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再交易 的规范化管理,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滨州地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自推行公有住房制度改革以来,职工按房改政策 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体 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进行再交易时,必须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并执行房改 有关政策。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县政府依法实施房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职 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及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五条 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购买成本价公有 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住房。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可上市交易: (一)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并住满五年的;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住满五年,便在实行住房货币化时已过渡 为成本价的; (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满一年以上的; (四)职工以无折扣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户籍冻结的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公有住房; (二)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只限于内部交易); (三)已办理产权抵押未经对方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保全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五)因房产赠与、继承等原因而产生权属争议的; (六) 其他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赠与等原因改变产权人,已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交易监理机构,按规定办 理交易业务。 第十条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购房职工向原产权单位提出交易申请,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 副本,30日内,原产权单位未确定交易的,视为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售房价格; (三)职工携带原产权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部分 产权证或私房产权证及身份证,到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核查。 (四)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税费后,县房产交易监理机构办理监理登记和产权 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以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 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租 用权。 第四章 交易税费征收 第十二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交纳的有关税费: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交纳契税、营业税,分别由县财政、税务 部门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掌握; (二)按照出售收入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并如 数上缴县财政; (三)按成交价的0.5%向县房产交易监理机构交纳交易服务费,并按0.6%的标 准缴纳房产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及房产评估费由买卖双方分摊。 (四)交易价格可参照评估价格,也可高于或低于评估价格。但在交纳有关税费 时,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为准,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 价格为准。 (五)属部分产权交易的,交易价格按评估价格执行。 第五章 交易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部分进入市场交易, 其出售收入扣除各种应 交税费与原交标准面积购房款之差,即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部分已按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超标准部分的增值部分 全部归原购房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增值部分全部归原购房 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章 交易后管理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都要逐步纳入物业化管理范围,实行商品化、 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十六条 上市交易后的住房其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的发放,由县房产行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到县房产交易监理机构办理有关交易手续的,私自进行公有 住房售后再交易和偷税漏税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按规定补办手续、补交税款, 逾期不办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