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觉接受政协监督加强民主协商和工作联系的意见 (1995年7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与政协 的工作联系,工作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与政协加强工作联系重要意义的认识 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的重要形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不仅是政协的主要职能,也是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联系面广,代表性强,人才荟萃, 亦官亦民,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 主动与政协协商,自觉接受其民主监督,加强工作联系,是做好新形势下政府工作的 重要保证。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协在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 强民主意识和统战意识,积极开展政治协商,自觉接受政协监督,主动进行工作联系。 二、健全制度,加强政府与政协的联系 (一)重要会议参加制度。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时,邀请县政协 领导参加;县长办公会议,必要时邀请政协领导参加;乡、镇政府召开重要会议,应 邀请政协工委主任参加;有政协委员的单位,应邀请其参加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会议。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协商通报制度。凡涉及到全县(乡、镇)大局的重大 决策,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系群众生活的 重大问题等,可提前送政协讨论,征求意见;县政府每半年向县政协通报一次社会经 济发展情况。 (三)经常性对口联系制度。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与县政协的工作联系。县政 府各部门加强与县政协有关专委会的对口联系,经常互通情况,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 专项活动,为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将本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向政协有 关领导和专委会通报。 三、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重大提案由县长亲自把关,一般提案对口交办,复杂提案部门联办,做到件件有 落实,事事有答复;逐步完善提案办理、交办、催办、答复、审核、反馈等制度,使 提案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认真对待县政协以正式文件提出的建议、意见 和批评,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积极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 督。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保证政协各项工 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