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一般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经群众优待后,已基本解决,但是,尚有一 部分无劳动力的孤、老、病、残者和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特殊困难者,国家又采取各 种形式适当补助。 发放救济款物补助 1951年全县有优抚对象78087户,39463人,经群众代耕优待 后, 有10%的生活水平高于一般农民,有60%的生活水平与一般农民相同,尚有30%的 低于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 于是国家又发放救济粮24582公斤,发放救济款26778100 元 (合现行人民币2677元) ,使优抚对象的生活全都略高于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为 使有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从根本上解决困难, 1955年发放耕畜165头、双铧犁76部、步 犁32部、水车7架、耧118张、耙100盘、耠子139张、大车6辆、耘锄5部、喷雾器4部、 豆饼4398公斤、猪8头、饲料35515元。 定期定量补助 从1953年起对下列人员进行了定期定量补助: 孤老烈属及孤老病 故、失踪军人家属; 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虽有亲属而无劳力抚养的烈士、病故、 失踪军人的未成年的子女;失去劳动能力而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 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有等级的残废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 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 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在职二级以上残废军人,其收入全家达不到一般社员、 职工生活水平的, 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至10元,全县平均每人 每月8元。1984年调整为烈属每人每月15元,复员军人每月10—15元,全年补助46860 元。 1985年对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改办了国家定期抚恤,共 392户,447人。每人每月平均20.01元,全县全年107340元。 临时困难补助 主要解决灾区穷队优抚对象的吃饭、穿衣、医疗和房屋修缮等方 面的困难,尤其是青黄不接、入冬御寒取暖和年关供应等问题。具体办法是个人申请, 民主评议, 报乡镇和民政局审批。自1950年至1955年,共发放临时补助款81281元。 1960年发生涝灾,对优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款201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