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五莲县委任免干部文件 关于马维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3号 2015年1月12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马维强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 杜江涛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职务。 关于王华鹏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22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王华鹏同志任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培华同志任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不再担任县保密局局长职务; 于召江同志任县委研究室主任、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戴梅芳同志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高泽镇党委副书记职务; 李世彬同志任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宋淑堂同志任县直机关党工委书记,不再担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职务; 丁 伟同志任县物价办公室党组书记; 刘建军同志任县中小企业局党组书记; 孙金友同志任县公安局监管大队教导员,不再担任县级机关巡防保卫大队教导员职务; 纪明成同志任县级机关巡防保卫大队教导员; 田文文同志任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党委书记; 王文华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书记; 张淑娟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许孟镇党委副书记(挂职)职务; 郑 斌同志任县统计局党组书记; 孙树海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不再担任街头镇党委副书记职务; 王永强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委书记、县直第四纪工委委员,不再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职务; 林桂叶同志任县直第三纪工委委员; 王春玲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纪检组长,不再担任许孟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管仁涛同志任街头镇党委书记,不再担任许孟镇党委书记职务; 王富民同志任街头镇党委副书记; 王光湘同志任潮河镇党委书记,不再担任中至镇党委书记职务; 张善国同志任许孟镇党委书记; 王贲伟同志任许孟镇党委副书记; 刘兆玉同志任洪凝街道党委书记; 张绪兵同志任洪凝街道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洪凝街道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许军龙同志任高泽镇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考核办公室主任职务; 单体伟同志任户部乡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纪委书记、县直第三纪工委委员职务; 周绪堂同志任中至镇党委书记; 王中杰同志任中至镇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户部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杨 勇同志任山东弘丰资产经营集团党支部书记,不再担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书记职务; 李百东同志不再担任县直机关党工委书记职务; 李香林同志不再担任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任科员职务; 赵中国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职务; 修树军同志不再担任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纪检组长职务; 于同春同志不再担任县物价办公室党组书记职务; 刘祥伟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监管大队教导员职务; 厉 华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副书记职务; 李 华同志不再担任县中医医院党委书记职务; 刘玉贤同志不再担任县妇幼保健院党总支书记职务; 孙良芬同志不再担任县统计局党组书记职务; 葛 新同志不再担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书记职务; 陶学良同志不再担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纪委书记职务; 盛呈柳同志不再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职务; 费守平同志不再担任街头镇党委书记职务; 解植国同志不再担任潮河镇党委书记职务; 石京磊同志不再担任洪凝街道党委书记职务; 秦培云同志不再担任洪凝街道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李建云同志不再担任县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职务。 关于孙树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23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孙树海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 斌同志任县统计局局长; 孙良芬同志不再担任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葛 新同志不再担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盛呈柳同志不再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职务。 关于孙宝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24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孙宝波同志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不再担任五莲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 伟同志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职务; 丁 伟同志任县物价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祥伟同志任县拘留所所长(副科级); 姜宝竹同志任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修树军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厉 华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计划生育协会会长职务; 刘玉贤同志任县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王海波同志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妇幼保健院院长职务; 于同春同志任县审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物价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茂辉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王春波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丁 平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石增山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陶学良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郭 海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陈建民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职务; 王炳礼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王淑梅、王玉庆、梁启爱、时艳芬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孙常顺同志任县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 王 伟、厉福堂、褚会飞同志任县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建云同志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敬博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 张绪兵同志任洪凝街道办事处主任,不再担任县创建园林城市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田文文同志不再担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郑 斌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 纪明成同志不再担任县拘留所所长(副科级)职务; 单体伟同志不再担任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主任科员职务; 董良全、信崇健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职务; 张崇玉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 朱为礼同志不再担任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高庆来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李 华同志不再担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职务; 张润明同志不再担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 刘宝文同志不再担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职务; 郝卫星同志不再担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孟工商所所长(副科级)职务; 刘兆玉同志不再担任洪凝街道办事处主任、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关于张崇玉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25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张崇玉同志聘任为县人民医院院长(聘期三年); 张润明同志聘任为县中医医院院长(聘期三年); 孙良芬同志聘任为县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姜宝竹同志不再聘任为县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关于李百东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26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李百东同志任县政协学习提案委员会主任; 张守文同志任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不驻会),不再担任县政协学习提案委员会主任(不驻会)职务。 关于王富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27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王富民同志为街头镇镇长候选人; 孙树海同志不再担任街头镇镇长职务。 关于王贲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28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王贲伟同志为许孟镇镇长候选人; 张善国同志不再担任许孟镇镇长职务。 关于许军龙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29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许军龙同志为高泽镇镇长候选人; 秦培云同志为高泽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戴梅芳同志不再担任高泽镇镇长职务; 王贲伟同志不再担任高泽镇人大主席职务。 关于王中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30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王中杰同志为中至镇镇长候选人; 周绪堂同志不再担任中至镇镇长职务。 关于单体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31号 2015年3月16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单体伟同志为户部乡乡长候选人; 王中杰同志不再担任户部乡乡长职务。 关于滕厚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40号 2015年7月27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滕厚军同志任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 丁彩芹同志不再担任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职务。 关于费守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52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费守平同志任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李 玲同志任县政府党组成员(挂职); 陈玉磊同志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 静同志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恕星同志任县信访局纪检组长(试用期一年); 刘存贤同志任县委党校行政科科长(聘用,试用期一年); 刘树亮同志任县残疾人联合会纪检组长; 李 霞同志任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纪检组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赵洪刚同志任五莲中学党委书记,不再担任日照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党委书记职务; 陈德斌同志任日照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党委书记; 陈维法同志任县实验学校党总支书记,不再担任五莲中学党委书记职务; 钟希伟同志任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 杨茂克同志任县直第二纪工委委员、县审计局派驻纪检组组长(试用期一年); 臧真琦同志任县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 张善国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不再担任县行政服务中心党组书记职务; 王永健同志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纪检组长(试用期一年); 孙 冲同志任管帅旅游度假区服务中心纪检书记(试用期一年); 管玉祥同志任五莲石材产业园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王锟海同志任潮河镇党委委员; 石海刚同志任潮河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范 红同志任潮河镇党委委员; 胡德权同志任街头镇党委委员; 高丽君同志任许孟镇党委副书记; 苑成伟同志任许孟镇党委委员,不再担任潮河镇党委委员职务; 王凡军同志任许孟镇纪委书记; 吴正光同志任许孟镇党委委员; 郑德华同志任叩官镇党委副书记; 李新高同志任叩官镇党委委员,不再担任石场乡党委委员职务; 马德美同志任洪凝街道党委副书记; 赵洪欣同志任洪凝街道党委委员; 王世飞同志任洪凝街道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不再担任县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职务; 陈 宝同志任洪凝街道党委委员,不再担任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宋宗升同志任松柏镇党委委员、副书记,不再担任户部乡党委委员职务; 张继时同志任松柏镇纪委书记; 王龙俊同志任户部乡纪委书记; 宓开申、郑伟同志任户部乡党委委员; 牛纪锋同志任于里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不再担任石场乡党委委员职务; 赵令娟同志任于里镇党委委员; 张 华同志任汪湖镇党委委员、副书记,不再担任松柏镇党委委员职务; 盛呈星同志任石场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不再担任户部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刘姝含同志任石场乡党委委员; 张西亮同志任中至镇党委委员; 王秀光同志不再担任县信访局主任科员职务; 周兆玉同志不再担任县妇女联合会主任科员职务; 赵玉东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办公室老干部管理科科长职务; 刘润华同志不再担任县直第二纪工委委员、县审计局派驻纪检组组长职务; 王全忠同志不再担任潮河镇党委委员职务; 王有堂同志不再担任潮河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许传栋同志不再担任街头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曹凤梅同志不再担任街头镇党委委员职务; 臧加顺同志不再担任许孟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刘世军同志不再担任叩官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刘桂功同志不再担任洪凝街道党委副书记职务; 周召波同志不再担任洪凝街道党委委员职务; 王 伟同志不再担任松柏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姚常坤同志不再担任松柏镇纪委书记职务; 臧传军、郑德惠同志不再担任于里镇党委委员职务; 张甲勇同志不再担任于里镇纪委书记职务; 林桂光同志不再担任汪湖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何茂殷同志不再担任汪湖镇党委委员职务; 范培勤同志不再担任石场乡纪委书记职务。 关于厉波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莲委〔2015〕53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厉 波同志任潮河镇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赵尔好同志任街头镇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杨志波同志任许孟镇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臧志良同志任叩官镇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刘桂功同志任洪凝街道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陈为森同志任高泽镇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秦绪成同志任松柏镇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彭志贤同志任户部乡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郑照庆同志任汪湖镇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赵洪东同志任石场乡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王咸义同志任中至镇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 关于王秀光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54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王秀光同志任县民政局主任科员; 房相亮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园林管理处主任职务; 李 波同志任县园林管理处主任(聘用,试用期一年); 张成杰同志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润华同志任县水利局副局长; 魏代富同志任龙潭沟水库管理所所长(聘用,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仲召明同志任县水土保持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王艳丽同志任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张淑娟同志任县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不再担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职务; 井西伟同志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医院院长(挂职); 高 伟同志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医院副院长(聘用),不再担任县中医医院副院长职务; 于同春同志任县审计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郑颖伟同志任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周兆玉同志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李建云同志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善国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刘淑梅、郑泽利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聘用),不再担任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良玉同志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聘用),不再担任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职务; 张善文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聘用,试用期一年); 逄金荣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宪秀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全忠同志任潮河镇主任科员; 王有堂同志任潮河镇主任科员,不再担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局副局长职务; 王密臻同志任潮河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曹凤梅同志任街头镇主任科员; 王先升同志任街头镇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街头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臧加顺同志任许孟镇主任科员; 王 伟同志任许孟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不再担任汪湖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世军同志任叩官镇主任科员; 辛秀玉同志任叩官镇副主任科员; 贾秀学同志任洪凝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不再担任洪凝街道办事处社会稳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孔 艳同志任洪凝街道办事处社会稳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相光同志任高泽镇副主任科员; 王 伟同志任松柏镇主任科员; 张加友、张善湘同志任松柏镇副主任科员; 臧传军、郑德惠同志任于里镇主任科员; 林桂光、何茂殷同志任汪湖镇主任科员; 李永林同志任汪湖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兆利同志任石场乡社会稳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召波同志任中至镇主任科员; 申家亮同志任中至镇副主任科员; 费守平同志不再担任县矿产和石材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五莲石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范 红、刘英会、张凯同志不再担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陈德斌同志不再担任五莲一中副校长职务; 王富民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五莲石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陈恕星同志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刘树亮同志不再担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王永健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陈玉磊同志不再担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职务; 石海刚同志不再担任潮河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郑德胜同志不再担任街头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 军同志不再担任许孟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马德美同志不再担任洪凝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李 华同志不再担任高泽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宓开申同志不再担任户部乡社会稳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姝含同志不再担任石场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西亮同志不再担任中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关于潘光业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55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潘光业、王义昌同志为潮河镇副镇长候选人; 王全忠、苑成伟同志不再担任潮河镇副镇长职务。 关于李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56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李 华同志为高泽镇副镇长候选人; 王义昌同志不再担任高泽镇副镇长职务。 关于许传栋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57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许传栋同志为街头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郑德胜同志为街头镇副镇长候选人; 管玉祥同志不再担任街头镇人大主席职务; 胡德权同志不再担任街头镇副镇长职务。 关于张庆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58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张庆军同志为叩官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李新高、冯展光同志为叩官镇副镇长候选人; 徐立军同志不再担任叩官镇人大主席职务; 郑德华同志不再担任叩官镇副镇长职务。 关于韩文广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59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韩文广同志为石场乡副乡长候选人; 李新高同志不再担任石场乡副乡长职务; 关于孟祥舜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0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孟祥舜同志为松柏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姚常坤同志为松柏镇副镇长候选人; 张庆军同志不再担任松柏镇人大主席职务; 张 华、张继时同志不再担任松柏镇副镇长职务。 关于吉新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1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吉新现同志为汪湖镇副镇长候选人; 何茂殷同志不再担任汪湖镇副镇长职务。 关于苑成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2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苑成伟、张军同志为许孟镇副镇长候选人; 高丽君、吴正光同志不再担任许孟镇副镇长职务。 关于张甲勇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3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张甲勇、王培龙、张凯同志为于里镇副镇长候选人; 臧传军、冯展光同志不再担任于里镇副镇长职务。 关于徐立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4号 2015年9月25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徐立军同志为中至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孟祥舜同志不再担任中至镇人大主席职务。 关于宋龙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6号 2015年10月30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宋 龙同志任县纪委信访室主任,不再担任县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职务; 孙振宝同志任县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不再担任县纪委信访室主任职务; 张崇波同志任县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孙洪波同志任县委机要局局长,不再担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管恩松同志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陈善文同志任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李 旭同志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不再担任县人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徐军光同志任县人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 华同志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不再担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段建雷同志任县信息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乃金同志任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工商业联合会党组书记,不再担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职务; 陈 涛同志任县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文国同志任县委党校副校长; 李维江同志任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不再担任县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科科长(副科级)职务; 邰学超同志任县书画院副院长(聘用),不再担任县信息中心副主任职务; 丁明星同志任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科级)职务; 赵 军同志任县人大办公室老干部管理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赵 伟同志任县政协办公室老干部管理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厉建锋同志任县人民法院于里法庭庭长(副科级); 孔凡柱、范军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 郑德启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杨军兵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职务; 赵书全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职务; 郑德岗、许丽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 杜连明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牟善勇同志任县直第一纪工委委员、县政府办公室派驻纪检组组长; 汤 瑜同志任县级机关巡防保卫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邢玉林同志任县公安局五莲山旅游风景区派出所教导员(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董顺宝同志任县公安局洪凝派出所教导员(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纪明成同志任县公安局松柏派出所教导员(副科级),不再担任县级机关巡防保卫大队教导员职务; 赵洪国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教导员; 李宜文同志任县中医医院党委书记,不再担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机要局局长职务; 徐立文同志任县直第二纪工委委员、县环境保护局派驻纪检组组长; 何昭喜同志任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纪检组长(聘用); 王殿国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 于召常同志不再担任县工商业联合会党组书记职务; 朱伯政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职务; 刘发京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职务; 井海波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职务; 夏 刚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职务。 关于卢岩青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7号 2015年10月30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卢岩青同志任五莲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不再担任五莲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洪文同志任五莲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财税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周海金同志任五莲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聘用,试用期一年); 迟名伟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晓刚同志任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副科级)职务; 夏 刚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安佰冰同志任县公安局五莲山旅游风景区派出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周加林同志任县公安局于里派出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郑明文同志任县林业局主任科员; 徐永亮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冯莉华同志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职务; 赵树红同志任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不再担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刘军祥同志任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王殿国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不再担任五莲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曾平同志不再担任五莲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牟善勇同志不再担任县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徐立文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杨怀亮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局副局长职务; 赵洪国同志不再担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职务; 吴淑昌同志不再担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乃金同志不再担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职务。 关于杨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8号 2015年10月30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杨 杰同志任县人民法院洪凝法庭庭长(副科级),不再担任县人民法院高泽法庭庭长(副科级)职务; 刘发京同志任县人民法院高泽法庭庭长(副科级); 李志伟同志任县人民法院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法庭庭长; 井海波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检察室主任; 贾明成同志不再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关于于召常同志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69号 2015年10月30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于召常同志不再担任县工商业联合会第一副主席职务。 关于梅文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73号 2015年12月2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梅文日同志任县林业局党组书记,不再担任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职务; 李 波同志任县水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徐清波同志任县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王桂绪同志任五莲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不再担任县直第二纪工委委员、县财政局派驻纪检组组长职务; 周永祥同志不再担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职务; 王浩然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林业局党组书记职务。 关于梅文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74号 2015年12月2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梅文日同志任县林业局局长; 王浩然同志不再担任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关于赵增芹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莲委〔2015〕75号 2015年12月2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赵增芹同志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局副局长,不再担任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高大鹏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玉宝同志任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岳召亮同志任县茶叶管理局局长; 孙丙仁同志任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周永祥同志任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申作聚同志任山东弘丰资产经营集团董事长; 伊海清同志任山东弘丰资产经营集团监事会主席,不再担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任科员职务; 李 波同志任县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再担任县自来水公司经理职务; 高兴敏同志任县水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不再担任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徐清波同志任县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淑会同志任县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桂绪同志任五莲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莫若凤同志任五莲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姜宝竹同志不再担任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王炳礼同志不再担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李兆明同志不再担任山东弘丰资产经营集团董事长职务。 关于王浩然同志任职的通知 莲委〔2015〕76号 2015年12月2日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王浩然同志任县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