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惠民解放初期,刑事案犯批捕工作由公安局负责。1955年底,县人民检 察院开始行使批捕审查权。程序是对公安局移送来的报批案件进行初审,再呈地区分 院批捕。 至1957年共受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16起,批捕302人。1958年批捕194人, 占申请批捕案件的65.5%, 其中破坏集体经济案件占7.3%,反革命案件占21.4 %,盗窃案占57%。犯罪分子中,地、富、反、坏、右分子占35.7%。1959年,公、 检、法机关合署办公。工作中配合多于制约,办案质量有所下降。1961年,恢复各项 审查批捕工作制度。狠抓办案质量,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反革命、杀人、投 毒、 纵火、抢劫、盗窃等重大案犯,是年批捕138人。1962年批捕96人。1963年,批 捕工作按照“即少捕人,又解决问题”的要求,批捕72人。1964年批捕42人。1965年 批捕44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院被冲击,1967年检察职能停止。1978 年1 1月,检察机关重建后,审查批捕工作恢复。1979年~1980年批捕48人,1981年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批捕权由分院下放到县院。1981~1982年, 重点是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 犯罪分子。 两年批捕125人,占提请逮捕人数的89%。1983~1985年,开展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的斗争, 共批捕762人,占提请逮捕人数的86%。1985年,刑事案件明显减 少,年批捕仅36人。 审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判决案件多未经起诉。195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指示, 县检察院11月开始担负审查起诉任务。至年底突击审理案件110起,起诉 86起。 其中,反革命案占72.7%,盗窃案占13.6%。1955~1961年,共起诉案件988 起。 平均每年141起。1962年起诉案下降为84起,1963年为63起。1964年,贯彻“矛 盾不上交, 发动群众就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方针,起诉案件大幅度下降,全年起诉3 7起。 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19件,占总数的51%。1965年起诉案件下降为20起。“文 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统一实行军管,审查起诉工作停止。1979年,审查起诉 工作恢复。1981~1984年,共起诉案件296起420人,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89%。 1985年,犯罪率明显下降,全年起诉27起36人。 支持公诉1955年,县检察院开始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开始只出席法院的审判 讨论会, 1956年正式出庭支持公诉。1956~1964年,共出庭支持公诉851起,占起诉 案件的78.3%。1978年11月,检察院重建后,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