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知县管理财政,具体事务由户房管理。民国初年县公署设财政所,其办事 机构仍称户房,分区设置专柜,征收田赋。1937年后,财政管理相应多变。国民党县 政府自行其事,官署、学校、军队自收自管,随意支用,以供挥霍。抗日民主政府募 捐粮款,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 1949年后,财政管理制度逐日完善。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县财政科按照中央 统一制定的收支项目、办法、标准、范围编制预算,报经县府批准后执行。1954年始 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由财政部门根据各机关团体、企业财务收支情况,按照国家 规定的收支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再报专署备案,由财政主管 部门具体执行。年终财政科编报决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文化大革命”期间 中断预决算立法制度,1976年恢复。1986年建立乡(镇)级财政,由财政所具体管理各 乡(镇)财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