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镇政协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乡 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 1.政协乡镇工作委员会是县政协的派出机构。其全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沾化县委员会XX乡(镇)工作委员会”。 2. 乡镇政协工作委员会为正乡级单位。设主任或副主任1人,委员3~5人。主任 或副主任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任免。 3.乡镇政协工作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当地 党委领导下,按照县政协全委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结合本乡镇的 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二、工作任务 1. 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国政协、 省政协、县政协的会议精神,组织落实 《政协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带领委员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本职能。 2.与所在乡镇的政协委员及各界知名人士密切联系,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及 时向他们通报情况,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委员开展调查 视察活动。组织活动一般每月一次。 3.本乡镇党委、政府在制定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计划时,提意见、当 参谋,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4.按照县委和乡镇党委的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统战、对台和海外联谊工作,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联系各界人士,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5.检查督促政协委员有关本乡镇提案的办理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重要提 案进行直接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6.组织委员和各界人士做好文史资料的征集和发行工作。 7.承办县政协和乡镇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工作机构 乡镇政协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机关门口挂牌子,其活动经费、办公用房、用 车等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