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土地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承担, 1982年10月移交农业局。1983年,农业局设土地管理站,同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各 项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1984年无棣、大山两镇开始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1987 年土地管理局成立,配备干部12人。同时,各乡镇土地管理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土地管 理人员。 管理措施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时,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县人民政府对农 民原有和新分得的土地、房屋均发给“主地房产所有证”。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归国 家所有。70年代以前,尽管国家对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 执行措施,对征用、占用土地并未真正管起来。1978年,中共无棣县委、县革命委员 会开始重视土地管理工作, 1979-1980年,清理出建国以来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未办 手续的单位124个,补办了用地手续,计占地2746亩。1981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凡征 用土地10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下、3亩以上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下由 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规定为年产值的4倍。县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规定农 民建房由乡(镇) 政府批准,面积不超过0.3亩。1984年,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清理 滥占宅基地和搞好村镇建设规划的意见》,并对全县各种违法占地情况进行第二次清 查处理, 共查出国家建设与乡镇企业违法占地976亩。1987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关 于国家、乡(镇)村建设、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认真清理非农业用 地和严肃处理违法占地的意见》,并于1987年12月24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土地管理局自1987年建局至1990年,共批准征用土地面积537.6亩,其中行 政单位用地面积197.1亩, 企事业单位用地面积340.5亩, 共处理各类违法占地案件 129起,查处、制止违法占地4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