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五莲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文件 关于任命夏邱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1 号 2014年1月 10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长杜江涛的提名,决 定任命: 夏邱为五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一年)。 关于任命韩涛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2 号 2014年1月 10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法院院长胡建的 提请,决定任命: 韩涛为五莲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 关于接受胡建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莲人发〔2014〕3 号 2014年1月 10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胡建的辞职请求,决定 同意其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五莲县第 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关于韩涛副院长代理县人民法院院 长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4 号 2014年1月 10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的提名,决定: 韩涛副院长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关于免去田文进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7 号 2014年3月 26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主任会议的提请,免去: 田文进同志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 务; 徐敏锐同志的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室副主任职 务。 关于任免李富年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8 号 2014年3月 26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法院院长韩涛的 提请,决定任命: 李富年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剑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郑成军为县人民法院街头法庭庭长。 免去: 王 剑同志的县人民法院街头法庭庭长职务; 郑成军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市北经济开发区法 庭庭长职务。 关于任免刘玉燕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13 号 2014年5月 26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县长杜江涛的提请,决定任命: 刘玉燕同志为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葛 新同志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盛呈柳同志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免去: 单忠元同志的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局长职务。 关于任免郑雷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14 号 2014年5月 26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法院院长韩涛的 提请,决定任命: 郑 雷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 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安丰阳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 庭长; 孔凡柱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 庭庭长; 郑淑梅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 庭庭长; 汤 阳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 庭副庭长; 王振环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迟丽俐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范术平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王绪文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 长; 高显武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 长; 范 军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 庭庭长; 孟庆军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 法庭庭长; 李佃芹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 法庭副庭长; 王义江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洪凝法庭副庭 长; 王友明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街头法庭副庭 长; 厉建锋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于里法庭庭长; 迟庆霞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于里法庭副庭 长; 李志伟同志为五莲县人民法院市北经济开发 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唐文霞、薄新娜、何丕猛三名同志为五莲县 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王 剑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副科级) 职务; 郑 雷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洪凝法庭副庭 长职务; 孔凡柱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 庭庭长职务; 郑淑梅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 庭副庭长职务; 范术平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 长职务; 高显武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 庭庭长职务; 范 军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 务; 厉建锋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职务; 李志伟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于里法庭庭长 职务; 李 杰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 长职务; 王佃凯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 员职务; 赵中国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 庭庭长职务; 钊守明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 庭庭长职务; 王明波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 长职务; 刘发京同志的五莲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 法庭庭长职务。 关于任命井海波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15 号 2014年5月 26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武传忠的提请,决定任命: 井海波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洪录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 思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于 丽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关于撤销王一群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20 号 2014年9月 18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 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提请,决定撤销: 王一群的五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关于任免高华田等同志职务的决定 莲人发〔2014〕22 号 2014 年 11 月 26 日 五莲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根据 《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县长杜江涛 的提请,决定任命: 高华田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文华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免去: 王文华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