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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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建院初期,设民事审判组,派出两个巡回审判庭,专事民事审判工作。
1954年建民事审判庭,与相继建立的义和人民法庭、下洼人民法庭分片负责民事审判
工作。“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人民法院被取消,民事审判工作归县革命委员会保卫
部和“军管组” 。1973年恢复法院,仍设民事审判庭。至1987年,全县共7处民事审
判庭(亦称人民法庭)。
    自建院以来,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以离婚案为最多,其中:1950~1957年,
离婚案占各类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83%,1958~1966年,占92%,1967~1969年,达
94.4%,1973~1978年,比数下降为73%,1979~1987年,再降为65%。35年 (1970
~1972无统计数字)统算,离婚案占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83.6%。

建国后沾化县各历史阶段审结各类民事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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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案件数历史阶段│离婚案│房屋案│继承案│财产案│债务案│赔偿案│扶养案│土地案│赡养案│其他│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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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57        │2737  │25    │29    │8     │53    │2     │3     │69    │      │369 │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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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6        │3069  │66    │14    │55    │33    │20    │14    │5     │      │55  │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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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1969        │222   │12    │      │      │      │      │1     │      │      │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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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978        │338   │57    │20    │3     │5     │6     │      │      │3     │28  │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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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7        │847   │67    │48    │      │      │56    │15    │      │24    │24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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