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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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优待
    代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初期,对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国家工作
人员家属和残废军人、残废民兵、民兵家属,实行代耕(不能自耕的部分),起初采
取大拨工,后改为固定户、固定组包耕。1954年农村成立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
社后,实行社(组)内社外相结合的代耕方式。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代耕制
度取消,代之以集体优待劳动日的作法。
    1950~1952年全县代耕优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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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耕优待    │代耕户数、地亩数及占总户数、地亩数百分比│代耕方式│
│    ├──┬───┼──┬───┬───┬─────────┼────┤
│    │户数│地亩数│户数│%    │地亩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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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918│115767│3554│51.3  │27811 │24                │大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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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6928│115787│3378│48.7  │15624 │13.5              │大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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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5512│64253 │2966│53.6  │17896 │2.79              │固定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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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52年全县烈军属户数、地亩数不含工属地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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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待劳动日 代耕取消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凡优待对象达不到人均劳动日标准
的,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补足,记入个人劳动工分帐,参加年终分配。1957年全县
共优待烈属400户、28980个工日,军属862户、518415个工日,荣誉军人78户、7190
个工日。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优待标准占本公社平均收入水平,收入低的单位,由
公社补充不足部分。1963年改为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优待办法和标准未变。
    粮款定额优待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采取粮款定额优待办法。
优待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每年一等户优待粮食100公斤、现金50元,二等户优待粮食
75公斤、现金50元,三等户优待粮食50公斤、现金50元。1983年县政府作出《关于烈
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优待规定》,全县统筹优待,并对优待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农
村户口的义务兵家庭每年享受200~300元现金优待,保留其责任田。优待金从集体提
留中兑付。
    1981~1985年全县优待现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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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优待户数│优待金额(元)│户均金额(元)│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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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901    │57708         │19.89        │另有粮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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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3947    │201000        │50.92         │另有粮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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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2996    │310000        │103.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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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2684    │525000        │195.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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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768    │548400        │19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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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优待
    1944年,棣阳沾边区抗日政府规定,主力军家属每年优待粮食75~125公斤,地
方部队家属优待粮食50~100公斤。对经济困难者,另外再给予适当补助。1945年,
对军龄、工龄半年以上者的军属、工属,以及军龄、工龄不足半年的军属、工属人均
土地不足1亩者,免征本年度农业税。并对优抚对象就医、子女就学给予适当照顾和
困难救济。建国后,优抚正式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将优待照顾改为国家补助。
    1945~1949年政府优待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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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户  │人  │优待物品                                      │备注        │
│份  │数  │数  ├────┬────┬────┬───┬────┤            │
│    │    │    │粮食    │猪肉    │烧柴    │被    │现金    │            │
│    │    │    │(公斤)│(公斤)│(公斤)│(床)│(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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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2177│1920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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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195 │    │217282  │        │        │      │3.38    │现金为北海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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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993 │    │290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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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363 │    │        │        │        │14    │192.4   │现金为北海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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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170 │431     │735     │445     │      │380.7   │现金为北海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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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补助
    1950年起,对优抚对象由国家拨专项经费给予补助。补助形式有两种:一、临时
补助,在群众优待和定量补助的基础上,对发生特殊或意外困难的烈、军属,给予一
次性的补助;二、定期定量补助,国家优抚对象给予按时定量补助。1950~1952年,
国家共发补助粮9.44万公斤。1953年实行以现金为主的定期定量补助,当年发行定期
补助款56248万元(旧人民币)。1954年发放定期补助款 5. 84亿元(旧人民币)。
1960、1962年,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指示,对定期补助分别两次作了调整。1979年12月,
对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0~15
元,农村每人每月6~8元,孤寡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
上的或排级以上干部复员军一人9~10元。
    1985年1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通知,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适当提高标准,标准是:烈属
每月20元,孤老烈属每月2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15元。当年改办烈属680人,病故
军人家属46人,年内抚恤金支付20万元,每人每月平均22. 9元。

    1980~1985年全县国家补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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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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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555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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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4315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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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401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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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274085      │108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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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353410      │1705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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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406000      │        │含调整后的定期抚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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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抚恤
    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发《关于革命军人、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亡的褒扬优
待抚恤条例》,阳信县开始实施国家新抚恤政策。1952年、1953年1955年、1965年、
1978年、1982年、1984年7次调整抚恤标准。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
争中失踪的527名军人,分别于19561960年追为烈士,每位烈士家庭发抚恤金100元。
对因战因公负伤军人、民兵、民工、工作人员实行残废抚恤。抚恤标准按残废等级而
定。1985年,全县共有伤残抚恤对象757人;抚恤金额18.5万元。其中:在职的125人,
抚恤金额9000元;不在职的632人,抚恤金额、1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