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亭,流钟乡火把村人,全家5口人,种地0.43公顷。1996年6月,流钟乡人民 政府向张士亭下达夏季征收处罚决定书,向张征收小麦443公斤(其中征购粮246公斤, 水费粮、防雹粮、乡敬老院人口吃粮、教育集资粮计197公斤)、收款373元(其中农业 税、公路集资、水利工程、以资代劳366元,村加款7元) 。张士亭不服流钟乡人民政 府的处罚决定,便起诉于沾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庭多次调解未果,双方矛 盾日益激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第59条、《农民承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 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 一、维持乡政府向张士亭征收小麦390.5公斤,撤销村加粮52.5公斤; 二、维持乡政府向张士亭收取农业税136元,水利工程款90元,共计226元,撤销 流钟乡人民政府向张士亭征收公路集资款140元的处理决定; 三、诉讼费50元,其他费用50元均由流钟乡政府承担。 宣判后,张士亭提起上诉,上诉于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张士亭收到二审裁定后自觉履行沾化县人民法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