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5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 政协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为了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 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省委〔1988〕8号文件和地委〔198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县委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听取汇报和讨论研究政协工作。 二、县委、县政府定期向政协通报全县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不定期地召开专题 座谈会、意见听取会、协商对话会等,主动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县委、县政府做出有关重大决策前,要与政协联系、协商,做到协商于决策 之前。 四、对县政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要提交县委常委会、 县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认真的答复。 五、灵活多样地开展各部、委、办、局与政协各工作组对口协商,听取委员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会议邀请政协工作组组长或委员列席。 六、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时,请本乡镇政协委员列席,以便听取对本乡镇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政协组织的调查、视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 密切配合,并热忱地帮助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八、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县委常委有关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建议县人大常委 会议邀请县政协领导列席,县政协常委会议邀请县人大领导列席。 九、继续坚持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四家办公室主任每月一次碰头会制 度,以交流情况,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