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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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1986年12月,成立县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同年起,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缴纳养老金比例,单位为工资总额的18﹪,个人为标准工资的3﹪。1988年起,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统筹金提取比例为:固定职工,国营企业为上年度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本年度退休费用之和的19.5﹪,集体企业为上年度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本年度退休费用之和的25﹪;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18﹪、职工本人按其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年,参保单位80个,参保6098人,缴纳养老金111万元。1991年,被评为“全省社会保险先进县”。同年12月起,实行全地区社会统筹,统筹金提取比例,国营企业为工资总额的16﹪,集体企业为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之和的25﹪。1996年1月,建立企业职工养老金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8月,对全县217名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1998年7月,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1999年1月起,实行全省社会统筹,统筹金提取比例,企业为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为缴费工资基数的5﹪。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006  年,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城镇户口的各类就业人员,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沾化县企业养老保险情况表
┌────┬─────┬──────┬──────┬──────┬────────┐
│年份    │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基金收缴(万│离退休人数(│发放离退休费(万│
│        │个)      │(人)      │元)        │人)        │元)            │
├────┼─────┼──────┼──────┼──────┼────────┤
│1988    │80        │6098        │111         │1481        │85              │
├────┼─────┼──────┼──────┼──────┼────────┤
│1989    │80        │7064        │213         │1497        │173             │
├────┼─────┼──────┼──────┼──────┼────────┤
│1990    │80        │7107        │490         │1508        │240             │
├────┼─────┼──────┼──────┼──────┼────────┤
│1991    │80        │7654        │429         │1517        │283             │
├────┼─────┼──────┼──────┼──────┼────────┤
│1992    │80        │8106        │379         │1582        │308             │
├────┼─────┼──────┼──────┼──────┼────────┤
│1993    │80        │8135        │400         │1593        │461             │
├────┼─────┼──────┼──────┼──────┼────────┤
│1994    │80        │8627        │396         │1617        │492             │
├────┼─────┼──────┼──────┼──────┼────────┤
│1995    │84        │8713        │620         │1709        │726             │
├────┼─────┼──────┼──────┼──────┼────────┤
│1996    │85        │8760        │651         │1713        │656             │
├────┼─────┼──────┼──────┼──────┼────────┤
│1997    │88        │8633        │777         │1743        │841             │
├────┼─────┼──────┼──────┼──────┼────────┤
│1998    │94        │8624        │706         │1781        │939             │
├────┼─────┼──────┼──────┼──────┼────────┤
│1999    │94        │8455        │796         │1783        │965             │
├────┼─────┼──────┼──────┼──────┼────────┤
│2000    │90        │7525        │953         │1789        │1128            │
├────┼─────┼──────┼──────┼──────┼────────┤
│2001    │90        │7496        │947         │1799        │1109            │
├────┼─────┼──────┼──────┼──────┼────────┤
│2002    │90        │7514        │982         │1896        │1168            │
├────┼─────┼──────┼──────┼──────┼────────┤
│2003    │117       │9122        │1056        │2056        │1730            │
├────┼─────┼──────┼──────┼──────┼────────┤
│2004    │128       │9724        │1245        │2062        │1669            │
├────┼─────┼──────┼──────┼──────┼────────┤
│2005    │146       │10324       │1588        │2184        │2106            │
├────┼─────┼──────┼──────┼──────┼────────┤
│2006    │165       │11258       │1971        │2307        │2326            │
├────┼─────┼──────┼──────┼──────┼────────┤
│2007    │195       │11858       │2563        │2478        │2779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87年,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收缴,收缴比例为: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月标准工资额的18﹪缴纳,参保人员按本人月标准工资额的3﹪缴纳。1991年6月,县政府下发《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县人事局负责收缴,收缴比例为: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8﹪缴纳,参保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1993年12月,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机构设在县人事局。1994年,按照省政府《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保险试行办法》和县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缴纳问题的通知》要求,个人缴纳标准调整为本人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同年1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由县劳动局移交县人事局管理。1999年8月,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由县人事局移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至2007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共退休26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结余938.13万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起,按照行署《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农民按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金,按国家民政部确定的利率计息。1993年12月,成立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隶属县民政局。1999年,按照上级加强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县民政局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县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2007年底,全县共有3.8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829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785.86万元。
  
    二、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制度    1988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管理。同年6月,县政府批转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报告》,规定医疗费与个人利益挂钩,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癌症患者药费全部报销,其他人员的药费根据其参加工作的年限不同分别给予每人每年80元、60元、40元和30元的定额,如果药费额超出定额,则按药费总额的80﹪报销,个人负担药费总额的20﹪。  1991年起,县乡财政“分灶吃饭”,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费由县财政负担,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费由乡镇财政负担。1992年4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县直公费医疗管理的意见(试行)》,规定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定额标准为:在职职工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职工,每人每年1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20元;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年200元。实行定点医疗。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定额、分季度将医疗费拨给定点医院,各单位到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未突破定额者据实报销,超出定额的部分由县财政负担50﹪,定点医院负担10﹪,享受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40﹪。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按每人每年50元包给单位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95年5月,县政府下发《沾化县县直公费医疗管理意见》,实行门诊医药费包干,住院医药费由财政、医院、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办法。门诊医药费标准为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00元,退休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50元,离休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每人每年300元。住院医药费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县财政、医院和个人分别负担55﹪、10﹪和35﹪;退休人员,县财政、医院和个人分别负担70﹪、10﹪和20﹪;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县财政、医院和个人分别负担80﹪、10﹪和10﹪。1999年7月,县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由县卫生局整体移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停止。同年2月,撤销县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89~2002年沾化县公费医疗情况表
┌─────┬───────┬───────┬───────┐
│年度      │享受人数(人)│实际支出数(万│财政负担数(万│
│          │              │元)          │元)          │
├─────┼───────┼───────┼───────┤
│1989      │6384          │              │90            │
├─────┼───────┼───────┼───────┤
│1990      │6577          │              │90            │
├─────┼───────┼───────┼───────┤
│1991      │3744          │              │58            │
├─────┼───────┼───────┼───────┤
│1992      │3854          │              │42            │
├─────┼───────┼───────┼───────┤
│1993      │3924          │67            │56            │
├─────┼───────┼───────┼───────┤
│1994      │3937          │95            │72            │
├─────┼───────┼───────┼───────┤
│1995      │3561          │95            │76            │
├─────┼───────┼───────┼───────┤
│1996      │3960          │121           │96            │
├─────┼───────┼───────┼───────┤
│1997      │4046          │140           │76            │
├─────┼───────┼───────┼───────┤
│1998      │4065          │154           │116           │
├─────┼───────┼───────┼───────┤
│1999      │4135          │161           │116           │
├─────┼───────┼───────┼───────┤
│2000      │4135          │178           │141           │
├─────┼───────┼───────┼───────┤
│2001      │4188          │180           │148           │
├─────┼───────┼───────┼───────┤
│2002      │4281          │221           │158           │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002年12月,县政府下发《沾化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沾化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县境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驻沾单位,外资企业)的所有在职及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工资之和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其中,县乡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事业单位财政按负担本单位工资的同等比例负担,其余由单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领取月养老金为基数,按4﹪划入。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部分适合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县医疗保险事业处为参保人员发放《医疗保险IC卡》,凭卡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瑞丰药店就医购药。
    2004年起,开设特殊疾病门诊治疗,适合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病种由4种增加到14种,是年,符合条件的76名参保职工享受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2007年,全县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40个,参保职工10364人;收缴医疗保险基金1038万元,其中大额医疗金49万元;统筹基金支付401万元,划入个人账户基金425万元,累计结余790万元。
  
    三、失业保险
    企业失业保险    1986年起,实行待业保险制度。县劳动就业服务处负责待业保险业务。参加待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职工。待业保险金由企业按单位职工标准工资额的1﹪缴纳,主要用于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1992年,待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全部待业职工,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由按单位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调整为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按照省政府《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工作时间满半年不足2年的,发6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50元;工作2年以上不足5年的,发12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60元;工作5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发18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70元;工作10年以上的,最多发24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80元。1996年,按照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将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救济期限不变,每月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发放。1997年7月1日起,按照地区劳动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每人每月提高到165元,每人每月增加45元,这是历年增幅最大的一次。1998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11391人,是历史上参保最多的一年。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缴纳,实行全县统筹。救济的对象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至2007年底,全县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018万元,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539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2003年1月,县政府下发《沾化县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是年,参保单位64个,参保人员500人,收缴保险费22.3万元。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76个,参保人员9510人,收缴保险费585万元。


    四、工伤保险
    1988年,企业职工工伤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医疗费全额报销,工伤期间原工资照发。医疗终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1996年8月起,执行国家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工伤根据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90﹪;5~6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工伤职工同意,企业可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伤残补助金;7~10级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医疗费全额报销,根据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9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沾化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工伤基金社会统筹,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8~1.2﹪缴纳工伤保险金,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按规定从工伤基金中支付各项费用。至2007年底,共收缴工伤保险费117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1万元。
  
    五、生育保险
    1988年,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由所在单位负担。1990年10月起,实施企业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统筹企业按全部职工每人每年14元的标准缴纳生育基金。女职工生育,凭准生证、出生证拨付生育费600元。至2007年底,共收缴生育基金125万元,支付生育费用1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