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 开始在区一级配调解助理员,调解民事纠纷。1952年,全县105个乡, 有90个乡民主选举调解组织,并由县人民法院分片训练部分调解人员。1952—1958年, 调解组织共调处民事案件3510件。1958年调解组织与治保委员会合并,建“治保调处 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处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许多民事纠纷得不到 及时解决。 1973年法院恢复, 调解工作转入正常。 1980年,民事调解工作移交司法局。自 1984年起司法局分期分批培训调解人员7474人次。至1987年,全县18个乡镇共配备专 职司法助理员21人, 590个村委会全部建立了调解委员会,74个企业有71个设立了调 解组织, 全县共有调解人员1330名。 1981—1987年, 共调处11944件,其中婚姻类 1857件,财产继承类765件,房产、宅基类2682件,债务类480件,土地、水利、牲畜、 家具各类503件,损害索赔类2394件,家庭类962件,邻里类733件,赡养、抚养类947 件, 其他621件,并在做好调解纠纷的同时,主动做好预防工作。1988—1990年,全 县各乡 (镇) 落实调解承包合同,及时调解纠纷,三年共调处民间纠纷4776件,调解 成功率为90.5%。同期各乡 (镇) 法律服务站亦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894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