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户口管理由警察事务所(公安局)及县政府政务警负责。实行区、乡、 村三级管理,村内设闾长,25户为1闾,直辖民户。 1948年11月,县公安局建立治安股,兼管户口工作。1951年秋,根据公安部公布 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户口登记、普查,建立户口卡片,发放户口簿。 1956年7月, 增设户籍股,专门负责户口管理工作。各单位均设户口管理员,办理出 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以下简称“四项”)登记和掌握户口变动情况。对一般常 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及“四项”变动事宜,由区乡专管人员负责办理。 1960年3月,户籍股撤消。户口管理工作仍归治安股负责。治安股(1987年改为治 安科) 设户籍警统管全县户口,各公社(乡、镇)派出所设户籍警或内勤负责户口的登 记变更工作,至1987年无变更。 二、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后,对特种行业即注意管理,但制度不健全,管理也不全面。 1981年始,公安局与工商、税务、服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对旅馆业、印铸刻字业、 修理业、旧货业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县、社驻地旅馆、客栈、马 车店均恢复和健全店簿制度。同时,整顿废品收购业,规定收购制度。公安机关设专 职人员依法对特种行业进行督促检查,并经常组织特种行业经营者学习法律和行政法 规。对违法经营者和为违法分子开方便之门者均给予行政和法律制裁;对严格依法经 营、主动配合查获犯罪的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985年,通过废品收购单位 查获盗卖油田物资案件3起,处理36人,罚款与没收其盈利共计10586元。1986年,为 吸取鞭炮生产发生爆炸事故的教训, 公安局与乡镇企业局派出专人进行检查, 拟定 《关于鞭炮安全生产的规定》和《通报》,印发1000余份,发给鞭炮生产专业户及有 关单位。由于加强宣传和管理,至1987年无重大爆炸事故发生。 三、监督改造 1952年,公安局开始对“镇反”运动中暴露的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 的225名反革命分子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5人,反动会道门头子5人,坚持反动立场的 地主、 恶霸114人,特务1人,伪政工人员11人,反动军官18人,逃亡回归分子3人, 其他坏分子58人),依法进行管制。 1956年冬, 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规定,结合基层普选,发动社员,对4 807名地、富、反、坏分子(四类分子) 进行全面评审。有2418名老实守法表现好的, 吸收入社作为社员,给予公民权;其余,根据其具体表现,有的允许其入社劳动,作 为候补社员,有的由生产队、治保会组织群众监督生产;对坚持反动立场的以法管制、 劳动改造。1957年,通过评审,63名“四类分子”“摘帽”,146名重戴“四类分子” 帽子或降为候补社员。 1958年根据上级关于少捕、少杀,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的指示精神, 对全县“四类分子”再进行统一评审。制定“四类分子”改造守则,公布于众,由群 众监督执行。实行外出请假,来客报告和月考、季评、年审制度。有四类分子的社队 均建立四类分子包夹小组(10个好人夹1个坏人) 或监改小组,负责对坏分子的训话和 监督。 1979年根据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 对地主、富农分子实行一代“摘帽子”,二代定成份,三代改出身,对反革命分子和 坏分子实行一次“摘帽”。通过评审,全县一次摘帽的共2869名 (其中地主分子1336 名,富农分子1069名,反革命分子248名,坏分子216名) ,暂缓摘帽的20名,继续监 督改造的31名(其中地主分子9名,富农分子4名,反革命分子7名,坏分子11名) 。至 1981年,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