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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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金融管理

信贷资金管理

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充分发挥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县内信贷资金管理,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1988年,贯彻《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加强对信贷规模的监控,逐步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建立专业银行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自给率,实现信贷收支平衡。
1990年,按照严格控制信贷总量,适当增加货币信贷资金投入,保证合理资金的要求,贯彻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在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全年发放各项贷款余额36784万元。1991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以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贷款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为中心内容,年底累计投放贷款余额42720万元。1993年,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做法。发展培育资金市场,加强对资金拆借的宏观管理。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能是交足法定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之后的超额储备,并且要先归还人民银行的到期贷款后再拆出。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联行汇差的临时头寸不足或信贷先支后收的临时困难,决不能作为长期性资金来源安排。除专业银行系统内的资金拆借外,凡是跨系统的拆出拆入,都要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拆借市场进行。1994年2月15日,人民银行下发《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信贷资金管理以“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为基本原则。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金融机构货币信贷运行情况的监管,做好辖区信用总量的监控工作。9月,集中推行贷款证管理制度。1998年1月,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结算管理

1986年,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组织管理的第一家跨行票据交换所成立。1996年,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将乡镇结算业务纳入票据交换管理,由人民银行派专人、专车对乡镇票据进行交换,方便了乡镇企业的资金结算。1997年,开通电子联行业务,对跨系统汇款提供优质服务。1999年,开通特约联行,对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结算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翌年,为维护良好的辖区内结算秩序,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支付结算纠纷处理办法》。2005年3月,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建立大额支付清算系统。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人民银行为信用社、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提供最终资金清算的系统,为各银行跨行汇兑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

现金管理

1988年,人民银行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加强现金管理,禁止非基本账户提现行为,加强对大额现金提现的审查,防止越权审批行为,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货币投放。1993年,全县经济快速发展,资金需求异常旺盛,社会出现了集资热,资金分流严重。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确定了“保支付、保收购、保重点急需”的资金投向序列,灵活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弥补资金投放不足的问题,在全县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提高了各结算单位的现金归行率,基本保证了市场货币结构的合理性、稳定性。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1997年7月印发《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8月,下发《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存款账户,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1997年,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制定《大额现金登记备案规定实施办法》,将现金回笼计划下发到各商业银行、信用社,按季调度完成情况。各行社全面履行现金管理职责,杜绝不合理提现,加大了现金回笼力度。1999年,根据国家扩大内需的总体要求,人民银行扩大再贷款投放,基础货币供应量增大。同时,加大存款工作力度,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货币投放,货币回笼加快。2002年以后,全县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提现实行备案制度。

金银管理

1982年8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通知》,金银管理开始走向法规化轨道。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审批加工、销售金银制品的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金银收兑、配售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经营管理。个人持有的金银,不得计价使用、私自买卖和借贷抵押,只能向国家银行或委托机关出售。企业、个人生产的金银应全部交售当地人民银行,生产、科研和其他重要项目所需金银均按计划配售。1992年5月,境内设立全县第一家金店——五莲金店。1994年,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五莲县成立由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的黄金市场检查整顿领导小组,依法对辖区内各家金店、各商场进行检查,稳定黄金市场秩序。2002年底,取消经营黄金制品许可证制度。
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收购的金银主要是群众积存的部分金银首饰。收购种类分为黄金、白金、白银和银元。黄金又分为生金和熟金两大类,生金是没有经过提炼的砂金和矿金,也叫天然金,熟金是由生金经过熔化提炼而成。收购黄金的方法,主要是用总行统一下发的各种成色的金牌与交售的黄金进行磨色对比来鉴定成色。1985年至1999年,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共收兑黄金1666克,收兑白银3658克。1999年8月,停止金银收兑业务。

利率管理

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与浮动 1985年,人民银行2次提高定期存款利率和企业存款利率,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1988年9月1日,提高存贷款利率,并将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同个人存款利率拉平。次年2月1日,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一年期整存整取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利率为11.34%,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11.34%。1990年3月21日,适当降低存贷款利率;同年8月7日,再次降低存贷款利率。1991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又将一年期整存整取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利率降为7.56%,流动资金贷款利率8.64%。人民银行于1993年5月15日、7月11日,连续2次提高存、贷款利率,一年期整存整取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利率为1098%,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10.98%;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形势,人民银行分别于1996年5月1日和8月23日,1997年10月2日,1998年3月25日、7月l日和12月7日,1999年6月1日,2002年2月21日8次降低存、贷款利率。至此,一年期整存整取城乡居民和平位存款利率为198%,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5.31%。
1986年5月,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规定设在农村的信用社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情况试行浮动利率。1987年1月,为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各专业银行;4月,设在农村的信用社储蓄存款利率,在低于市场利率、高于国家规定基准利率的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20%以内的报当地农业银行批准,20%以上的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各金融部门开办有奖储蓄及邮政储蓄不得在现有储蓄利息额度之外再增加奖息和实物。1990年3月21日,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批准县农村信用社对粮、棉、油种植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对粮、棉、油以外的集体农业其他贷款、农户其他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乡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40%。对灾区群众口粮和治病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一律不准浮动。1998年3月,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0月31日,专业银行对十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从原最高上浮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将对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10月,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存期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专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2000年9月21日,放开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 1986年8月9日,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调整专业银行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使之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以鼓励专业银行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人民银行。规定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执行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成本。
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管理 1986年10月4日,县境内各金融机构资金拆借贯彻自愿互利原则,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双方协商议定,按期归还。1990年3月8日,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业拆借资金期限和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1996年1月,五莲县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当年6月1日起,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