
│  │  │  ├───┼───┼───┼───┼───┼────────────────┤
│  │  │  │二等乙│525   │125   │136   │196   │296                             │
│  │  │  ├───┼───┼───┼───┼───┼────────────────┤
│  │  │  │三等甲│800   │200   │220   │100   │180                             │
│  │  │  ├───┼───┼───┼───┼───┼────────────────┤
│  │  │  │三等乙│750   │150   │165   │100   │140                             │
│  ├─┼─┼───┼───┼───┼───┼───┼────────────────┤
│  │因│在│特等  │200   │53    │62    │62    │120                             │
│  │  │  ├───┼───┼───┼───┼───┼────────────────┤
│  │公│  │一等  │160   │42    │50    │50    │103                             │
│  │  │职├───┼───┼───┼───┼───┼────────────────┤
│  │致│  │二等甲│120   │33    │38    │38    │86                              │
│  │  │  ├───┼───┼───┼───┼───┼────────────────┤
│  │残│  │二等乙│100   │27    │30    │30    │76                              │
│  │  │  ├───┼───┼───┼───┼───┼────────────────┤
│  │  │  │三等甲│80    │20    │24    │20    │56                              │
│  │  │  ├───┼───┼───┼───┼───┼────────────────┤
│  │  │  │三等乙│60    │16    │20    │20    │56                              │
│  │  ├─┼───┼───┼───┼───┼───┼────────────────┤
│  │  │在│特等  │1400  │360   │380   │480   │518                             │
│  │  │  ├───┼───┼───┼───┼───┼────────────────┤
│  │  │  │一等  │1200  │300   │330   │430   │464                             │
│  │  │乡├───┼───┼───┼───┼───┼────────────────┤
│  │  │  │二等甲│600   │150   │170   │240   │350                             │
│  │  │  ├───┼───┼───┼───┼───┼────────────────┤
│  │  │  │二等乙│500   │115   │126   │186   │268                             │
│  │  │  ├───┼───┼───┼───┼───┼────────────────┤
│  │  │  │三等甲│600   │160   │176   │100   │180                             │
│  │  │  ├───┼───┼───┼───┼───┼────────────────┤
│  │  │  │三等乙│500   │130   │146   │80    │140                             │
├─┼─┼─┼───┼───┼───┼───┼───┼────────────────┤
│民│因│在│特等  │900   │350   │360   │460   │                                │
│兵│战│  ├───┼───┼───┼───┼───┼────────────────┤
│和│致│  │一等  │600   │280   │300   │400   │                                │
│民│残│  ├───┼───┼───┼───┼───┼────────────────┤
│工│  │  │二等甲│550   │150   │160   │230   │                                │
│  │  │乡├───┼───┼───┼───┼───┼────────────────┤
│  │  │  │二等乙│450   │100   │110   │170   │                                │
│  │  │  ├───┼───┼───┼───┼───┼────────────────┤
│  │  │  │三等甲│500   │130   │140   │100   │                                │
│  │  │  ├───┼───┼───┼───┼───┼────────────────┤
│  │  │  │三等乙│400   │100   │110   │100   │                                │
├─┴─┴─┴───┴───┴───┴───┴───┴────────────────┤
│注:(1)栏内为全年抚恤数额。(2)1955年及其以前,三等伤残全为一次发给数。(3)1952年为小 │
│米公斤数。                                                                          │
└──────────────────────────────────────────┘


               1988—1993年
            伤残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17-3                          单位:元
┌────────┬──┬─────────┐
│年份数额等级类别│1988│1991~            │
│                │    │1993              │
├─┬─┬────┼──┼─────────┤
│在│因│特等    │1200│1560              │
│  │  ├────┼──┼─────────┤
│  │  │一等    │1020│1260              │
│  │战├────┼──┼─────────┤
│  │  │二等甲  │740 │920               │
│  │  ├────┼──┼─────────┤
│  │  │二等乙  │538 │656               │
│乡│  ├────┼──┼─────────┤
│  │  │三等甲  │336 │416               │
│  │  ├────┼──┼─────────┤
│  │  │三等乙  │272 │342               │
│  ├─┼────┼──┼─────────┤
│  │因│特等    │1100│1440              │
│  │  ├────┼──┼─────────┤
│  │  │一等    │950 │1170              │
│  │公├────┼──┼─────────┤
│  │  │二等甲  │660 │830               │
│  │  ├────┼──┼─────────┤
│  │  │二等乙  │480 │590               │
│  │  ├────┼──┼─────────┤
│  │  │三等甲  │322 │400               │
│  │  ├────┼──┼─────────┤
│  │  │三等乙  │272 │342               │
│  ├─┼────┼──┼─────────┤
│  │因│一等    │860 │1060              │
│  │  ├────┼──┼─────────┤
│  │病│二等甲  │600 │760               │
│  │  ├────┼──┼─────────┤
│  │  │二等乙  │450 │554               │
├─┼─┼────┼──┼─────────┤
│在│因│特等    │240 │240               │
│  │  ├────┼──┼─────────┤
│  │  │一等    │204 │204               │
│  │战├────┼──┼─────────┤
│职│  │二等甲  │156 │156               │
│  │  ├────┼──┼─────────┤
│  │  │二等乙  │135 │135               │
│  │  ├────┼──┼─────────┤
│  │  │三等甲  │108 │108               │
│  │  ├────┼──┼─────────┤
│  │  │三等乙  │90  │90                │
│  ├─┼────┼──┼─────────┤
│  │因│特等    │216 │216               │
│  │  ├────┼──┼─────────┤
│  │  │一等    │184 │184               │
│  │公├────┼──┼─────────┤
│  │  │二等甲  │140 │140               │
│  │  ├────┼──┼─────────┤
│  │  │二等乙  │122 │122               │
│  │  ├────┼──┼─────────┤
│  │  │三等甲  │98  │98                │
│  │  ├────┼──┼─────────┤
│  │  │三等乙  │82  │82                │
├─┴─┴────┴──┴─────────┤
│    注:1、本表所列数款是全年应领数。     │
│        2、本表“在乡”中的“因病”,仅限 │
│           期间患病的义务兵,病残分为两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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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辑  烈士褒扬

    自抗日战争至1993年底,全县共有烈士2272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710名,解放
战争时期1189名,抗美援朝时期194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79名。在牺牲的烈士中,
荣获二等功以上,被授予“战斗模范”、“战斗英雄”、“爱民模范”等光荣称号和
县团级以上著名烈士58名。建县后,为褒扬革命烈士,在县内修建2处烈士陵园,6座
烈士塔,1处烈士公墓,编写《莒南县革命烈士英名录》、《革命烈士传记》。每年
清明节,机关干部、学生、工人、农民到烈士陵园、烈士塔前进行悼念活动。

                              一、烈士陵园

    莒南县烈士陵园位于县城东南部,赤眉山西麓,岚(山头)兖(州)公路北侧,占地面积
40亩。1953年春始建,是年秋落成,大门朝南,四周是块石砌基的青砖围墙,大门顶
拱悬“莒南县烈士陵园”7个大字。陵园内建有纪念堂,堂内陈放着2270名烈士英名
谱。陵园西侧是烈士墓群,有冢508座,其中立有碑石的125座。陵园内设有革命烈士
事迹陈列室、展览厅、悼念室、接待室等。
    忠烈祠位于朱芦乡石场村西,龟山东麓。该陵园系国民革命军五十七军一一一师
师长常恩多主持建立,1941年落成。陵园南北长150米,东西宽100米,四周是砖砌花
墙,大门朝南,大门顶部是常恩多手书“忠烈祠”3个大字。“忠烈祠”走廓东侧,
有继常恩多之后的一一一师师长万毅、副师长郭维城修补“忠烈祠”立的石碑,碑额
为“民族正气”4个大字。进入大门,迎面是3间明柱大厦,大厦后面是3间祠堂,祠
堂北门外5米处矗立着高13米,座底周长15米,壁厚0.9米的空心六棱锥形纪念塔,塔
的北面有常恩多题写的“烈士公墓”4个大字。纪念塔的北边是烈士墓地,有冢800座
,烈士纪念碑102座,安葬着1300多位烈士的忠骨。1988年,临沂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该陵园由临沂地区管理。

                            二、烈士纪念塔

    赤眉山抗日烈士纪念塔  位于县城东部,赤眉山顶,建于1944年8月,由磨光赤色条石
砌成,六角五级,塔基周长20米,高8米。塔的二级东面题有“莒南县抗日烈士纪念
塔”10个大字。塔上铭刻着100余位烈士的英名。山东省及滨海区党、政、军负责人
为烈士塔题词。黎玉的题词是:“全国人民永远纪念着你们”;肖华的题词是:“为
人民流血最光荣”;谢辉的题词是:“踏着先烈的血迹前进。”
    黄所抗日烈士塔  建于1944年3月,原建在王家黄所村(当时的团林区区公所驻地)
,1971年迁至北团林北岭。塔基是块石砌的正方体,高3米,周长12米,塔身高4米,
塔顶立有石雕持枪八路军战士像,像高1.8米,塔的南面镌刻着“抗日烈士塔”5个大
字,西面铭刻着26位烈士的英名,北面刻有烈士的事迹,东面是莒南县参议会、县政
府、政治处、各救会撰写的碑文。塔的上部石雕战士像脚下的突出部分镌刻着滨海专
署专员谢辉、中共团林区委书记王磊、团林区区长庞世杰的题词。
    马棚官庄抗日烈士纪念塔  建于1944年3月,位于岭泉乡马棚官庄村东。塔身为紫
红色条石,六棱柱体,高6米,正面朝南,刻有“抗日烈士纪念塔”7个大字,塔身铭
刻着赫家岭战斗、渊子崖自卫战的战果和冯干三、彭绍廷、彭桂臻、杨玉吉等83位烈
士的英名。有县长王东年和莒南县参议会、县政府、武委会、政治处、各救会、沟头
区区公所和筵宾区区公所的题词。
    万松山抗日烈士纪念塔  建于1944年3月,位于坊前乡后桃花林村东万松山。塔高
6米,六棱柱体。正面朝南,镌刻着“莒南县壮岗区·山区抗日烈士纪念塔”16个大
字,塔上铭刻着73位烈士的英名及其业绩,并刻有山东省军区政治部主任肖华、滨海
专署专员谢辉和莒南县参议会、各救会的题词。
    英雄岭抗日烈士纪念塔  又称老龙腰抗日烈士纪念塔,建于1944年4月,初在大店
东岭,后迁至老龙腰村后葛埠岭北坡,1988年又迁至葛埠岭顶。塔基周长18米,塔高
8米,六棱柱体,正面朝南,题有“抗日烈士纪念塔”7个大字。塔身镌刻着44位烈士
的英名和莒南县参议会、县政府、政治处、各救会、大店区区公所、陡山区区公所的
题词。
    渊子崖烈士纪念塔  建于1944年5月,位于刘家庄乡渊子崖村北。为纪念沭水县抗
日烈士和渊子崖村民英勇抗击日本侵略军壮烈牺牲的烈士而建。塔系红色条石砌成,
高9米,由塔基和三级塔身、三级塔尖组成,层间都是雕石飞檐,顶端有一只石雕和
平鸽。塔的背面雕刻着242位烈士的英名,两侧是滨海专署、滨海军区负责人谢辉、
陈士榘、高赞非、梁竹航等人和沭水县参议会的题词。参议会的题词是:“云山苍苍
,沭水泱泱;烈士之风,山高水长。”

                        三、英雄山抗日烈士公墓

    1942年由八路军一一五师建立,位于朱芦乡刘家东山村南的英雄山(原名小丈山)东南
麓。墓南北长12米,东西宽6米,高1.5米。墓四周用石砌成,墓内埋葬着30名抗
日烈士的遗体。墓的南面题有“抗日烈士公墓”6个大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