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少数巨商、市侩操纵交易市场,随意抬价压价,从中取利,民众深受其 害。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稳定民心,恢复和发展生产,对商品实行调剂供应以平抑物 价。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县政府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统一财政开支、统一 物资调拨、统一现金管理的政策,物价趋于稳定。1953年,国家开始对粮、油、棉、 纱、布等主要生活资料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1956年,县政府根据国 家物价政策,本着“既要管,又要放”的原则,在市场物价管理上,分别不同物资和 不同情况,采取行政与经济两种手段进行控制。对市场的粮食、猪肉价格重点管理, 对不法商贩严加管理,对开放物资实行民主协商管理。从1952年到1956年农产品提价 仅4.0%。 1957年为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按国家规定,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上 调, 部分工业产品价格下调。1959~1961年,由于经济工作左倾错误影响和连续3年 自然灾害,粮食和副食品供应紧缺,市场物价大涨。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物价政策, 对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鱼、肉、蔬菜、煤炭、煤油、火柴、文具、书 报杂志、主要西药和日用工业品等18种日用消费品,实行凭票供应,对糖果、糕点、 烟酒、手表、自行车等10多种商品实行高价出售,适当扩大议价范围,使社会货币逐 渐回笼,市场物价趋于平稳。为进一步平稳物价,1964年开始对三类物资批零差价、 进销差价,以及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收费标准和小商品及零星产品价格先后进行调整。 1966~1976年,尽管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干扰破坏,但由于中央采取稳定市场的 措施,对商品价格实行冻结,市场物价波动甚微。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价值规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受到重视。 国家采取多种价格形式,有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议购议销价、 集市贸易价等。 其中国家统一定价和浮动价占主导地位。从1979年3月份起,国家陆 续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菜牛、菜羊、鲜蛋、水产品、甜菜、红麻、蓖 麻籽油、桑蚕茧、牛皮等14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上调,平均提高24.0%。对猪 肉、 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提高33.3~47.6%。198 1 年根据国家物价政策,降低涤棉布价格,提高中档烟酒价格。1983年,化纤织品价格 降低29.1%,棉纺织品价格提高18%,1985~1986年,物价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先后对县管商品的价格,进行定价、调价。如调整理顺水泥杆、鸡饲料、酱油 的价格及旅馆、自来水、代农加工的收费标准,整顿啤酒、冰糕的价格,规定看车收 费标准价格等。 1987年,在价格体系方面,国家进行以下调整:提高玉米、稻谷、谷子、花生仁、 花生油、棉花、棉籽、精炼棉油等农副产品合同订购价格,上浮生猪、鲜蛋、羊毛及 部分中药的议购指导价格,调减合同订购基数,扩大议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