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明确规范了人民政协 履行主要职能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步骤,是政协开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认真贯 彻执行全国政协《规定》,根据《宪法》《政协章程》、全国政协《规定》和中共山 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县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 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 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依据《政协章程》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遵循的原则。政治协商是对本县的大政 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 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就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全 县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 督。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通过多种形式,广开言路,搞好 献计献策。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 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县政协的各界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 益,促进我县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 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 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 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贯彻执行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 全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 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县政府工作报告、 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等有关报告;(3) 全县政治生 活方面的重大事项;(4)重大行政措施和重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5)重大的经济 建设项目;(6) 中共沾化县委提出的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的重要人事 安排和调整;(7) 县内区划的变动;(8)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9)政协内部的重要 事务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10)经有关方面商定的需要协商的其它重大 问题。 第五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 全县对国家《宪法》、法律、地方规范 性文件的实施情况;(2) 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的 贯彻执行情况;(3)全县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4)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5)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6)党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情况;(7) 群众生活中的“热点”、 “难点”问题;(8)县政协建议案和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9)参加县政协的各单位和 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10)认为需要民主监督的其它重要问 题。 第六条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除第四、五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党政部门重 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 用,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献计献策。 第七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1) 政协例会。主要通过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总体协商、常务委员会议专题协商 和主席会议重点问题协商,就全县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2) 列席党政重要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县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列 席县委常委会议和其它有关重要会议;县政协分工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 大常务委员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邀参加县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和对口参加政府 职能部门的重要业务会议。通过以上会议参与全县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的讨论。 (3) 民主协商会。通过组织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县委、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参与全县重要事务 的讨论。 (4)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县政协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提议或根据需要向县委、 县政府建议,组织部分政协常委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就某项工作进行专题座谈讨 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5) 调查、视察。调查研究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功,是履行政协主要职能的基础。 组织委员围绕党委和政府决策前的宏观课题进行超前调查,决策中针对迫切需要解决 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决策后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同县委、县人大、县政 府进行联合调查。政协视察以开展知情视察、公务视察和应邀视察为主。一般情况下, 要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专题视察、考察的基础上形成团体提案、建 议案,或开展研讨论证和咨询服务。 (6) 建议案。政协建议案是县政协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 议案。主要有经县政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委会议建议案;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 通过的常委会建议案;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主席会议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 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及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经县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后,以政协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7) 提案。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县政协提 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县委、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各 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可邀请提案人共同座谈,研究办理意 见。 (8)参加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受聘担任特约监督员(如 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 ,参加有关检查、考察和评议政府部门工 作。 第八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程序: (1) 由县政协根据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统一协 调安排全县协商活动内容,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县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 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 协商。 (2) 县政协全委会一般要先于人代会召开,使县政府有充分时间听取和研究政协 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工作报告(草案)一般应提前10天发 给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先于人代会召开时,应事先召开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讨论 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草案)。 (3) 县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民主协商会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进行政治协商时,邀请县委、县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方面 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4)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后,党政有关部门和政协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通知和 有关文件、材料送交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 见。 (5) 以县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或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均由县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 积极进行研究和处理,并作出答复。对政协委员的提案、举报,有关承办部门应认真 研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第九条 要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县政协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 论全县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 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 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条 组织和推动委员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 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 科技基本知识;通过举行学习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印发学习参考材料等多种形式, 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参政议 政水平。 第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要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委员的职责,密切 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委员 中的中共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县政协委员所在部门和单位,要为委员了解情况 和开展参政议政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它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 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通过各种新闻宣传媒介,及时反映委员的重要政见和先进 事迹。 第十三条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不断巩固发展全县爱国统一战线。 每年召开一次有县政协、县委统战部、台湾工作办公室、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 的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搞好海外联谊工作,推动对外开放和 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