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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2019年1月31日 经技区管发〔20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33号)和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关于实施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试行)》(经技区发〔2016〕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辖区内企业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作为市首席技师人选重点培养。管理期满后,不再参与区级推荐选拔。已获市以上首席技师称号的不能参加区级推荐。
第五条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就业和社会保障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人员。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七条 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区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4年获得过“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区技术能手”等称号;或在全国、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区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区内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区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 首席技师管理期内应遵循的条件:
(一)管理期内仍在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
(二)管理期内未发生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生产安全、技术责任事故;
(三)管理期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管理期内能够保持技能领先地位,发挥首席技师作用;
(五)管理期内开展技能培训和名师带徒活动,每年所带徒弟至少有1人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首席技师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由各企业从有突出贡献的、有发明创造的、有专利技术成果的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推荐上报。
推荐申报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推荐报告。
第十条 就业和社会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按照1∶1.5的比例提出建议名单,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步人选名单,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提交工委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管理期内,对首席技师个人区财政每月发放1000元政府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同时获威海市以上“首席技师”称号的不重复享受津贴。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免费进行健康查体;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安排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对培养首席技师工作贡献突出,拥有市以上首席技师2名或区首席技师3名以上的企业,管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中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进行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四)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进行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和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 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对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就业和社会保障处负责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区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处核实,报工委研究,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2012年6月17日印发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经技区管发〔2012〕3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2019年1月31日 经技区管发〔20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全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6号)和《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关于实施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试行)》(经技区发〔2016〕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就业和社会保障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条件是:
凡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区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区重点科技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带头人;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发表过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发表过被SCI、EI、SSCI等收录的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市级及以上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区直各有关部门,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择优推荐1人。在推荐过程中,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 ? 区直各有关部门,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结果报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第十条 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呈报以下材料:
1.《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六公开”监督卡》1份;
2.推荐情况综合报告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1份;
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1份;
4.主要证明材料1套。
第十一条 就业和社会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按1∶1.5的比例提出进入评审环节的建议名单,组织成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对该专业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初步评价意见。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区工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区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专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攻关中,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个人区财政每月发放1000元政府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已享受威海市以上政府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最高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培养青年骨干人才,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第十七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就业和社会保障处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十八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处核实,报工委研究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019年4月2日 经技区管发〔2019〕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维护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指已取得取水权或明确用水权益的灌区、用水组织、农业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水权交易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方自愿、 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促进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六条 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 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或由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的场所或机构,可借助国家和当地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章 农业水权交易
第八条 农业水权交易在灌区、用水组织、农业用水户之间进行。
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交易、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
第九条 区农业经济发展局通过水权证等形式将用水权益明确到农业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后,可以开展交易。
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
第十条 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需审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区农经局备案。
第十一条 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或者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也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灌区管理单位备案。有关交易信息定期报送区农业经济发展局。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证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无偿收回。
第十四条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出让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对交易双方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取水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取水权交易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入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9年8月5日 经技区管发〔2019〕30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目标,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坚持以贫困残疾人为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代缴养老保险、医疗补贴、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等救助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残疾人在生活、养老、医疗和托养等方面的问题,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三、救助项目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对经区户籍和具有五年(含)以上迁入户籍且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重度残疾人;70周岁(含)以上的三、四级肢体、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个人名下拥有汽车、两套(含)以上房产、注册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或已享受离退休待遇或大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在职职工,或已享受低保、特困人员相关待遇的,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二)残疾人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代缴对象。具有经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且处于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2.代缴标准。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
(三)残疾人城乡基本医疗缴费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经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且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已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待遇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
(1)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
(2)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按低档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经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处于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中的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一级视力类的重度残疾人。已享受护理补贴和各种护理保险等相关补贴人员不重复享受。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居家托养服务补助100元。
四、审核发放基本程序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村(居) 委会、镇(街道)初步审核,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按月发放。
(二)残疾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事务管理局每月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审核后,由镇(街道)及时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原件、年度基本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于每年6月30日前到所在镇(街道)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
2.镇(街道)负责初审和汇总,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3.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镇(街道)于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居家托养服务要求,据实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初审、汇总,并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2.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镇(街道)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
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其余资金由镇(街道)自行负担。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社会事务管理局、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补贴对象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享受补贴资金的残疾人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财政局要及时将上级专项资金拨付,并协同社会事务管理局加强监管。各镇(街道)负责筹集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发放到个人。
本意见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9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9月5日 经技区管发〔2019〕3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三条 奖励资助资金来源:区财政在创新专项中安排奖励资助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在区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专利列入经区统计范围的专利权人。
第五条 奖励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与专利维持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资助;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
(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六)专利产业化奖励;
(七)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八)专利技术交易促进奖励;
(九)专利质量奖;
(十)知识产权保护奖励。
第六条 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与专利维持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1年内,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权属明确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专利维持资助标准。企事业单位维持6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资助。
第七条 软件著作授权资助标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1000元。
第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标准。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3000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通过《企业知识产
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且年度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专利产业化奖励标准
2018年12月后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后年度产值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产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和1000万元之间的奖励10万元,产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和500万元之间的奖励5万元,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一)专利创造大户一等奖。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7件以上的(含7件)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授予专利创造大户一等奖, 奖励10万元。
(二)专利创造大户二等奖。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含5件)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授予专利创造大户二等奖,奖励7万元。
(三)专利创造大户三等奖。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的(含3件)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授予专利创造大户三等奖,奖励4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交易促进奖
(一)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一等奖。年内成功交易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含20件)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中介机构,授予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一等奖,奖励20万元。
(二)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二等奖。年内成功交易授权发明专利15件以上(含15件)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中介机构,授予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二等奖,奖励10万元。
(三)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三等奖。年内成功交易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中介机构,授予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三等奖,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质量奖。获“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职务专利,分别资助企业5 万元、3 万元;获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职务专利,分别资助企业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对保护区内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举报知识产权侵权并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真实有效的文书、证书,并且本项行为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恶意套取奖励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奖励资助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奖励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依照社会信用体系评分标准予以降级。
第十六条 受到专项奖励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局于每年1月—2月底受理上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请,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拟定奖励资助方案报管委批准后,组织资金发放。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八条 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助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经技区管发〔201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1日 经技区管发〔2019〕5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帮助企业解决续贷难题,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管委决定设立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筹集,主要为区内基本面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转贷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的转贷需求,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类企业。
第三条 管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商务局、农业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国资集团公司、各镇(街道)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畅通、无缝衔接,具体职责如下:
(一)经济发展局负责申请企业信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主管领域的企业应急转贷条件的审查认定,对企业续贷后经营情况保持动态监测。
(二)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及申请企业纳税信息真实性核实,协助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好对合作银行的协调和责任落实等工作。
(三)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职责,负责政策细则的制定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
(四)各镇(街道)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转贷条件审查认定,对企业续贷后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条 转贷专项资金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由领导小组委托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负责具体运营管理。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暂由区国资集团公司担任,以后具备条件时也可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要在领导小组的监管和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转贷专项资金的具体运营和管理;
(二)对转贷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每季度报送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注册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愿意利用转贷专项资金为其授信企业提供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合作银行名单实行动态绩效考评管理,每年调整一次,由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合作银行转贷前原则性应当出具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批复等证明材料,不得因企业使用转贷服务而降低该企业在银行的风险评级。合作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工作。
第六条 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转贷资金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鼓励贷款企业首先开展互助自救。互助自救无法解决问题的还贷困难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本转贷专项资金:
(一)企业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纳税,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达标;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具备后续还贷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专项资金:
(一)近半年纳税记录中无增值税等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税种的;
(二)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
(三)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信贷受限的行业。
第八条 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企业使用转贷专项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严格控制转贷额度,坚持以“小额分散”“企业自筹”为主,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转贷专项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按照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天计算,不足1天的以1天计算。对逾期不还的,转贷专项资金使用费率按照每天千分之一收取,由转贷管理方依法追缴转贷专项资金;对恶意违约的企业,要列入失信黑名单,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九条 企业申请转贷专项资金,应当在银行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通过贷款银行向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初审后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道)等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由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转贷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要取消合作银行资格,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保障转贷专项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转贷专项资金运营收益的70%转为风险准备金,30%转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业务收入。转贷专项资金的运营收益根据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扣除转贷相关业务支出计算。
第十二条 区转贷专项资金头寸不足时,可申请使用省级和市级转贷专项资金予以应急。
第十三条 在符合政策规定、保证转贷专项资金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具体实施时需另行制定操作办法。
第十四条 单笔转贷专项资金使用额度超过3000万元,由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按有关程序议定。
第十五条 转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按规定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工委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