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7日县政协二届二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编者按:近几年来,本县家犬有所增加,由于免疫密度较低,疫情呈上升趋势, 已成社会公害,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此,县政协医药卫生工作组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政协提出《关于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县政协二 届二十三次主席会议,对此进行认真研究,并以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送交县政府。 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宣传、灭犬和加强预防注射等措施,使本县疫情得到 有效控制。 县政府: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病死率极高的急性传染病,它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 生命安全。 近几年来,我县群众饲养家犬有所增加,由于家犬免疫密度较低,疫情呈上升趋 势。因犬咬伤人数剧增,狂犬病毒疫苗紧缺,群众产生了恐慌心理。当前,狂犬病在 我县流行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8月份,全县被犬咬伤人数达1631人。其 中发病5人,死亡5人,病死率达100%。犬咬伤人数为去年同期的2.9倍,发病死亡人 数为去年同期的1.25倍。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 失。如黄升乡商家村青年农民张景学,今年3月份被犬咬伤,5月份发病死亡,造成其 妻携子改嫁,其父含悲服毒身亡的悲惨结局。今年全县被犬咬伤人员,用于注射狂犬 病毒疫苗的直接费用达13万元之多,间接经济损失则无法统计。狂犬病在本县已成为 公害,全县人民迫切要求政府采取措施防治狂犬病。 今年3月份,医药卫生工作组在县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迅速开展防 治狂犬病蔓延》 提案,县政府办公室6月30日答复“准备在三夏工作基本结束后,组 织力量消灭家犬,防止狂犬病继续为害”。但至今未见采取任何措施。面对狂犬病的 继续蔓延,委员忧心如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 年9月1日起执行。本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 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据此,我们建议县政府迅速组 织有关部门,采取“管、免、灭”的综合措施,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以保障全 县人民的生命安全。建议: 1.严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包括乡镇驻地)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公安警犬除外), 违者限期处理,并处以罚款。 2.农村养犬一律实行免疫、挂牌、拴养的办法,违者罚款。 3.家犬咬伤人畜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犬主合理负担。 4.坚决消灭病犬,对不拴养的家犬也一律捕杀,可适当奖励捕杀者。 5.积极采购狂犬病毒疫苗,保证防疫和治疗所需,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 鉴于“三秋”在即,各项任务繁重,建议县政府于“三秋”基本结束后,组织有 关部门,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广泛开展狂犬病防治工作,以遏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