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管理实施中央集权制,赋税“收支”、“上解”、“留用”皆由清廷 决定。民国初年,沿用清制。1919年实施地方财政自治法,县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县 财政所将财政收支造册申报省财政厅核准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县政府于常列 征收赋税之外,另加杂捐,由官署、学校、军队自收自用,体制紊乱。县抗日民主政 府建立后,实行战时体制,募捐粮款,自筹自给;1943年,实行统收统支的战时供给 制,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 建国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无棣县推行“由国家高度统一集中”的财政体制, 实施统收统支,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财政收支 以货币为主。1953年推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 的管理体制。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 计划包干,地方调剂,总额分成”的体制。 1971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的体制,收大于支上缴, 支大于收,由省、地按差额补贴。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订分成比例, 支出由上级分配预算指标,包干使用,留成比例一年一定,在支出指标不超过计划指 标,收入任务完不成的情况下,上级给以补助。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分灶吃饭”的体制,工商税完全上解,其余各项均列为县级收入,超支差额以上年决 算为基数,上级给予定额补助。1983年实行总额分成体制。1985年改为“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据此,省对地区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 办法,地区对无棣县采取“收入全留、定额补助,每年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地、县二、 八分成(地区分20%,县分80 %) ”的办法。1987年改由省对县直接核定,县与地区在 体制上脱钩。实行“收支大包干,支大于收部分省给县定额补助”的办法。1990年仍 承袭1987年财政体制。 1986年全县正式建立乡(镇)级财政。是年,县对乡(镇)制定了“定收定支,收入 上交, 支出下划, 超收分成,节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财政收支办法。 1990年又改为“核定收支,逐年递增,定额补助(或上交),增收分成(或全留),短收 不补(或保交),一定两年”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