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初,企业招工用工多系来自农村的临时工、季节工。使用时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不超过1个月,期满辞退或续订合同。1957年招用各种工人41199人次,属此形式 者仍为多数。 1958年始,企业大量增人,各用工单位担心招工困难,即把短期临时工变为长期 临时工。1959年,根据省劳动局《关于做好固定工人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各产 业所规定的固定工人比数,结合定员定额对工人进行固定(主要固定技术工与熟练工)。 对固定工建立档案,由劳动部门保管。从此,国家对固定工人的招用和管理纳入正规 化轨道。 1965年3月, 国务院指示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并下达《关于改进临时工 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凡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一律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 精神,全县将1970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850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976~1978年, 县办企业迅速发展。为弥补工业劳力之不足,在计划外招收205 0名亦工亦农工人, 一律实行队来队去,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另有同样性质的预约 工和轮换工。预约工有活则来,无活则去,轮换工必须到期轮换,一般是3~5年。 1979年初,用工单位私拉乱招临时工,企业人浮于事,突破国家劳动工资计划。 劳动部门遂把各种临时工分为计划内用工和计划外用工,有计划地压缩计划外用工。 当年压缩700人,1987年又压缩450人。 自1984年12月起,招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学徒工年龄为16~22岁,熟练工年 龄为16~25岁, 普壮工和4级以上技工不超过35岁,再次就业的不限年龄、婚姻。招 收方法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工人被录用后,与企业签订劳 动合同。 1984~1987年,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741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政治、工 作、生活、工资等各方面的待遇均与固定工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