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4a121 第一辑 优待 帮工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按照山东省战工会、山东省政府颁布的《优 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规定,对烈属、军属 、工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实行帮工。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 农民每人每年都要出一定数量的义务工(数目由各村自定),为烈、军、工属帮工。 代耕代种 新中国成立至农业合作化前对烈属、军属、工属采取代耕代种办法。做 法是:把代耕代种的地块固定到人,承担代耕代种的人,负责生产的全过程,收获结 束,送粮到户。为了确保烈属、军属、工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代耕 代种的地块实行包工、包产的办法,将优待户的土地根据土质的肥瘠,耕作的难易, 确定用工数量和产量,固定到人。因耕作不力,荒芜减产,代耕代种者负责赔偿。1 950年享受代耕代种的烈属、军属、工属有2200户,土地13200亩;1951年有2385户, 土地14316亩。1955年全县共有烈、军属6522户,土地80594亩,工属2218户,土地2 9099亩,其中享受代耕代种的烈、军属3207户,代耕代种土地24181亩,享受代耕代 种的工属824户,代耕代种土地7363亩。 定工优待 农业合作化以后,对烈、军属的优待由过去的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工 日(1956年工资改革后,工属不再享受优待)。优待的工日,同社员劳动所得的工日一 样,参加集体分配。优待工日数量,一年一定,确保优待户的生活水平高于所在地一 般群众生活水平的10%到15%。1956年,全县优待烈、军属3106户,优待劳动工日9 3180个。1961年,优待烈属1118户,优待劳动工日53100个,优待残废军人757户。享 受优待的烈属占烈属总人数的50%,军属占总户数的25.3%,残废军人占总人数51. 4%,复员军人占总人数23.6%。1980年,全县优抚对象为26200户,其中享受优待的 4762户,优待劳动工日125520个。到1981年,全县有1624户优抚对象,10年累计拖欠 口粮款282000元,经群众讨论,减免232300元。 统筹优待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为优待现金,以乡(镇)为单位, 统一集资,统一支付。乡村义务兵家属享受的优待金不低于全乡(镇)的人均收入。人 均收入高的村,在乡(镇)优待的基础上村再给予补贴,保证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 于本村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以本乡(镇)优待数为基础提高4 0%,荣立二等功的提高30%,荣立三等功的提高20%。1988年8月《军人抚恤优待条 例》颁布后,莒南县重点对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 带病复员回乡军人及退伍军人进行统筹优待。1993年,全县共有统筹优待对象12032 户,统筹优待款186.9万元,户均155.3元,其中农村义务兵家属户均330元,城镇义 务兵家属户均360元。 临时补助 1950年为扶持烈属春耕生产,县人民政府一次发放优待粮113000公斤, 人均优待粮28公斤。1955年对缺乏生产工具的烈、军属发放了一批实物,计耕牛100 0头,猪1500头,农具(多为步犁)1300件,累计折价100万元,发放生产补助费20万元 ,入社股金(底垫金)25万元。另外,每年还发放一定数量的救济款。 定期定量补助 1956年后,对孤、老烈属和烈士遗孤实行定期补助,每户1人的每 月补助2元,每户2人的补助3元。1960年,放宽定补条件,提高定补标准,定补对象 增加红军、享受优待劳动工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直系亲属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 。烈属每户1—2人的每月补助3—4元,3人以上的户不超过8元,红军每月15元,年老 病弱的复员军人每月5元。1979年,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全部实行定补 ,同时,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红军每人每月25元;农业户口的烈属每人每月最低 6元,最高10元;非农业户口的烈属最低10元,最高15元;复员军人每月最高的10元 ,最低的6元。1986年,扩大定补面,凡1954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全部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经县、乡政府批准也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1988年以后,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又有提高,红军每人每月定补165元;1945年8月1 5日以前参加革命军队的老八路每人每月28元,其中孤、老烈属33元;1945年8月15日 以后入伍的每人每月25元,其中孤、老烈属3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生活确有困难 的每人每月可酌情补助6至15元,最高不超过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