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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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信    访
  
    1988年,全县信访工作由县委办公室信访科和县政府办公室信访科负责。同年,全县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信访工作各项指标实行量化管理,百分考核。同年11月,撤消县委办公室信访科和县政府办公室信访科,成立县信访局,为正科级行政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共同领导,列政府序列,挂靠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编制为10人。负责全县信访工作。是年,共受理来信、来访212件次。
    1990年,县政府任命乡镇副乡级信访助理员12人,兼职2人,负责乡镇信访工作。同年起,实行县乡主要领导公开接访、领导包案、来信来访情况通报、信访工作承诺、一票否决等制度。每年年初,县委、县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县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明确信访工作的责任目标,各乡镇、县直部门逐级签订责任状。各级党政“一把手”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信访问题做到及时研究,包案处理。县乡主要领导轮流每月公开接访一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接访谁包案”的原则,接访领导对接访案件一包到底,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妥善解决。1992年,建立“两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问题的预警预报机制,县、乡(镇)、村三级均建立上访信息报送制度,专人负责,形成上下贯通、快捷高效的信息传递网络。1993年11月,撤销县信访局,设县信访室。
    1994年4月,县信访室更名为县信访工作办公室,归党委序列,隶属县委、县政府领导,编制为7人。县信访办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印发明白纸、张贴布告、举办培训班、设立宣传栏、宣传牌、出动宣传车和开展信访法规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教育活动。1996年,县信访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县信访局。
    1998年起,县委、县政府严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而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是年,是受理来信、来访最多的一年,共受理来信、来访481件次。
    1999年3月起,县信访局对“四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上访老户)案件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等逐一分析排查,列出重点,逐案处理落实。对重点信访案件,组织专门力量,一案一组,责任到人。同年底,信访重点案件全部处结,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得到化解。2001  年,各乡镇(办事处)调整充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信访干部,设立信访接待室。各行政村建立民调组织,设信访民调员1~3名。
    2003年,全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调解中心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来信来访人、周围群众和党委政府“三满意”。至同年底,全县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4104件,其中,来信1574件,来访2530件,共处结4016件,处结率达97.9%。
    2004年,成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工作小组,实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突出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信访总量较大幅度下降,实现“三无”(无重复上访、无集体上访、无信访积案)目标。同年起,连续3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三无县区”称号。2005年12月,设立信访工作驻京办公室,副科级行政单位,编制3人,挂靠县信访局。
    2006年,县信访局实行“以‘法’为先,依法按规抓处结,以‘理’为基,合理变通抓处结,以‘情’为重,倾情解忧抓处结,以‘人’为本,情法交融抓处结”的“四位一体”工作法,破解大量信访难题。此成功经验,刊登在国务院办公厅主办《应急管理工作情况》2006年第15期、省政府办公厅主办《山东政务信息》2006年特刊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信访情况》2006年第51期上。同年4月起,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百日会战”活动。重点处理市信访局交办的23起信访重点案件和县“百日会战”领导小组确定的53起信访重点案件。至7月底,信访重点案件全部结案。8月1日,全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百日会战”现场会在沾化县召开,市委书记孙德汉、副书记吴金娃分别讲话,对沾化县的信访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号召全市学习、推广沾化县的经验和做法。9月18日,在“全市基层信访工作经验交流暨百日会战总结表彰会议”上,沾化县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百日会战”工作先进县,沾化县有11人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百日会战”工作先进个人。10月25日,市电视台《民生关注》栏目对沾化县信访局的“四位一体”信访工作经验进行报道。11月8日,市电视台《滨州新闻》栏目进行报道。11月24日,中央联席办督查组领导一行4人,到沾化县检查指导工作,对沾化信访工作给予高度评价。12月2日,省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报道沾化县信访工作经验。是年,全县共举办市、县级领导联合接访11次,接待来访89起141人次,案件处结率为100%。
    2007年,县信访局“转变干部作风,上访变下访;调整工作机制,一家变多家;倾注为民之心,强堵变巧疏;坚持发展为要,治标变治本”的信访工作经验,刊登在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主办的《山东信访》2007年第10期、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信访情况》2007年第15期。同年3月,全县开展“信访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县信访局坚持“四个结合”(学习宣传与教育培训相结合;学习宣传与信访问题调处相结合;学习宣传与领导接访相结合;学习宣传与日常信访工作相结合)的做法,刊登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信访情况》2007年第4期。同年10月起,开展县、乡领导定期公开接访工作。是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1件,其中,来信94件,来访97起355人。县级领导阅批来信31件,接待来访48起136人次,其中县委书记、县长包案处理信访案件24起,并全部结案。举办市、县级领导联合接访10次,接待来访133起254人次,案件处结率为100%。


  
                           沾化县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情况表
┌─────────┬─────────┬─────────┬────────┬────────────┬────────┐
│年份              │信访总数(件、起)│来    信(件)    │来    访(起    │处结数(件、起)        │处结率(%)     │
│                  │                  │                  │)              │                        │                │
├─────────┼─────────┼─────────┼────────┼────────────┼────────┤
│1988              │212               │125               │87              │206                     │97.2            │
├─────────┼─────────┼─────────┼────────┼────────────┼────────┤
│1989              │257               │160               │97              │251                     │97.7            │
├─────────┼─────────┼─────────┼────────┼────────────┼────────┤
│1990              │231               │144               │87              │228                     │98.7            │
├─────────┼─────────┼─────────┼────────┼────────────┼────────┤
│1991              │196               │148               │48              │190                     │96.9            │
├─────────┼─────────┼─────────┼────────┼────────────┼────────┤
│1992              │176               │133               │43              │172                     │97.7            │
├─────────┼─────────┼─────────┼────────┼────────────┼────────┤
│1993              │198               │165               │33              │194                     │98.0            │
├─────────┼─────────┼─────────┼────────┼────────────┼────────┤
│1994              │103               │51                │52              │99                      │96.1            │
├─────────┼─────────┼─────────┼────────┼────────────┼────────┤
│1995              │116               │54                │62              │115                     │99.1            │
├─────────┼─────────┼─────────┼────────┼────────────┼────────┤
│1996              │201               │105               │96              │196                     │97.5            │
├─────────┼─────────┼─────────┼────────┼────────────┼────────┤
│1997              │239               │112               │127             │235                     │98.3            │
├─────────┼─────────┼─────────┼────────┼────────────┼────────┤
│1998              │481               │144               │337             │470                     │97.7            │
├─────────┼─────────┼─────────┼────────┼────────────┼────────┤
│1999              │448               │87                │361             │441                     │98.4            │
├─────────┼─────────┼─────────┼────────┼────────────┼────────┤
│2000              │374               │55                │319             │366                     │97.9            │
├─────────┼─────────┼─────────┼────────┼────────────┼────────┤
│2001              │336               │43                │293             │328                     │97.6            │
├─────────┼─────────┼─────────┼────────┼────────────┼────────┤
│2002              │271               │41                │230             │265                     │97.8            │
├─────────┼─────────┼─────────┼────────┼────────────┼────────┤
│2003              │265               │7                 │258             │260                     │98.1            │
├─────────┼─────────┼─────────┼────────┼────────────┼────────┤
│2004              │291               │46                │245             │287                     │98.6            │
├─────────┼─────────┼─────────┼────────┼────────────┼────────┤
│2005              │237               │70                │167             │234                     │98.7            │
├─────────┼─────────┼─────────┼────────┼────────────┼────────┤
│2006              │204               │85                │119             │202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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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91               │94                │97              │189                     │99.0            │
└─────────┴─────────┴─────────┴────────┴────────────┴────────┘

  


  
    典型案例
    石清云上访案    自20世纪60年代起,下洼镇石家营村村民石清云以要求落实政策为由经常上访,成为县内有名的上访老户。有关部门虽曾多次处理,终未彻底解决。1991年,县委、县政府组成专案组对石清云上访案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最终查明,石清云所反映的情况失实,并不存在落实政策问题。但因其孤身一人,无依无靠,生活确实存在困难,在信访部门协调下,由下洼镇和石家营村为其在村中安排房屋3间,并每月发给300元的生活救助金,帮助安度晚年,使这一历时30年之久的上访案件圆满解决。
    富国镇井王村集体上访案    2001年初,富国镇井王村100余名群众为反映村干部经济问题集体到县上访,情绪激动,言辞激烈,部分人带头哄闹信访接待场所,围攻接访人员,滞留机关长达8小时。经多次劝说无效后,县公安机关按照信访、社会治安条例有关规定,将带头闹事者强行带离。县委、县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取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这是县信访工作首次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集体违规上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