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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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经济体制。我国现行计划体制中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的经济体制必须进行改革。由此全面开展了价格体制、计划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等一系列的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价格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逐渐开始了物价管理体制和价格体制的改革。五莲县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保持市场商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提高了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肉牛、鲜蛋、桑蚕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适当提高了8类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使商品生产符合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适当提高了烟、酒销售价格和煤炭、生铁、钢材部分有色金属以及木材的出厂、供应价格,大幅度降低了化纤制品、手表、闹钟、布胶鞋、胶卷、彩色电视机等商品的销售价格。但随着商品价格的逐步调整,总体物价水平在不断上涨。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强调,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效的关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宽搞活。五莲县根据“调放结合、稳步前进,保持物价总体水平基本稳定”的精神,加快了价格体系改革的步伐,将1984年以前的以有计划的调整价格为主,改变为1984年以后以放开价格为主,放调结合。通过改革,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缩小了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剪刀差”。
  在价格形成上,逐步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固定价格模式。实行国家定价(固定价)、国家指导价(浮动价)和市场调节价(自由价又叫议价)三种价格形成机制,下放给企业一部分定价权,由过去单一的国家定价改为国家定价、企业定价和市场定价三种形式,对部分消费品实行浮动价格。物价管理体制也由单一的行政管理,向以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过渡。
  198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决定中指出,在产品价格方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事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的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1985年1月又规定取消原定的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制,改按稍低于市场价格定价。从此出现了 “同种产品”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和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双轨制”价格。

  这种“双轨制”价格虽然使企业获得了自主权,调动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但由于其同一产品在价格上存在的差异,使掌握国家统一价物资的某些人获得了某种特权,从而也助长了行贿受贿、以权谋利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1986年,依据国务院提出的“巩固、消化、补充、完善”的八字方针,五莲县对生产资料价格再次进行了适度调整,陆续开放了自行车、收录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中长纤维布和80克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1987年至1988年,五莲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台的价格改革措施主要有:调整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部分能源、交通、邮电服务及原材料价格,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提高部分农药、化肥及农用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1988年,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的比重分别是24%、19%、57%,国家定价比重明显减少,市场调节价已占主要地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生产资料价格方面,特别是实行生产资料计划内和计划外价格双轨制以后,五莲县依据国务院规定,企业计划外销售的品种和数量迅速增加,到1988年初,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划分配的品种已由过去的256种减少到20种。
  1992年开始,全县价格改革同全国一样,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是提高了国家计划价格,使计划价格基本等同于市场价格,逐渐向市场价格并轨; 二是放开价格,通过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三是参照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形成商品价格。对农副产品除了国家合同订购的品种实行计划价格外,其余全部开放,实行议购议销。
  通过商品价格的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较好的发挥了价格杠杆作用,使市场更加繁荣,物资更加丰富,促进了全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物价上涨过猛的问题,1988年,县内和全国一样,出现了抢购风潮。这说明,要把不合理的价格体系理顺过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别是在增加生产、丰富物资上需要下更大的功夫。

改革计划管理体制
  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也必须相应进行。1984年10月,国家计委发出《关于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要求各地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饮食、服务业等实行市场调节。对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外汇、物资分配等,加强国民经济平衡工作。根据《规定》和省政府的计划体制改革意见,五莲县委、县政府制订了《关于改革和加强五莲县计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农业生产方面,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县委、县政府只下达小麦、棉花、玉米、大豆等作物种植面积计划指标,总产量下达指导性计划指标,给农民以较多的自主权。粮棉油等几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派购任务,实行指令性指标,其他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
  在工业项目审批方面,1983年前,工业项目建设投资来源一律由国家拨款,实行计划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五莲县审批权限在5万元以下。1984年后,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和企业自筹相结合,对项目所需投资实行财政预算外管理。项目单位填报《自筹资金来源审批审计表》,经县财政、审计、建设银行审批后给予立项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1987年3月,五莲县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放开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和潍坊市计委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余的由地方政府决定。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根据申报单位基本建设内容批复投资和建设事项,包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投资,并跟踪检査计划实施情况。1984年,县计划委员会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政策、汇总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检査落实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编制下达城乡建设、住宅建设、零星建设、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1987年4月至1989年,国家对基本建设领域进行清理,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等基础产业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五莲县计委、建委、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土地局、统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五莲支行等单位多次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了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1987年全县仅有粮食合同定购、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物资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人口出生率实行指令性计划,其他均为指导性计划或由市场调节,形成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1992 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形成了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

改革财税体制
  财税工作是国家综合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为了适应工作重点转移,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县委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地委的安排部署,从打破“大锅饭”,解放生产力,调动积极性,理顺分配关系,促进全县经济工作的目的出发,对财政、税务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978年至1979年,五莲县按照中央指示精神,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办法。完成收入任务,按支出指标开支,完不成则压缩开支。1980年和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县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项目,增收另定比例。1982年至1984年,实行“按收入总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2年收入分成比例是26.3%,1983年是26.6% ,1984年基数部分为26.6%,超出基数部分分成比例是30%。
  乡镇财政方面, 1986年,五莲县对乡镇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乡镇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支出全部由县财政下拨。1987年至1990年,对乡镇实行了第一轮财政包干体制。为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91年至1992年实行了“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增长分档分成,减收保证上缴,定额补助,一定两年”的财政包干办法,即以1991年县分配给乡镇的收入任务作为收入基数,以1990 年乡镇财政供养人数核定支出基数。在确定收支基数的基础上,计算出各乡镇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凡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在47%以下的,收入总额分成的比例按实际比例。凡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在47%以上的,收入总额分成的比例一律按47%,差额部分实行定额补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越来越明显,税制改革越来越迫切。在工商税制方面,将过去实行的单一税制,改革恢复为复合税制,在企业税收工作中为解决“企业吃国家的,个人吃企业”的“大锅饭”问题,县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利改税”的指示精神,于1984年将企业向财政上交利润改革为国家向企业征收工商税、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即“利改税”。从而既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又使企业从新增利润中得到了较多的利益, 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在农业税方面, 1982年,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业税计征办法改革为“基数在队,任务到户,结算到户,减免到户”,税款由承包户缴纳。随后,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折征现金,并开征了农林特产税。
  全县税种逐年增加,先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建筑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预算调节基金、私营企业所得税等。到1986年共计有22种,到1988年又增至34种。全县税收体制的改革,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部分企业减免税收,努力促产办点,培植税源,健全税制,加强征管。同时,为防止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县税务部门经常组织自査、互查与重点检査。1985年,查出有偷税行为的376户, 偷漏税款20余万元,以后每年都进行类似的税收大检查。
  全县价格流通、计划管理、财政税收等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为落实国家宏观管理政策,控制投资规模,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