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抗日战争胜利后,无棣县参议会参议员实行间接不等额选举。具体方 法是:以区为选举单位,每50名选民选举1名代表参加区选;再由代表提出各区应摊参 议员名额3倍以上的候选人, 经酝酿后正式选举参议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无 棣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各人民团 体、各驻地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系统自行选派; 农民代表以乡为单位召开农民会 议以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 党委、政府、工人、文化教育、工商、医务代表,以区或 机关为单位分别召开各系统全体人员会议直接选举; 其他方面的代表,先由县人民政 府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 最后由县人民政府邀请。 县人民代表大 会的代表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1966年前由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等额 选举,农民代表比例较大。从1980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起,由全县选民按选区实行 直接的差额选举,并且增加了青年和知识分子的比例。 代表资格 1946年8月, 民主选举无棣县参议员时,除汉奸、罪犯、被政府判处 徒刑剥夺公民权利及嗜毒者外,凡年满18岁者,不论阶级成份、党派、性别及财产多 寡,均可当选。建国后,无棣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为: 凡反对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但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无棣县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及患精神病者除外。80年代后,强调必须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选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历次选举,都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县成立选 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 (公社) 成立选举委员会。建国后第一次选举时,还成立 了无棣县普选人民法庭。县选举办公室和各乡镇(公社)选举委员会,均设选民资格审 查小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协同各级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的登记、评议和公布。 同时大力开展选举宣传教育。在乡镇(公社)范围内,以村民委员会(大队)或自然村为 单位划分选区,每个选区按选民情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 县直各部门由县选举委员会 统一划分选区。代表的产生按《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后确定候选 人名单,再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 选民登记与代表选举 1953年10月,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无棣县进行首届县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选。全县总人口279611人(含辛集区),选民170062人,依法剥夺 选举权的2242人,参加选举的146361人,占选民总数的86.1% ,选出县首届人民代表 大会 (简称“县人大”) 代表278名。1956年选出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2名。 1958年选出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3名。 1960年11月进行县第四届人大代表换 届选举, 选出代表450名。1963年6月、1966年1月分别选出县第五、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253名和245名。 1979年选出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08名。1979年进行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选出代表213名。1984年选出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224名。 1987年5月进行县第十一届人大代表选举,选出代表197名。1989年11月至 1990年3月进行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全县592个行政村,总人口400861人, 选民262218人。 县级代表选举划分93个选区,乡级代表选举划分641个选区,选出县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299名, 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1694名,再通过246261 名选民投票 (参选率为94%) ,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7名,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5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