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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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抗日战争胜利后,无棣县参议会参议员实行间接不等额选举。具体方
法是:以区为选举单位,每50名选民选举1名代表参加区选;再由代表提出各区应摊参
议员名额3倍以上的候选人, 经酝酿后正式选举参议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无
棣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各人民团
体、各驻地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系统自行选派; 农民代表以乡为单位召开农民会
议以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 党委、政府、工人、文化教育、工商、医务代表,以区或
机关为单位分别召开各系统全体人员会议直接选举; 其他方面的代表,先由县人民政
府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 最后由县人民政府邀请。 县人民代表大
会的代表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1966年前由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等额
选举,农民代表比例较大。从1980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起,由全县选民按选区实行
直接的差额选举,并且增加了青年和知识分子的比例。
代表资格 1946年8月, 民主选举无棣县参议员时,除汉奸、罪犯、被政府判处
徒刑剥夺公民权利及嗜毒者外,凡年满18岁者,不论阶级成份、党派、性别及财产多
寡,均可当选。建国后,无棣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为: 凡反对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但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无棣县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及患精神病者除外。80年代后,强调必须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选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历次选举,都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县成立选
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 (公社) 成立选举委员会。建国后第一次选举时,还成立
了无棣县普选人民法庭。县选举办公室和各乡镇(公社)选举委员会,均设选民资格审
查小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协同各级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的登记、评议和公布。
同时大力开展选举宣传教育。在乡镇(公社)范围内,以村民委员会(大队)或自然村为
单位划分选区,每个选区按选民情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 县直各部门由县选举委员会
统一划分选区。代表的产生按《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后确定候选
人名单,再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
选民登记与代表选举 1953年10月,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无棣县进行首届县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选。全县总人口279611人(含辛集区),选民170062人,依法剥夺
选举权的2242人,参加选举的146361人,占选民总数的86.1% ,选出县首届人民代表
大会 (简称“县人大”) 代表278名。1956年选出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2名。
1958年选出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3名。 1960年11月进行县第四届人大代表换
届选举, 选出代表450名。1963年6月、1966年1月分别选出县第五、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253名和245名。 1979年选出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08名。1979年进行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选出代表213名。1984年选出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224名。 1987年5月进行县第十一届人大代表选举,选出代表197名。1989年11月至
1990年3月进行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全县592个行政村,总人口400861人,
选民262218人。 县级代表选举划分93个选区,乡级代表选举划分641个选区,选出县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299名, 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1694名,再通过246261
名选民投票 (参选率为94%) ,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7名,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5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