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户口管理由警察事务所(公安局)及县政府政务警负责。实行区、乡、
村三级管理,村内设闾长,25户为1闾,直辖民户。
1948年11月,县公安局建立治安股,兼管户口工作。1951年秋,根据公安部公布
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户口登记、普查,建立户口卡片,发放户口簿。
1956年7月, 增设户籍股,专门负责户口管理工作。各单位均设户口管理员,办理出
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以下简称“四项”)登记和掌握户口变动情况。对一般常
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及“四项”变动事宜,由区乡专管人员负责办理。
1960年3月,户籍股撤消。户口管理工作仍归治安股负责。治安股(1987年改为治
安科) 设户籍警统管全县户口,各公社(乡、镇)派出所设户籍警或内勤负责户口的登
记变更工作,至1987年无变更。
二、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后,对特种行业即注意管理,但制度不健全,管理也不全面。
1981年始,公安局与工商、税务、服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对旅馆业、印铸刻字业、
修理业、旧货业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县、社驻地旅馆、客栈、马
车店均恢复和健全店簿制度。同时,整顿废品收购业,规定收购制度。公安机关设专
职人员依法对特种行业进行督促检查,并经常组织特种行业经营者学习法律和行政法
规。对违法经营者和为违法分子开方便之门者均给予行政和法律制裁;对严格依法经
营、主动配合查获犯罪的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985年,通过废品收购单位
查获盗卖油田物资案件3起,处理36人,罚款与没收其盈利共计10586元。1986年,为
吸取鞭炮生产发生爆炸事故的教训, 公安局与乡镇企业局派出专人进行检查, 拟定
《关于鞭炮安全生产的规定》和《通报》,印发1000余份,发给鞭炮生产专业户及有
关单位。由于加强宣传和管理,至1987年无重大爆炸事故发生。
三、监督改造
1952年,公安局开始对“镇反”运动中暴露的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
的225名反革命分子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5人,反动会道门头子5人,坚持反动立场的
地主、 恶霸114人,特务1人,伪政工人员11人,反动军官18人,逃亡回归分子3人,
其他坏分子58人),依法进行管制。
1956年冬, 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规定,结合基层普选,发动社员,对4
807名地、富、反、坏分子(四类分子) 进行全面评审。有2418名老实守法表现好的,
吸收入社作为社员,给予公民权;其余,根据其具体表现,有的允许其入社劳动,作
为候补社员,有的由生产队、治保会组织群众监督生产;对坚持反动立场的以法管制、
劳动改造。1957年,通过评审,63名“四类分子”“摘帽”,146名重戴“四类分子”
帽子或降为候补社员。
1958年根据上级关于少捕、少杀,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的指示精神,
对全县“四类分子”再进行统一评审。制定“四类分子”改造守则,公布于众,由群
众监督执行。实行外出请假,来客报告和月考、季评、年审制度。有四类分子的社队
均建立四类分子包夹小组(10个好人夹1个坏人) 或监改小组,负责对坏分子的训话和
监督。
1979年根据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
对地主、富农分子实行一代“摘帽子”,二代定成份,三代改出身,对反革命分子和
坏分子实行一次“摘帽”。通过评审,全县一次摘帽的共2869名 (其中地主分子1336
名,富农分子1069名,反革命分子248名,坏分子216名) ,暂缓摘帽的20名,继续监
督改造的31名(其中地主分子9名,富农分子4名,反革命分子7名,坏分子11名) 。至
1981年,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第三节 治安管理
视图
一、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户口管理由警察事务所(公安局)及县政府政务警负责。实行区、乡、
村三级管理,村内设闾长,25户为1闾,直辖民户。
1948年11月,县公安局建立治安股,兼管户口工作。1951年秋,根据公安部公布
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户口登记、普查,建立户口卡片,发放户口簿。
1956年7月, 增设户籍股,专门负责户口管理工作。各单位均设户口管理员,办理出
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以下简称“四项”)登记和掌握户口变动情况。对一般常
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及“四项”变动事宜,由区乡专管人员负责办理。
1960年3月,户籍股撤消。户口管理工作仍归治安股负责。治安股(1987年改为治
安科) 设户籍警统管全县户口,各公社(乡、镇)派出所设户籍警或内勤负责户口的登
记变更工作,至1987年无变更。
二、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后,对特种行业即注意管理,但制度不健全,管理也不全面。
1981年始,公安局与工商、税务、服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对旅馆业、印铸刻字业、
修理业、旧货业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县、社驻地旅馆、客栈、马
车店均恢复和健全店簿制度。同时,整顿废品收购业,规定收购制度。公安机关设专
职人员依法对特种行业进行督促检查,并经常组织特种行业经营者学习法律和行政法
规。对违法经营者和为违法分子开方便之门者均给予行政和法律制裁;对严格依法经
营、主动配合查获犯罪的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985年,通过废品收购单位
查获盗卖油田物资案件3起,处理36人,罚款与没收其盈利共计10586元。1986年,为
吸取鞭炮生产发生爆炸事故的教训, 公安局与乡镇企业局派出专人进行检查, 拟定
《关于鞭炮安全生产的规定》和《通报》,印发1000余份,发给鞭炮生产专业户及有
关单位。由于加强宣传和管理,至1987年无重大爆炸事故发生。
三、监督改造
1952年,公安局开始对“镇反”运动中暴露的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
的225名反革命分子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5人,反动会道门头子5人,坚持反动立场的
地主、 恶霸114人,特务1人,伪政工人员11人,反动军官18人,逃亡回归分子3人,
其他坏分子58人),依法进行管制。
1956年冬, 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规定,结合基层普选,发动社员,对4
807名地、富、反、坏分子(四类分子) 进行全面评审。有2418名老实守法表现好的,
吸收入社作为社员,给予公民权;其余,根据其具体表现,有的允许其入社劳动,作
为候补社员,有的由生产队、治保会组织群众监督生产;对坚持反动立场的以法管制、
劳动改造。1957年,通过评审,63名“四类分子”“摘帽”,146名重戴“四类分子”
帽子或降为候补社员。
1958年根据上级关于少捕、少杀,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的指示精神,
对全县“四类分子”再进行统一评审。制定“四类分子”改造守则,公布于众,由群
众监督执行。实行外出请假,来客报告和月考、季评、年审制度。有四类分子的社队
均建立四类分子包夹小组(10个好人夹1个坏人) 或监改小组,负责对坏分子的训话和
监督。
1979年根据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
对地主、富农分子实行一代“摘帽子”,二代定成份,三代改出身,对反革命分子和
坏分子实行一次“摘帽”。通过评审,全县一次摘帽的共2869名 (其中地主分子1336
名,富农分子1069名,反革命分子248名,坏分子216名) ,暂缓摘帽的20名,继续监
督改造的31名(其中地主分子9名,富农分子4名,反革命分子7名,坏分子11名) 。至
1981年,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