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推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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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推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五莲县有步骤地开展了一系列劳动制度配套改革。主要内容和目标是: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激励机制为重点,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流动,逐步建立起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技能、分配按贡献、社会保险一体化的新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运行机制。

劳动制度的改革
  改革开放前的劳动制度,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对劳动制度的改革,备受群众关注并引起极大地社会反响,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5年以前,企业职工分固定工、合同制、计划内临时工、小工四大类,企业劳动用工必须由县劳动局下达指令计划方可招用。对待业青年的安置,也必须由县劳动局下达指令计划后,采取考试的方式录用。
  自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全县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至1998年,劳动部门不再下达招工计划。企业可自主招用职工。企业按规定享有劳动用人自主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随时通过劳务市场招聘职工,自主选择用工形式,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2000年,放开了地方城镇户口的就业权限,地方城镇户口的职工也可办理就业手续。之后又先后取消了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审批项目、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先报后批、批后再招”的程序、“先城镇,后农村”的规定和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限制,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企业性质界限,逐步建立起了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格局。在这个问题上,彻底消除了自建国以来形成的城乡差别,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在定员定额的基础上,实行公开考核,平等竞争,合理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在企业内部完全打破了各类人员(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对职工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企业所有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彻底解除了计划经济时期捆绑在企业职工身上的身份等级制度,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根本变革。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企业工资分配形式逐步放开,实行自主分配,政府调控。工资制度逐渐由以前的“等级工资制”改为“岗位技能工资制”。 实行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将单一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在对四个基本劳动要素进行岗位测评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分类划等。到1997年,全县所有企业均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工资分配形式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岗位津贴等。这项改革,从此终止了企业中按身份地位确定工资待遇的不合理现象,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
  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技能工资制这两项劳动制度配套改革,缩小了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小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拉开了上岗、下岗、培训、待业和一、二、三线及关键技术岗位职工的收入差距,激励职工到责任重、技能要求高和苦脏累险的岗位工作,从根本上打破了过去那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铁饭碗,是一项建立激励机制的全新的劳动工资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下岗失业人员的逐步增加,以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加剧,20世纪50年代参照前苏联制定和实行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已经越来越滞后、越来越脆弱、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许多企业严重亏损,面临租赁、拍卖转让、破产的情况下,这种社会保险制度亟待改革完善。因此,建立新型的、完善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显得越来越必要、越来越迫切。
1994年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它与现代企业制度、统一的开放市场、宏观的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决定》要求全国各地认真抓好企业养老、农村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企业养老保险。1986年以前,五莲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按照国发〔1978〕 104号文件执行。1986年10月起,全县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至1993年8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城镇户口计划内临时工、企业固定工相继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996年10月,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为每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1999年1月,《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适用于全县各企业劳动者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
  经试点后,五莲县分别于1997年10月和2001年1月,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社会化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采取国家和集体统包统管的办法。1996年1月,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发〔1995〕147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0306名干部职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772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一由机关事业保险处发放。
  医疗保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1992年和1994年,县内两次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支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方法。2002年1月,《五莲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同步实施了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初步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企业失业保险。1988年7月,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主要是为职工在暂时失去劳动条件时,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以有利于社会稳定。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出台,待业职工由1988年规定的4种人扩大到7种人。1998年12月,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建立起了全面的企业失业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五莲县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从1996年1月开始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筹集,其余由国家和单位负担。2000年6月,日照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根据五莲县实际,全额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负担部分暂不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工资总额1%缴纳;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负担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2%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至此,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1996年,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县建立起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机制,通过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的工人进行补偿。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依法保障了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的保险处理。
  生育保险。1996年1月,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境内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全部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由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不缴费。根据文件规定,不分顺产、难产一律按350元定额包干使用。针对企业反馈意见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1999年5月,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较大调整,由最初的不分顺产、难产(指剖腹产)按350元定额包干使用,调整为顺产按400元、难产(指剖腹产)按650元定额包干拨付给企业。
  农村养老保险。1991年五莲县被民政部确定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联片试点县,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院西乡试点,成为潍坊市第一个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乡镇。1992年,县政府制定出台《五莲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五莲县农村社会养老工作规程》等文件,并成立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各乡镇设立农保所,农保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形成了县级管理为主体、乡(镇)级管理为基础、村级管理为依托的管理体系。1994年10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轮投保工作的意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县全面推开。1995年5月,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场会在五莲县召开。1996年,县委、县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暂行办法》,把农村基层干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1997年10月在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印发了五莲县农保工作经验书面材料。199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从县民政局成建制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进一步加强宣传征缴、清查核对、邮政代发工作,全县农保工作稳步发展。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由于许多工作处于初创阶段,因此难免存在某些不足,特别是有些单位在认识上还不到位,交纳保险费还不积极,有的甚至一直不愿参保,有的则因单位经济拮据而无力按时交纳保险基金。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大力协调和努力下,直至2005年,全县各项社会保险才基本理顺,全县劳动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发挥了保稳定、促发展的社会“稳压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