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兴起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b2&A=6&rec=8&run=13


                                            第一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兴起
  
逐步推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
  在农村改革大潮中,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逐步放宽,以联产计酬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全国得到推广,并很快突破集体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发挥出勃勃生机和强大的生命力。
  中共中央于1979年1月发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文件规定,人民公社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保护,不允许无偿占有和调用;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不得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取缔。文件强调,要加强党和国家对农业的领导,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保证农民的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国家对农业的物质和技术装备的支援,并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力的25项政策措施。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县委立即召开三级干部会议,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决定》和《条例》。会议要求,各级党委、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好中央两个文件,切实保障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自主权和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无偿占有生产队的劳动力、资金、产品和物资。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时,搞基本核算单位的过渡。生产队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小段包工为主,实行定额管理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于包产到组,只能先在点上试行。社员的自留地,只要社员要求自种的,要退给社员,集体耕种的产品一定要分给社员。社员可以经营《条例》所规定的任何家庭副业。社员房前屋后植树,永远归社员所有。在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后,允许社员通过集市,进行少量的粮食、油料的买卖。这些规定得到了干部群众的拥护。
  按照中央和山东省委的要求,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各生产队分别成立了临时作业组、季节性作业组和长年作业组,这些劳动组织形式,均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作业、小段评比检查的“四小管理”办法。
  在“以小段包工为主,实行定额管理”的实施过程中,1979年9月,中共中央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依据农村改革的实践经验,撤销了“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的规定,得到了广大农民的一致拥护。自此,许多社队摆脱了集体经济“一大二公”的限制,从包工定额、评工记分向包产到组、包产到劳、联产计酬的形式发展。
  1979年,全县有351个生产队,实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的管理办法。在土地、劳力、牲畜、农具由作业组调配使用的基础上,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按照“五定一奖(罚)”(定土地、定劳力、定成本、定产量、定报酬、超产奖、减产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这种管理和分配模式仍有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群众称其为“二锅饭”。
  然而,由于受“左”的错误的长期影响,有的基层干部一听说“包产”,就认为是分田单干,总怕在方向、路线上犯错误。也有的谈“包”色变,认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背离社会主义,复辟资本主义”, 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因此,工作上畏首畏尾, 联产计酬责任制在一些大队进展缓慢。
  面对这一现实,县委通过学习中央文件,总结前段经验,决定在全县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各生产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1980年,全县有435个生产队实行“以地定产,责任到劳”的责任制。在经营范围的划分上,成立了各种林、牧、副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1981年进而推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实行联产计酬,农民劳动成果在完成集体包产定额后超产部分全部归自己。至1981年底,全县2692个生产队中已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74个,占2.75%;实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的1904个,占70.73%;实行联产到组的328个,占12.18%;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168个,占6.24%;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218个,占8.1%。这些责任制一经推广,就受到广大农村干部社员的拥护。
  由于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农业生产获得全面丰收。1982年,实现夏粮总产、全年粮食总产、花生总产、果品总产、农业总收入、多种经营及社队工副业收入、人均所得“七个历史最高水平”。粮、油、果等主要农副产品,都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统购任务。
  
积极调整农村经济结构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五莲同全国一样,在指导农业生产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忽视全县山场多、耕地少这个特点,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粮食生产上。有些大队为了抓粮,不惜工本,大搞“帮忙田”,甚至毁林开荒,把粮种到了山顶上。结果,全县粮食产量虽然在短期内有大幅度提高,由缺粮县变成了余粮县,但也挤掉了农村的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项目。上百万亩山场顾不得造林绿化,有些工副业生产单位一到农忙就缓、停、压、缩,全部劳动力都去从事粮食生产,这就导致农业内部比例失调,影响了农业综合发展。由于生产结构不合理,失去生态平衡,粮食亩产从1975年过了800斤,就再也上不动了,社员生活水平较低。从1970年到1978年8年时间,社员人均分配只增加了15.3元,平均每人每年只增加1.9元。
  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提出要解决好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失调的问题,并制定了用三年时间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为尽快增加群众经济收入,县委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多次专题会议,统一认识。一致认为,要加快农业生产发展,增加经济收入,必须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根据五莲县人均占有一亩耕地、二亩山滩的实际,经过县委扩大会议讨论确定,对全县农作物布局进行调整,对64万亩耕地作重新安排,粮食种植面积由45万亩减到37万亩,由占总耕地面积的70%下降到57%。花生面积由12万亩增加到17万亩,由占总耕地面积的18.7%提高到26.5%。棉花保持2万亩,扩种0.5万亩黄烟,2万亩蔬菜,社员自留地扩大到4万亩,划出1万亩用于育苗。
  在调整作物布局的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干部群众进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的教育,破除狭隘的本位主义思想,认真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稳定粮食总产,保证社员口粮500斤以上,完成国家4290万斤的粮食统购任务。
  在正确贯彻农业生产方针、发展多种经营的过程中,为加强经营管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具体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第一,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采取这种责任制形式的多是果园、茶园、饲养业和副业加工专业队(场)。各专业队在“定劳力、定工分、定产量、定收入、定成本”的基础上与大队签订合同,各自承担经济责任。各个专业队(场) 承包之后,在专业队内部,也都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生产小组或劳动力。
  第二,大包干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即包纯收入的办法,对养蚕、养蜂、有手艺专长的专业户、专业工多采取这种形式。一般是全奖全罚,“交上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 。
  第三,分包到组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定额计酬,评比奖罚。幼林、苗圃等生产周期长的多种经营项目,划分林片, 实行“树上无虫害,树下无杂草,树木无损毁以及树下间作收入” 的“三包”责任制。
  全县在发展多种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实行的这些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积极意义异常明显。一是发挥了集体和社员两个积极性,促进多种经营发展。按专业化组织多种经营生产,既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又满足了社员联产计酬的要求。二是加快了科学技术的推广,提高劳动生产率。1980年全县采集花粉300多斤,对45万株苹果进行了人工授粉,提高座果率10% 。嫁接优质板栗48万株,板栗产量大增,总产达到192万斤。全县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的人员,平均每人年收入651元,比1978 年增加187元。三是实现了人尽其才、地尽其力、广开财路。全县有3000多名能工巧匠,过去都集中在农田生产上,有技术不能发挥,有专长不能利用。建立专业化生产责任制,发挥出这些人的专长,每年为集体增加收入135万元。四是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全县农业生产费用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39.2%下降到1980年的30.6%。其中多种经营生产费用占多种经营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48%,下降到1980年的25%。
  随着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效地调动了干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劳动效率有了较大提高,全县剩余劳力已达2.6万人。如何安排好这部分剩余劳力,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组织剩余劳力新上或扩大多种经营生产项目。各社队新上856个多种经营生产项目,安排劳力5600多人,原有的1200个多种经营生产单位,扩大生产规模,安排劳力1.2万人。其中林业专业队由1978年的1.9万人,增加到2.5万人。全县86%的大队建立起综合专业队,主要是搞一些投资小、见效快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干一些突击性的任务以及为社员承包建房等,共安排各种剩余劳力8533人。1981年,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发展养猪、牛、羊、兔,抓好林果生产和工艺品加工,发展工副业,完成农业总收入1.1亿元,其中多种经营收入5000万元,占总收入的45.4%,社员人均分配达到150元。
  通过农村多种形式责任制的实施和一系列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全县经济结构逐步趋向合理,农民收入有所增加,人民群众初步得到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惠,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