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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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优    待
  
    1988年,全县继续实行优待金乡镇统筹,即按土地数和人口比例提取优待金,由乡镇统一平衡后发给优待对象。现役义务兵优待标准,按《军人优待条例》规定执行。是年,全县优待农村义务兵1558户,发放优待金41.21万元,户均264.5元;优待城镇义务兵200户,发放优待金2万元,户均100元。
    1996年起,按照行署有关规定发放义务兵优待金,沾化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寄发的喜报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连续两年增发6%,连续3年增发8%。同年,为保障优待对象相当于或略高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县政府提高义务兵优待标准,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不低于3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不低于200元。
    1999年2月起,按照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优抚对象进行现金优待。规定优抚对象免交各类提留、统筹费和各种集资,免服义务工,保证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每年不低于100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同年,为全县2374名在乡烈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办理《优待证》。凡是持有《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均享受上述规定。
    2000年10月起,按照地委、行署和军分区制定的对进藏服役士兵的优惠政策,规定进入西藏服现役的沾化籍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按优待金标准增发2~3倍,增加的部分由县政府解决;农业户口的兵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退伍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安置就业,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优先安置。至2007年底,全县共优待优抚对象3.42万户,发放优待金2533.08万元。


  
       1996~2007年沾化县优待金发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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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优待户数    │发放金额(万│户平均(元)│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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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979        │56.6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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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2370        │60          │2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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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895        │57          │300.8       │
├─────┼──────┼──────┼──────┤
│1999      │1890        │107         │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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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890        │107         │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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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2257        │220         │974.7       │
├─────┼──────┼──────┼──────┤
│2002      │2362        │240         │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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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2102        │210.2       │1000        │
├─────┼──────┼──────┼──────┤
│2004      │2100        │210         │1000        │
├─────┼──────┼──────┼──────┤
│2005      │3216        │321.6       │1000        │
├─────┼──────┼──────┼──────┤
│2006      │3199        │358.4       │1120.4      │
├─────┼──────┼──────┼──────┤
│2007      │3699        │370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