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推进新时期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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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推进新时期法治建设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在经过改革开放之初的恢复之后,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委在持续抓好全民普法教育的同时,及时恢复重建了十年动乱中被砸烂的法院、检察院,不断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全县始终保持了安定协调的社会局面。

持续开展普法教育
  只有持续抓好全民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才能有效实施全方位的依法治理。为进一步在全县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制观念,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五莲县在完成一五(1986-1990年)普法的基础上,在全县深入开展二五、三五、四五等阶段性全民普法教育,一步一个台阶地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全县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县委、县政府坚持把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摆在重要位置,健全制度抓规范。为保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制度化、经常化,克服随意性,避免“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县里对“一五”期间的各项学习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进行统一安排,从时间、内容、目标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考核检查评比制度,使领导干部学法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定期聘请专家或法律顾问,开设专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学习。为防止走过场现象,对各级干部进行考察使用时,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的不能提拔重用。
  县级领导首先带头做出样子。为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果,县级领导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科学安排学习时间,自觉遵守学习制度。1999年8月,以山东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为依托,在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进行系统的法律专业学历教育。至2002年,200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取得山东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法律大专毕业证书。
  县直机关、企业和乡村领导干部本着“先学一步,多学一些,学深一点”的原则,对准备普及的每一部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首先组织班子成员先学一步,让领导干部先当明白人。在此基础上,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讲法。
  在抓好领导干部普法学习的同时,深入抓好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工作。全县层层建立了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年年制定年度普法实施方案,形成了一支普法宣传骨干队伍,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据统计,在二五、三五、四五普法期间,全县各级组织法制报告会1462场,广播、电视讲座408次,办法制宣传栏、黑板报8639期,出动宣传车846台次,发放普法教材37000册,发放宣传材料39600份,先后组织普法考试124次,参考人数达288000人次,其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21600人次,对全县1588名厂长、经理及经济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培训。
  全县依法治理工作是从1990年起步实施的。从“二五”普法开始,县委就一直要求各级领导像研究市场经济那样研究法治建设,像抓改革开放那样抓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努力实现指导思想上的“四个转变”,即:由一般经济观念向法治经济观念转变;由传统的以行政管理为主向依法行政的法治管理为主转变;由习惯于微观管理向善于用法律宏观调控转变;由习惯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而增强开展全方位依法治理的实效性。
  开展全方位依法治理,坚持把全县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都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理的重点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一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县政府对行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都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政府系统学习、宣传、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综合汇报,定期对政府有关部门贯彻专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县政府在起草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先由法制办审核把关,再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公布实施,从而保证了决策和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可行性,大大减少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县长每次向县人大汇报工作,都有依法行政专项内容,并采取重大问题提请人大审议,邀请人大视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监督。全县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税收征管等执法任务重的行政职能部门,从具体问题入手,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实现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监督规范化。行政处理正确率达99%以上,无一引起行政诉讼。二是加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1992年上半年,司法部门牵头组织到章丘县参观学习依法治理工作,7月份,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在潮河镇进行依法治理工作试点,然后在全县进行推广。至1993年底,全县90%以上的村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各自的《村民自治章程》,使农村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三是强化企业依法治理工作。通过深入开展依法治厂、治店活动,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制止“三乱”,纠正违反规定经商、办实体等不正之风。四是围绕“打、防、建、教、管、改”,标本兼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五是依法管理市场工作。深入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一系列措施的落实,使全县的依法治理工作更加规范完善。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是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的有效手段。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县委、县政府从1991年开始,每年度都制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1994年,县综治委与县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并在县、乡、村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把实行这一责任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直接与其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奖惩挂起钩来。同时,建立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通报制度。1996年,有8处党(工)委因防范责任不落实被查究,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对综合治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1994年,实施“强化西北一线,巩固东南一片,稳住县城城关”的新战略,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刑事案件发案率和犯罪率仅为万分之2.77和万分之2.1。1994至1997年,五莲县连续四年被评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1995年、2001年先后两次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县公安局把专项斗争、集中统一行动、重点治理、破案会战等有效手段交互并用,对暴力犯罪、流窜犯罪、盗窃犯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犯罪进行集中打击。在县城重点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在农村狠抓以“治乱”为重点的治安后进村的治理整顿,对村霸、路霸、市霸等“五霸”分子进行集中打击。同时,加强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1995年,五莲县公安局被评为“全国优秀公安局”。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自二五普法开始,五莲县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整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资源,构建起县调处中心、乡调处中心、村(居)调处站、十户调解小组和基层调解信息员“五大网络”,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大调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大力推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会诊、建立台账、联合调处、及时回访”五步工作法。对重大矛盾纠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定领导包案、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定处结质量”和“包调查、包处理、包落实、包稳控”的“五定四包”责任制,处结一起,销号一起,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自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以来,全县每年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限时调处,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物实行专门调处,确保矛盾不激化。五莲县于1998年、2001年先后两次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开展“创安”活动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载体。1997年,县综治委相继制定出台《五莲县关于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居)”活动的意见》和《五莲县关于在农村基层开展星级管理系列创建活动的意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县广泛开展创安活动,当年创建安全文明小区58个,安全文明村庄562个。
  1998年7月,县综治委在原院西乡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在全县农村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垂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创新“垂直管理”办法。1999年5月,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大力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垂直管理办法的意见》,在全县推行实施“垂直管理办法”。“垂直管理办法”即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综治委为“龙头”,对基层综治工作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奖惩垂直管理、工作垂直管理,从而加强对各成员单位、村综治办、群防群治组织直接有效的指导、协调和管理。2000年8月,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现场会议在五莲县召开,“垂直管理”经验得到省市领导充分肯定。

恢复并加强法院工作
  自“文革”中砸烂公检法之后,法院的正常工作被冲垮。1972年2月宣布恢复五莲县人民法院,但直到1973年3月法院才恢复独立办公,成立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由于当时尚处“动乱”时期,法院的功能也深受“动乱”影响。直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立加强法治的方针之后,法院的各项工作才逐步恢复了正常的职能,增加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审判工作,使人民法院的功能日益完善和加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县委的全力支持下,县人民法院的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坚持政治建院,以“政治思想工作引路、单项工作争第一、全面工作创一流”的工作思路,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开展“11(每月的11日)警钟日”等一系列活动;大力实施以建铁班子、带铁队伍、办铁案子为内容的“三铁”工程;推行司法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办案质量。1992年3月、2001年2月,五莲县法院两次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2001年1月被省高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先后有两任院长被省高院授予“全省优秀法院院长”称号。
  1991年,开展创建“四化法院”(审判案件规范化、队伍管理制度化、社会服务优先化、执法条件标准化)活动。在县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院干警一年多的拼搏努力,于1992年3月被潍坊中院授予“四化法院”称号。1993年,全院开展争创“办案能手”“优秀信息员”活动,较好地改善了干警的专业知识结构,在全省第16次法院工作会议上,省高院推广了五莲县法院“加强基层基础、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做法。1994年,法院党组做出《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使执行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管理道路。自1994年7月1日起,法院实行对各类案件的立案统管,建立健全告申统管各项规章制度。年内先后作出《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关于理顺规范经济审判工作秩序的规定》《关于立审分离、告申统管》的改革管理规定,使经济审判、告申工作、执行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1995年,按照省、市法院的要求,五莲县法院结合“争先创优”活动,制定“双向约法十章”,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本年度有3个法庭被记三等功,1名干警被记二等功,5名干警被记三等功。1996年3月,针对一乡一庭的设置与五莲县山区实际不相适应弊大利少的现状,大胆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来派驻乡镇的19处法庭撤并为7处中心法庭。是年12月,在济宁召开的“全省法院中心法庭建设经验交流会”上,五莲县法院作了典型发言。
  案件执行难是挑战法律权威的严重问题,也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1998年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积案执行”行动,执行积案535件,执结率为84%,提前完成最高法院提出的执结率达80%的目标;1999年,以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全国、全省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为契机,组织开展“执行年”活动。结合“创人民满意法院(法庭)、当人民满意法官”活动和“执法形象年”、创“三手”(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调研信息宣传能手)活动,把工作渗透到各个方面,落实到具体行动中。1999年,被省高院表彰为清理执行积案“先进单位”。为了进一步适应案件执行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6月,成立执行局,对全院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把执行工作纳入了流程管理,使执行工作更趋规范化。
  2002年,全院开通了局域网,实现了微机管理,逐步实现了两庭(人民法庭、审判法庭)、三区(审判区、生活区、办公区)、一网(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法制化的逐步完善,县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重建并强化检察工作
  十年“动乱”后,1978年5月29日至6月1日召开的五莲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恢复县检察院。其刑事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检察职能得到恢复,之后又相继增加了民事行政检察、税务检察、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等检察职能。自重建后,县检察院按照县委总体要求,始终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调严守办案程序、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要求案案复核案情和证据,案案提审当事人,保证了办案质量,批捕、起诉准确率达到100%。
  刑事检察。1978年至2002年,共受理提请批捕案1899件25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41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10件282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141人。特别是1983年“严打”斗争开展后,为适应“严打”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提高办案效率,凡重大、复杂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和预审活动,提前了解案情,以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时间。审查拘留转捕案件的办案时间一般为两、三天,直接审捕案件的办案时间为10天左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时间在15天以内,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的良好局面。
  反贪污贿赂。自20世纪80年代起,年年查处一批经济违法犯罪案件。1989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贪污受贿的联合通告精神,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反贪污贿赂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检察院一直将这项工作置于检察工作首位。反腐败斗争力度不断加大,仅1989年当年就立案查处经济罪案23件25人,其中大案11件,贪污、受贿案15件。16名贪污受贿犯罪人员中,有13名是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3名,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5万余元。1990年至1994年,年均立案12件,1995年至1997年,共立查罪案60件63人,其中特大案、重大案42件,占70%;年均立案20件;1998年至2002年,先后查处了3名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受贿案,在全县影响甚大,有效地震慑了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1989年后,根据县委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的要求,县检察院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探索和建立了“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发案单位个案预防”的预防工作机制。开展法制宣传,经常在县里召开的领导干部或财务人员会议上上法制课,一般每年上法制课20场次。帮助发案单位完善管理,根据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情况,每年提供一批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预防犯罪决策服务,如2000年撰写的《企业销售人员挪用公款现象透析》一文,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将此文连同县领导的批示转发给全县各企业及有关部门,督促各企业清理整顿销售队伍,完善管理,有力地促进了企业预防犯罪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1978年至2002年,共受理来信来访3978件,自办2648件,转办1051件。历年来,县检察院把控告申诉接待室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加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持续开展了“假如我是一个上访者”活动,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举报奖励制度。2000年后又推行了“阳光检察”“来访者选择接访人”做法和“实名据实举报检方付费”的做法。教育控申检察干警树立为民请命的观念,把为民平冤解愤、排忧解难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热情耐心地接待上访者,认真、负责、高效地处理每一件举报和申诉,使历年控申处结率都达到100%,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和赞誉。1993年后,县检察院控申接待室先后被表彰为全市、全省和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1995年和1997年连续两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另外,五莲县检察院在税务检察、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自1994年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后,到2002年,共受理案件179件,立案71件,提请抗诉72件,法院改判32件,改判率44%。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了一批冤案错案,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02年,县检察院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被省文明委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五莲县民主法治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取得长足的发展。先后两次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授予“普法先进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还被中办、国办授予“全国信访工作优秀集体”等荣誉称号。同进也收获了全县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