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深入推进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2019年1月13日 经技区发〔2019〕3号)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3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厅字〔2018〕33号文件做好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室字〔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和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为保障,适应镇(街道)工作特点,推进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构建起权责统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简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推进职能转变
(一)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能放即放”的原则,将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镇政府。重点扩大镇在产业发展、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结合不同镇实际逐个梳理确定放权事项,依法向镇放权。待省政府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办法出台后,按照规定的放权程序和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区直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培训,明确政策标准和工作流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确保下放镇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二)转变经济发展职能。适应新旧动能转换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合理确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职能。把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逐步淡化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待条件成熟后,可逐步取消街道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责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由区级保障。
(三)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细化镇(街道)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增强服务能力。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改进服务方式,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加强镇(街道)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
(四)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逐步将基层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完善综合便民服务功能,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整合优化镇(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等管理职责和工作力量,为便民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镇 (街道)延伸,实现“一网办理、一站服务”的全覆盖。健全“一次办好”服务网络,加快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建设,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五)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派出执法机构要接受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统一指导和协调,日常执法活动以镇(街道)管理为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镇(街道) 执法力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镇(街道)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 监督。
(六)推行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健全城乡社区综合网格化治理体系,依托党的组织体系,整合综治、司法、公安、应急、信访、民宗等各种资源力量,构建统一的镇(街道)综治中心和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职业化网格员管理队伍,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能”,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加强镇(街道)综治中心建设管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建设,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七)强化党建工作职责。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党组织统筹协调功能,健全党建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力量,落实经费、场所等基本保障;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城乡社区和农村村级等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全面推行主题党日制度,推动过硬党支部建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经营网点、工程项目、服务窗口党建工作力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一)综合设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统筹机构编制资源,综合设置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实行扁平化管理。
镇(街道)综合设置7个党政工作机构,分别为党政办公室 (挂政协委员联络室牌子)、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挂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牌子)、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由镇(街道)领导副职兼任,另可配备1名副科级的副主任。
镇(街道)综合设置5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分别为财政经管服务中心、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挂党群服务中心牌子)、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设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可按副科级配备。
(二)充实编制员额。推进编制资源向镇(街道)倾斜,以满足镇(街道)工作需要为原则,核定镇(街道)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街道)行政编制共168名,其中,每个镇33名、每个街道23名。事业编制共130名,其中,崮山镇28名、泊于镇32名、桥头镇34名,每个街道12名。
镇(街道)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制定用编进人计划时优先向镇(街道)倾斜,镇(街道)出现空余编制的,应及时补充工作人员。
四、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
(一)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根据镇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注重从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镇领导干部。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要充分听取镇(街道)意见,根据镇(街道)对人才的需求,在专业限制、学历要求等方面适当放宽,并加大从长期在镇(街道)工作人员中招考、招聘的力度。鼓励创新镇(街道)人员编制管理,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合理调配,赋予镇(街道)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制定镇(街道)购买服务目录,镇(街道)凡是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等,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实行购买,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
(二)有序推进干部交流。有计划地选派上级机关年轻干部到镇(街道)任职、挂职,优先安排长期在镇(街道) 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到上级机关工作。积极选派镇(街道)事业单位业务骨干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镇(街道)工作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在征得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须报组织部批准并明确借调时间,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镇(街道)工作不满2年的工作人员,上级机关一律不得借调。
(三)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关于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政策要求,激励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严格执行镇级工作补贴政策,适当提高镇级工作补贴标准,建立基层干部差别化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基层实际、与工作绩效挂钩的正向激励办法,对在条件艰苦的偏远镇和长期在镇级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认真落实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确保足额兑现发放。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新出台工资津贴补贴调整政策时,优先保障镇(街道)足额兑现。全面落实镇级工作人员各项待遇政策,确保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区直部门同职级人员水平。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落实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完善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围绕满足基层干部就餐、住宿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需要,切实抓好镇级机关“五小”(食堂、宿舍、澡堂、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建设等保障工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
五、理顺区与镇(街道)关系
(一)厘清事权边界。全面实行镇(街道)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厘清管委及其部门与镇(街道)的职责关系,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政府职能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履行职责。全面清理上级与镇(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擅自转移给镇(街道)的工作任务责任一律取消。今后,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外,严禁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形式,将区直部门工作任务责任转嫁给镇(街道)承担。如有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确需镇(街道)承办的,须由区工委、管委研究提出意见,并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权限、分工、期限等具体要求,落实人员、经费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
(二)健全与职责相适应的考评体系。以镇(街道)职责和区位特点为依据,建立健全镇(街道)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统一规范针对镇(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镇(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建立健全区直部门和镇(街道)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切实增强考评公信力。
(三)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应由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镇(街道);对下放给镇(街道)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结合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财政管理体制。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工委、管委建立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抓好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镇(街道)党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必须负总责,亲自抓。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任务分工,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二)坚持积极稳妥。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细化工作措施,保证改革期间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人员妥善安置、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严肃纪律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改革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扶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23日 经技区发〔2019〕4号)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实施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战略;大力实施产业强市、工业带动、突破发展服务业战略;大力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高水平参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高质量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为实现开发区“二次创业”新跨越提供强力支撑。
二、扶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在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
三、扶持内容
(一)鼓励骨干企业膨胀,推动优势产业集群发展
1.根据我区制造业发展规划,为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管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全口径税收5000万元以上(含)且营业收入和税收增幅均在5%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2.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手续齐全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市、区两级最高各补助50%,单个企业区级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购买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企业,按年度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有较大危险性生产环节、有毒有害生产环节购买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不能同时申请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3.对入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对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范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认定的山东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山东省“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列入统计直报系统的,一次性补助企业10万元。若企业被退库再次升规列统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二)鼓励科技创新,实现创新驱动新突破
1.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技术创新项目,经省工信部门或专家认定并列入省创新计划,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3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2万元。同一企业最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新列入国家、省首台(套)名单的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分别按研发投入总额的10%、5%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3.对新评审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三)支持智能制造,推动“两化”融合
1.对承担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威海市数字化车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威海市智能工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2.对连续三年参加山东省“两化”融合评估,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且实现各业务关键环节协同集成应用的工业企业,实施的“两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项目,按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3.鼓励“企业上云”,实施“云服务券”补贴方案,按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一次性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云服务券”上限提高20%。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
同一企业不能就同一建设内容申请“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补助资金。
(四)强化品牌效应,支持质量提升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电子商务等管理体系并初次通过认证的企业,每年给予资金扶持; 对获批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对获批山东省检验检测中心、山东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山东省检测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万元;对“优品威海”品牌宣传,每年给予资金扶持。
3.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持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或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或修订同类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5万元、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项目待市级奖励资金到位后,按1∶1配套扶持。
(五)支持开拓市场,培育竞争优势
1.对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展销活动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展位费不超过4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2.通过自建电商平台、网上商城或在重点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进行网上营销的工业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补助,根据市级奖励按照1∶1比例配套。
3.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每证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军方采购额占比达到10%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
1.企业当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2.企业当年开展能源审计或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七)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企业展位费如获得上级补助后仍有差额部分由区级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区级限额。展位费已获得上级全额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区级补助。
(1)参加境外展览会,原则上按实际展位费补助(美元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其中,同一展会使用1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使用2个或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4万元;企业特装参展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4万元。
(2)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报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且组团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的,原则上按实际展位费给予补贴。其中,同一展会使用1个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使用2个或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特装参展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
2.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支付保费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当年被省、市级商务部门评为或认定为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按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4.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1)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年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年进口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进口100万美元,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进出口最高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2)对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至5000平方米以内,引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家(含)以上,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含)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引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20家(含)以上,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新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元(含) ~ 2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壮大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
对新入选“威海市潜力新星软件企业”的企业,根据市级奖励标准要求,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待市级奖励资金到位后,按1∶1配套扶持。
(九)培育市场主体,壮大商贸流通业
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十)发挥资源禀赋,发展全域旅游
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点(区)的,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扶持。
四、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政法委、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兑现的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2.强化措施保障。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确保项目真实有效,符合标准;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扶持项目的汇总、协调和汇报等工作。
3.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在项目上报和初审阶段进行信用核查,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4.企业在新旧动能转换膨胀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一定额度补助。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扶持条件的,按单项扶持额度最高的政策执行。凡需配套上级扶持的项目,待上级扶持资金到位后,再进行配套扶持。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有专门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或执行相关规定。
本意见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2019年3月11日 经技区发〔2019〕1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开发区招商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更快速度、更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招商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企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探索“管委+园区+公司”的运作模式,推动招商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改革招商工作薪酬分配与考核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担当作为、创新实干,充分释放招商工作活力,构建“大招商、大服务”工作格局,再造“精致城市·幸福威海”领先发展优势。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专业招商。成立国有性质的专业招商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招商人员,员额暂定30名,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竞聘,保留原身份和职级。专业招商人员工资待遇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并根据招商业绩发放考核奖励。
(二)实施园区招商。根据产业规划和园区建设需要,搭建3个专业招商园区平台,实行边开发建设、边招商引资。由智慧谷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以服务贸易产业园为平台,开展专业招商; 由广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以崮山产业园为平台,开展文化旅游项目招商;成立一个新的国有性质的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城市商务中心为平台,围绕金融、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开展招商工作。
(三)实施委托招商。加强与中国产业园区专业运营商联东U谷等招商机构的合作,实行“工业2.5”产业发展模式;与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等世界知名机构对接,提升招商档次,实现“起步就与世界同步”;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牵线搭桥,实现科技招商; 设立海外“双招双引”工作站,年内先行组建5个,计划三年内在全球范围内建立10个,增强招商引智信息捕捉灵敏度、准确性。
(四)实施以商招商。实行“企业扎根”计划,做好安商稳商、以商招商文章,促进企业“增资膨胀”“开枝散叶”。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部分干部服务企业,重点对民营经济、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保姆式”“店小二式”服务,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由工委管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调度和联席会议的召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组织部、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制定商务中心园区公司的组建方案;组织部负责选派干部服务企业;经济发展局负责对选派服务企业干部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考核;商务局负责组建专业招商公司,制定招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负责与委托招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组建海外“双招双引”工作站,负责对专业园区的招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
(三)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改革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相关规定,服从大局、协调联动,积极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稳妥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推进。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巡察工作办法
(2019年7月26日 经技区发〔2019〕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威海市委巡察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全面巡察。
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工委巡察工作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委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省委和市委工作安排以及工委工作要求,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工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工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工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纪工委、工委组织部、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落实工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工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工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委巡察办)设在纪工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市委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 工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工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工委、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工委巡察组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五)配合纪工委和工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为工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七)根据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八)办理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委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工委巡察组向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察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条 工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
工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工委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工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委巡察组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财政、审计、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察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畅通巡察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察机构意见。
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察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工委巡察办和工委巡察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巡察期间,工委各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察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察机构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巡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应当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工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区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工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工委巡察组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6个方面,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以及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七)工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察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察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察对象,开展专项巡察和“机动式”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工委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审计机关和财政、信访、社会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抽查核实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填报廉洁档案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工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工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工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工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工委书记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委巡察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察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察单位发生的与巡察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工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经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工委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工委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察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工委巡察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工委巡察办协调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财政、信访、社会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工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工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工委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工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巡察时,国企工委应当向工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村(居)进行巡察时,所在镇(街道)应当向工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社会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等部门 (单位)应当向工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前,应当根据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工委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对村(居)巡察时,工委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村(居)所在镇(街道)通报巡察任务。相关镇(街道)负责同志应当参加村(居)巡察工作动员会。
工委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工委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工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工委决定。
第三十条 工委(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察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工委同意,工委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工委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工委管委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巡察村(居)情况,工委巡察组应当向村(居)所在镇(街道)进行通报。村(居)所在镇(街道)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村(居)反馈会议。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工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工委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村(居)进行巡察时,村(居)所在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工委(专题)会议或者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
(三)对意识形态方面问题移交意识形态主管部门;
(四)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工委巡察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工委巡察办。
工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委巡察组。
第三十五条 各党(工)委(党组)、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工委巡察办应当会同工委巡察组采取发函督办、现场督查、听取汇报等方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工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委和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工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财政、信访、社会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和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工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工委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工委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工委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工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纪工委、工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经技区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工委会议制度》《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工委管委专题会议制度》《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管委投资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9年11月14日 经技区发〔2019〕50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现将《工委会议制度》《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工委管委专题会议制度》《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管委投资项目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2日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工委管委会议制度和专项工作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经技区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工委会议制度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时间
由工委书记或工委书记委托工委副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两个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
二、参加人员
工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出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工委班子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涉及干部人事任免时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班子成员参加。根据研究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可扩大至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按重大决策事项要求应邀请的利益相关方人员列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含被邀请人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情况由工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告会议主持人。
三、议事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处分、重要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和需要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工作举措;
2.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3.开发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4.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
5.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
6.全区土地征收、出让、转让、开发等重大事宜;
7.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化解处置;
8.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机构设置或调整以及其他深化改革重大事项;
9.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处分事项主要包括:
1.有关工作人员的聘(任)用、录用、推荐、调整、调动、奖惩等事项;
2.干部人事制度方案的制定;
3.按有关规定对干部的处分决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事项主要包括:
1.由管委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
2.给予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3.涉及人数较多和面积较大的土地收回、建筑拆迁事项;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省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2.100万元(含)以上的追加项目、财政奖补政策兑现及其他“一事一议”的公共财政支出项目;
3.由管委投资的重大项目需追加投资,且追加金额占项目预算10%以上的资金安排。
(五)其他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需要定期听取的工作汇报;
3.安排部署全区当前重要工作;
4.工委主要领导同志安排部署需要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议题提报
1.提报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应符合工委会议议事范围,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决策建议。凡提报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事先应当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工委管委分管领导主动沟通协调,再次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提报工委会议研究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一并提报。
2.工委办公室负责对提报工委会议的议题进行收集汇总,由工委办公室主任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列入待议议题,报工委主要领导综合考虑后确定。每次工委会议议题确定后,当期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工委会议由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议题主办部门要按工委会议议题格式和时限要求提报会议议题材料,包括纸质材料议题、所有列席部门出具的《工委会议议题提报单》,涉密事项和敏感材料应注明 “会后收回”并编号。
五、会议决策
1.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进行简明扼要汇报。
2.汇报完毕后,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形成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工委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未到会工委领导的意见不计入票数。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或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研究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表决结果未过半数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由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报工委会议讨论研究。
3.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回避的,按回避制度执行。
4.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
六、会议纪要
会议结束后一般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工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工委书记签发,工委办公室负责制发、存档。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明确具体落实责任单位,工委办公室负责督办。
七、其他事项
1.严格会议保密制度。严格控制涉密和敏感事项的知悉范围,不得随意对外透露或扩大工委会议信息,严禁将涉及的议题材料带离会场或拍照留存、传播等。
2.严格执行工委决策。对经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执行,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工委会议决定。对消极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会议决策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时间
根据需要通常安排在工委会议前召开。
二、参加人员
工委书记、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组织部部长。
三、议事范围
1.研究分析干部队伍现状;
2.研究领导班子建设方向,讨论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3.研究提出干部人事调配意见;
4.酝酿沟通干部任免等事项;
5.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调入和军转干部安置等工作;
6.研究干部人事制度方案、机构编制、机构设置等具体意见;
7.研究决定科级(不含)以下干部跨部门或跨区调动事宜;
8.研究有关干部处分意见。
四、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组织部或纪工委根据工委书记的指示准备会议议题,提供建议、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
2.会议讨论。会议研究干部人事任免调配时,组织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研究干部处分意见时,纪工委监工委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进行发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认真研究讨论。
3.民主集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集中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4.对涉及干部任免和干部处分决定等需要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只做会前讨论酝酿,不能以会议酝酿的结果代替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会议纪要
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由组织部或纪工委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工委书记签发。工委组织部负责会议纪要的制发、存档。会议议定事项由组织部或纪工委负责落实。
六、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按照规定回避。
工委管委专题会议制度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原则
由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持。
二、参加人员
由主持会议的工委管委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召集会议的工委管委领导请假。
三、议事范围
1.落实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措施。
2.研究处理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具体工作。涉及有关重要问题或者“三重一大”的事项,应牵头研究出具体可行的意见报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涉及财政资金支出使用的事项,按财政资金使用要求和程序执行。
3.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问题由工委管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议定,管委分管副主任、财政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参加,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报意见。
4.工委管委临时安排的工作。
四、会议纪要
工委管委专题会议由服务工委管委领导的工作人员或牵头部门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工委管委领导审签后,报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定,由工委办公室负责制发、存档。
五、其他要求
1.工委管委专题会议要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意见明确,措施可行,务求实效,没有实际内容和效果的专题会议不印发会议纪要,调度推进部门职责范围工作的专题会议原则上也不印发会议纪要。
2.工委管委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拖延。
3.各部门单位间要加强协调沟通,牵头部门没有进行有效协调沟通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召开工委管委专题会议研究,责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一、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出差(出访)、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由工委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报备手续。其他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出访)、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报告工委管委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送工委办公室备案。
二、区直部门、直属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应填写《请假报告单》,经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工委办公室备案;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出差、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应填写《请假报告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工委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前应明确其离岗期间主持部门工作的领导。
三、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应填写《请假报告单》,经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同意,报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工委办公室备案。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
四、假期内要保持通信畅通,如区内有突发事件发生,相关责任领导要立即中断休假并迅速返回工作岗位。
五、假期结束要按期返回,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假期的,要及时按原请假程序进行续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续假结束后要及时补办手续。
六、假满返回后要及时向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销假,并通知工委办公室。
管委投资项目操作规程
为加强管委投资项目管理,规范管委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管委投资项目是指管委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二、管委投资单项工程依法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经财政局和建设局审核后,直接发包。因工期紧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须经工委批准。
三、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主体单位委托,招标机构资格由建设局负责审查。
四、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制定,经建设局审查盖章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发布。
五、招标投标遵循有利于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管委投资项目,必须设立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控制价是反映管委投资项目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三)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经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建设单位的工委管委领导审批后,建设单位、财政局存档备案。审计局依法独立做好审计监督。
(四)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前约定时限内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建设单位与财政局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
六、工程开标前一天,建设单位通知建设局参与监督。
七、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变更,须经财政局现场核实批准,其中变更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预算10%或者10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变更额度报工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各项监理职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的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报送财政局,由财政局组织审核。
十、审计局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