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7月县人民法院成立执行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监督执行或有组织、有 声势地强制执行, 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87年年底以前共执行案件135件,其 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件、经济案件56件、民事案件65件。1988年,在案件执行中排 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正确、及时、妥善地运用查封、扣押等法律手段,文明 执法。至1990年三年共执行案件184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件、民事案件52件、 经济案件98件、行政案件2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