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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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路政管理
  
    1988年,路政管理工作由公路站路政股负责。同年6月,国家交通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为重点,依法查处各种违章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及查处超限运输等。1991年,成立公路巡回法庭,县法院派人员进驻公路局(站)办公,对公路路政管理和养路费征收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1992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对县内公路占地进行确权的通知》,对县公路占地进行确权登记,年内完成公路用地确权工作。1994年,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县内干线公路用地进行确权的通知》,对公路两侧建筑物明确修建界限,即: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其建筑物边缘(临公路一侧)与确权的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10月底,完成干线公路用地确权工作。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颁布实施,路政管理工作趋向规范。2000年,地区行署发文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国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各50米,省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各40米)内修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是年被省公路局授予“路政管理先进县”。2002年,县政府发文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一律控制在公路中心线50米以外,且距中心线70米内不准建设平房。2004年3月,在永馆路沾化收费站成立超限运输检测站。10月,山东公路路政服务电话96660及GPS车辆监控调度系统在检测站正式启用。
    1997~2007年,共查处公路路政事案1793起,查处率99.8%,结案率99.9%,回收率99.7%,无一起复议案件,有效维护了路产路权,保证了公路畅通。2001~2005年,连续5年夺得全市公路系统创建文明行业“路政执法杯”。


               1997~2007年沾化县路政事案处理情况表
┌─────┬───────┬──────┬─────┬──────┬──────┐
│年份      │赔(补)偿费(│回收率(%)│查处率(%│结案率(%)│发生案件(起│
│          │元)          │            │)        │            │)          │
├─────┼───────┼──────┼─────┼──────┼──────┤
│1997      │233979.       │98.5        │100       │100         │75          │
│          │20            │            │          │            │            │
├─────┼───────┼──────┼─────┼──────┼──────┤
│1998      │217644.       │100         │98.6      │98.6        │71          │
│          │00            │            │          │            │            │
├─────┼───────┼──────┼─────┼──────┼──────┤
│1999      │215328.       │99.9        │100       │100         │84          │
│          │00            │            │          │            │            │
├─────┼───────┼──────┼─────┼──────┼──────┤
│2000      │198910.       │99.7        │100       │100         │127         │
│          │00            │            │          │            │            │
├─────┼───────┼──────┼─────┼──────┼──────┤
│2001      │197269.       │99.9        │100       │100         │143         │
│          │00            │            │          │            │            │
├─────┼───────┼──────┼─────┼──────┼──────┤
│2002      │287365.       │99.7        │99.7      │100         │364         │
│          │00            │            │          │            │            │
├─────┼───────┼──────┼─────┼──────┼──────┤
│2003      │165082.       │99.8        │100       │100         │103         │
│          │50            │            │          │            │            │
├─────┼───────┼──────┼─────┼──────┼──────┤
│2004      │204394.       │99.9        │100       │100         │109         │
│          │50            │            │          │            │            │
├─────┼───────┼──────┼─────┼──────┼──────┤
│2005      │597892.       │99.9        │99.6      │100         │232         │
│          │00            │            │          │            │            │
├─────┼───────┼──────┼─────┼──────┼──────┤
│2006      │539590.       │99.9        │100       │100         │156         │
│          │50            │            │          │            │            │
├─────┼───────┼──────┼─────┼──────┼──────┤
│2007      │665807.       │99.9        │100       │100         │329         │
│          │00            │            │          │            │            │
├─────┼───────┼──────┼─────┼──────┼──────┤
│合计      │3523262       │99.7        │99.8      │99.9        │1793        │
└─────┴───────┴──────┴─────┴──────┴──────┘

        注:1988~1996年资料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