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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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抚    恤
  
    一、“三属”抚恤
    1988年,继续实行中央拨专款补助和地方财政相结合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国家定期抚恤政策,以抚恤金的形式发放。抚恤标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遗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也逐步调整增长。1989年起,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取消有关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的限制。同年4月起,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规定志愿兵和军校学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补助标准同于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标准。
    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至2007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共调整14次。同年8月1日起,“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烈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31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51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9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460元;病故军人遗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8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435元。


  
1996~2007年沾化县“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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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发放人数    │发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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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528         │41.1                    │
├──────┼──────┼────────────┤
│1997        │529         │45                      │
├──────┼──────┼────────────┤
│1998        │528         │50                      │
├──────┼──────┼────────────┤
│1999        │526         │66.3                    │
├──────┼──────┼────────────┤
│2000        │526         │78.9                    │
├──────┼──────┼────────────┤
│2001        │522         │91                      │
├──────┼──────┼────────────┤
│2002        │522         │107                     │
├──────┼──────┼────────────┤
│2003        │522         │118                     │
├──────┼──────┼────────────┤
│2004        │522         │118                     │
├──────┼──────┼────────────┤
│2005        │530         │119.8                   │
├──────┼──────┼────────────┤
│2006        │532         │200.3                   │
├──────┼──────┼────────────┤
│2007        │538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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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伤残抚恤
    1988年,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在乡伤残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同年8月1日起,按照新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将“在乡伤残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为在乡“伤残抚恤金”和在职“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的由衷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的补助费用。是年,在乡伤残抚恤标准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200元(因战)、110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020元(因战)、950元(因公)、86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740元(因战)、660元(因公)、60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538元(因战)、480元(因公)、45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36元(因战)、322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为272元。在职伤残保健金标准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240元(因战)、216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204元(因战)、184元(因公);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56元(因战)、140元(因公);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35元(因战)、122元(因公);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08元(因战)、98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90元(因战)、82元(因公)。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也逐步提高。
    2006年起,取消在乡“伤残抚恤金”和在职“伤残保健金”差别,统一按在乡“伤残抚恤金”统一标准发放抚恤金。
    至2007年,残疾抚恤金标准共调整14次。同年8月1日起,残疾抚恤金标准为:一级(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8900元(因战)、18300元(因公)、17700元(因病);二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7100元(因战)、16200元(因公)、15600元(因病);三级(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5000元(因战)、14100元(因公)、13200元(因病);四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2300元(因战)、11100元(因公)、10200元(因病);五级(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9600元(因战)、8400元(因公)、7800元(因病);六级(二等乙级)每人每年为7500元(因战)、7080元(因公)、6000元(因病);七级(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5700元(因战)、5100元(因公);八级(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600元(因战)、3300元(因公);九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000元(因战)、2400元(因公);十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100元(因战)、1800元(因公)。


  
                       1996~2007年沾化县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发放情况表
┌─────┬──────┬──────────┬──────────┬──────────┬──────────┐
│年度      │发放总额(万│在乡抚恤金          │在职保健金          │                    │                    │
│          │元)        │                    │                    │                    │                    │
├─────┼──────┼──────────┼──────────┼──────────┼──────────┤
│人数      │金额(万元)│人数                │金额(万元)        │                    │                    │
├─────┼──────┼──────────┼──────────┼──────────┼──────────┤
│1996      │37.9        │413                 │35.7                │112                 │2.2                 │
├─────┼──────┼──────────┼──────────┼──────────┼──────────┤
│1997      │42.4        │410                 │39.5                │111                 │2.9                 │
├─────┼──────┼──────────┼──────────┼──────────┼──────────┤
│1998      │51.3        │413                 │48.3                │115                 │3                   │
├─────┼──────┼──────────┼──────────┼──────────┼──────────┤
│1999      │63.1        │418                 │59.8                │110                 │3.3                 │
├─────┼──────┼──────────┼──────────┼──────────┼──────────┤
│2000      │79.8        │418                 │74.9                │111                 │4.9                 │
├─────┼──────┼──────────┼──────────┼──────────┼──────────┤
│2001      │111         │539                 │108                 │38                  │3                   │
├─────┼──────┼──────────┼──────────┼──────────┼──────────┤
│2002      │124.3       │557                 │122.5               │24                  │1.8                 │
├─────┼──────┼──────────┼──────────┼──────────┼──────────┤
│2003      │119.7       │571                 │119                 │10                  │0.7                 │
├─────┼──────┼──────────┼──────────┼──────────┼──────────┤
│2004      │120.0       │571                 │119.2               │10                  │0.8                 │
├─────┼──────┼──────────┼──────────┼──────────┼──────────┤
│2005      │206.2       │577                 │205.2               │10                  │1                   │
├─────┼──────┼──────────┼──────────┼──────────┼──────────┤
│2006      │305.2       │577                 │30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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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366.5       │582                 │36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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