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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1日 经技区管发〔2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按村(居)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股份合作社。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区农业经济发展局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具体业务由区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由所属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经管站)负责。
第四条 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实行全面托管。
第五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配备一名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登记;负责应收应付、财产物资登记簿的登记及其他日常财务事务;负责对所有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工程协议等资料整理归档。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报账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确定人选,经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核、镇(街道)审批后,报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镇(街道)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双方分开管理,防止单方动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会计负责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或擅自以集体名义收取任何款项。
第九条 票据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取得、使用、管理发票。各单位对内对外经济往来,要统一使用区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监制的专用收据,使用完的收据存根全部归档保管,不得出借。严禁虚假发票、不合规发票列支入账的行为。加强对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及其他票据的规范管理。
第十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年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上年实际收支情况,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年终要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十一条 收支管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有资金收入,必须于三日内存入银行账户,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和白条抵库,严禁瞒报、截留、私设“小金库”。支出时根据用款数量经民主议事程序,由报账会计填写《用款申请表》,报服务中心审批,方可支用。超出备用金的支出,镇(街道)实行分级审核机制。
(一)备用金制度。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各镇(街道)可根据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际情况确定限额,一般核定500~5000元。发生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非现金开支范围的付款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开支“签审”制度。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负责人签字,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报账会计每月定期到服务中心报帐,经审核合格加盖审计专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二条 规范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由各镇(街道)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准。
(一)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列支村级招待费。
(二)通讯费。通讯费报销人员及报销数额由各镇(街道)根据各股份合作组织具体情况制定。
(三)交通费。有村办企业且有经营性活动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镇(街道)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数量的公车。对保留公车的使用,要参照机关公车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取消后的公车由镇(街道)封存,参照区级规定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归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取消公车后,通过报销车票或发放补贴等方式解决市内交通费,具体方法和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
(四)用工支出。严格控制用工支出,实行“定期汇总、定期公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安排2人记录实际用工情况,并定期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时要逐一列明用工缘由、用工人员、用工时间和用工数量。凡未公示的,一律不予结算,用工费标准由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报镇(街道)审核把关。股东代表参加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原则上不发放补贴。
(五)其他费用。严格控制赞助费支出,严禁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用公款参加各种形式的庆典、开业等活动。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存货要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簿及折旧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购置、租赁、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价格,经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后,报镇批准,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定期对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对资源性资产(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逐项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承包(租赁)方案应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管理。做好集体债权的核实清收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镇(街道)审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核销;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项目报批制度,规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举债行为和举债程序。对发展公益事业确需举债的,必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批准后实施。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借款发放福利和举债进行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投资事项,包括信托投资、合伙办企业、新办实体经济及其他投资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凡区外投资项目一律经镇(街道)审核,报区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凡以前年度开办下属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及拆迁改造等发生的损失,应逐项查明原因并报镇(街道)审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后方可核销。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征地补偿费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在“银行存款”账户下专设“征地补偿资金”明细账户,在“公积公益金”账户专设“土地补偿费”明细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及其他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原有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自然升值以及转化成货币资产或经营性资产的,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取消原村(居)委会每年发放的村(居)民福利,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形式过渡。股东成员欠集体经济组织的往来款,依据村规民约,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在分配红利时扣除。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预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 “四荒” 发包、种粮直接补贴等;股东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股东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
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应在年初时公布当年的财务预算计划;每月初前十日内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度初前十日内公布一次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平时对于多数股东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由监事会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核,并加盖服务中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监事会理财印章,同时由理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和报账会计签字,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由监事会代表股东进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 ~ 5人,与理事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合作组织的财务人员兼任。监事会要行使对理事会的监督职能,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有权对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财务事项以及与股东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把好合同签订关。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报镇 (街道)服务中心 (经管站)一份,司法所一份。
镇(街道)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股份合作组织所有合同均须按年度顺序编号造册,登记保管。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须交报账会计统一归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合同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镇(街道)两级经管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纠正。
第三十八条 区、镇(街道)两级经管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开展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报账会计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任免报账会计的;
(二)集体资金不按规定及时送存服务中心的;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私设账外账、超范围开支现金的;
(四)违反票据管理的;
(五)财产物资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举债的;
(八)隐匿或虚报收入、拖转费用、变通支出项目、虚开支出等弄虚作假的;
(九)超范围使用征地补偿费、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
(十)超标准开支福利费的;
(十一)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详实、不真实的;
(十二)违反民主决策制度,超越权限处理财务事项的,损害股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
(十三)不及时将合同报镇(街道)服务中心(经管站)备案的、未经理事会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需要经过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签订的合同未履行该程序的;
(十四)其他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18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3月4日 经技区管发〔2018〕11号)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移民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 〔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自然变化管理范围,是指符合《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核定登记,并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二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总人数由省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则上“只减不增”,对已核定登记的移民户因出生、婚入、返迁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不再进行登记扶持。
第三条 人口变化管理。对已经批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核减,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死亡的。
2.户口迁至非移民村的 (不包括大中专、技校招生及应征入伍)。
3.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4.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5.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移民村的。
6.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7.其他不应再享受扶持政策的。
第四条 核查时间。在移民扶持期内,每季度进行一次人口核查。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上季度扶持人口核查,各有关镇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人口核查情况(盖章后)报农经局。
第五条 人口核查方法。人口核查由移民镇、村及所在镇公安派出所同时负责。村民委员会是移民核查登记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村的移民人口核查工作。镇政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的核实、确认、汇总等工作。
移民所在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村扶持范围内的移民人口进行核查,并在移民人口核减表上登记(无核减人员,填写“无”)盖章后报镇政府;镇政府根据村级上报的核减表,联合镇公安派出所利用公安户籍系统对扶持范围内的人口进行核查,确认户口变动情况,并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和镇政府公章后报农经局。
农经局根据镇级上报的人口核减表对全区移民人口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移民人口数据提交至公安、财政、社管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核对现有移民名单中户口迁出、户口注销的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核对现有移民名单中区财政直接供养的人员信息。
社管部门负责提供全区新兵入伍和老兵退伍相关信息。
各单位将核对后的移民人口信息在10天内反馈给农经局。农经局根据各单位反馈的移民人口信息做进一步汇总,并及时在山东省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系统中进行核减。
核查发现未按要求核减的移民人口,由相关镇督导各村追缴多领取的移民直补资金。
第六条 人口变化的资金管理。凡是符合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移民身份变化时的下一季度进行核减并停止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统一调配使用,主要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七条 各移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公安、财政、水利、社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4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扶持威海服务贸易产业园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8年3月15日 经技区管发〔2018〕14号)
为扶持园区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威海服务贸易产业园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产业发展平台、促进园区企业成长、引领区域经济提升”为目标,突出园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力发展软件开发和应用、电子商务、信息与通讯技术等高附加值产业,打造竞争能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国际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园区。
二、适用范围
在威海服务贸易产业园 (含智慧大厦) 内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企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搬迁或变更注册地址进驻园区的企业除外)。
三、扶持政策
1.园区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2年免房租扶持。
2.根据园区进驻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前两年给予同等数额奖励,第3年给予50%的奖励,自企业注册并形成增值税年度起计算。
3.鼓励产业投资等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园区企业。
4.协调金融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贷款等服务,对园区企业研发中心设备投资给予2年贴息扶持(以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为参考),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对引进领军型、成长型等知名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园区企业,经认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资金。
6.优先安排园区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相关专业展会,分别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1万元补助,一年最高补助3个标准展位。
7.园区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 ~ 1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2‰奖励。(与第二条不重复享受,园区企业可自行申请享受其中一项扶持政策)
8.对辐射带动能力强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园区企业,除可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四、奖励资金来源
管委分别设立威海服务贸易产业园专项扶持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其中,专项扶持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主要用于园区企业的房租补贴、人才引进奖励、研发平台奖励等涉及企业引进、培育、业务拓展相关事项。产业引导基金前期规模5亿元,其中,由管委指定区属企业出资5000万元,引入社会资本4.5亿元,重点参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推动园区加快培育具有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有效提升园区综合实力。
五、奖励认定原则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类同或交叉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政策出台前引进的园区企业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项奖励不重复认定。
六、奖励兑现程序
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申报材料集中提报威海智慧谷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初审,初审通过的,报相关奖项负责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兑现奖励。组织部、财政局、金融办等涉及奖项的责任部门分别制定相关奖项的实施细则,确保扶持政策及时兑现。对于重大招商项目或涉及一事一议方式申请扶持政策的园区企业,由威海智慧谷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初审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提报工委会研究兑现。
本意见由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1日 经技区管发〔2018〕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授权国资办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形式有: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承受能力、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五条 国资办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三)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五)审核企业重大投资决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
(四)承担投资风险,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三)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四)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监督、考核制度;
(五)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工程设计、实施以及后评价等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除完全市场竞争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层级可延伸至三级企业外,其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比重及构成等;
(二)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主业、非主业投资规模与比重,产业与产品结构安排,投资地域,投资方式,预期投资效益等;
(三)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主体、前期进展、分阶段进度安排等。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所属企业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股权投资,以及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企业增资。
资产负债率处于重点关注区间(70%以上)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年度计划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形成投资计划分析报告。投资计划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外部环境分析,包括主业领域宏观环境及行业发展趋势、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其与规划目标的差距、产品市场前景与竞争力分析等;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计划实施对企业产业升级、产权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贡献,投资所需的技术、人才等要素支撑分析;
(三)资金来源与一级企业、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承受能力分析;
(四)预期效益与风险分析;
(五)应当纳入投资计划分析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在本年度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后,于计划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办备案。同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年度投资规模、 结构、方式和资金来源等实际执行完成情况;
(二)年度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偏差、原因分析以及修正措施;
(三)结合可行性报告进行的投资效果分析;
(四)投资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或改变投资方向。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与原因,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当年7月底前报国资办备案。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结合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论证、法律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
报送区管委研究决定和投资新行业新领域的项目,应当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招选,招标方案报国资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的环境和技术条件等;
(四)项目建设方案;
(五)投资资金构成、资金来源、是否超出财务承受能力以及项目的偿债能力;
(六)相关风险分析以及防范措施;
(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和市场前景、运营方式以及竞争优劣势;
(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安排和劳动定员;
(九)应当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应当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备查。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二)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
(三)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和业务、核心资源、技术、采购、生产、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
(四)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项目建设、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
(五)关联企业调查,包括目标企业所有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分支机构、参股企业的合法设立、经营的有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专家论证,专家组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奇数,企业内部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较高威望的专业人士参加。外部专家应当在监事会的主导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涉及需要由区管委决定的投资项目,专家组成员名单以及专家工作经历情况应当事先报送国资办,国资办应当派员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并由论证专家签字确认后报送区管委,论证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投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法律论证,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委托法律中介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收购、重组和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委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一)投资主体、合作主体的资格以及决策程序;
(二)投资规模与内容、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等;
(三)投资合作方历史沿革、股东构成情况、资产情况、资质背景、 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涉诉仲裁事项等;
(四)投资涉及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等;
(五)市外境外项目所在地与投融资有关的法律问题;
(六)投资方案实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资办依据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由国资办报区管委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市外境外股权投资;
2.金融投资;
3.3000万元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
4.30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投资;
5.3000万元以上的非自建固定资产投资。
(二)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国资办审核,并经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不满30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主业范围内的全资子企业除外);
2.不满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不包含企业购买使用的各种管理软件);
3.5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非自建固定资产投资;
4.投资设立三级企业;
5.非主业投资。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主业范围内的自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不满500万元的非自建固定资产投资,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每季度末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汇总报送国资办备案。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不满3000万元设立主业范围内的全资子企业,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国资办备案,并经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成立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政法委、经发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及国资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成员,重大投资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办,国资办主要领导为办公室主任。需要管委研究决定的重大投资,事前应当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论证。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透明选择投资人并决定对价;
(二)对少数经管委批准引入特殊战略投资者的,建立项目决策责任背书制;
(三)对拟引入投资主体的资质、股东构成情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投资锁定期等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四)引入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应当是具有支持项目持续发展意愿和实力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五)对于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产权、版权、技术等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非国有资本,应当依法对投资主体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认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新设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七)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并在企业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者股权的,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程序。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应当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者收购定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及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决策申请核准的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备案项目的备案表;
(二)经参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以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一般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草签的有关投资意向书、协议、合同、章程,投资合作方及其股东有关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投资各方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
(五)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委派的财务总监按规定发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查实后,管委撤销对该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应当报管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核准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向管委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资办同意,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与本企业的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二十九条 未经国资办同意,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放弃对主业内再出资企业的增资权。
第三十条 未经国资办同意,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融资性贸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境外投资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和《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鲁国资规划〔20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除管委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以明股实债形式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和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单一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除经批准的员工持股和基金管理团队跟投外,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股基金投资项目;
(四)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将基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报送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资办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
(三)是否符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际能力是否相适应,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70%以内),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比重是否合理(一般为30%以上);
(五)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控制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及产业链延伸范围以内;
(六)设立企业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投资层级内;
(七)投资所需资金是否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五条 国资办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视情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办债务风险管控的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第六章 投资评价、监督与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国资办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机构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检查,总结经验和问题。对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及相关问题事项的处理意见,在后评价报告作出后1个月内报送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制度。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控;造成投资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投资超出概算或预算10%以上的;
(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论证、工程设计等不充分或者遗漏重大事实,引发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四)投资效益与可行性研究预期差距较大的;
(五)可能发生投资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或者改变投资方向;
(二)企业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是否科学规范,是否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
(三)固定资产投资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规定,投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与筹集、概算控制、跟踪审计、投资效益等情况;长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与筹集、投资效益等;实际投资效益与可行性研究预期对比情况;
(四)投资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投资项目后评价及结果运用;
(六)投资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十二条 将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纳入国资办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发生以下情形的按照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一)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上报投资行为的;
(二)投资企业实现营业收入比预测值低30%以上、销售利润率比预测值低20%以上的;
(三)3年期满后的所有投资项目的综合投资回报率低于本企业相同或者相近期限融资最高成本的;
(四)非公益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或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本年度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由国资办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管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8日 经技区管发〔2018〕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管委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参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或对部分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在不违背现行金融投资政策的情况下,也可采取其他投资方式投资于回报周期相对较短的项目。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管委主要领导任主任,管委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经发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办、金融办、引导基金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管委其他领导、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在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
(四)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投项目;
(五)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
(六)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七)研究制定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八)完成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承担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决策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区直有关部门在决策委员会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政局代表管委履行区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
(二)经发局、商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负责相关领域子基金筹划设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但不干预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三)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四)国资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属国有企业牵头或参与相关产业领域基金筹划设立工作;
(五)国资公司负责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牵头或参与设立相关产业领域基金的筹划设立。
第九条 成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子基金募集工作;
(二)遴选拟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落实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协议或合同,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子基金委派代表、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七)根据决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
(八)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九)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承办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和收益)应当由引导基金公司及时存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由财政局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十一条 财政局向引导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三条 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
第十四条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十五条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围绕构建现代经济新体系,引导基金及子基金重点投资以下产业领域:服务贸易、康养旅游、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运输装备、 时尚创意等,以及工委、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第十六条 除参股省、市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或其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外,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区外项目。
第十七条 子基金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主要采取参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或设立子子基金,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40%,认定标准为:1.基金直接投资于区内企业的投资额;2.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再由区外企业投入到区内子公司或到区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区内投资金额;3.为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区内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金额。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信托产品、房地产、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
(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五)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参股子基金存续期不高于10年,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存续期的三分之二,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章 直接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项目的股权投资,包括引导基金单独对项目投资,或随参股子基金向企业跟进投资。此类投资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投资决策程序,由决策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管委重点扶持或者鼓励的特定产业内的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照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直投。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5%。
跟进投资同时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且持股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投资协议或章程,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报送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直接使用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调报告,提交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单独直投形成的股权,由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管理,按照《公司法》等法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责任、义务。
第二十六条 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也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委托管理需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五章 子基金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可公开征集,也可邀请相关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优先考虑注册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构;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
(二)出资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首期出资时一次性到位;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
(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资产的20%;
(六)子基金管理人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七)子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为该基金设立时的发行价格。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发起人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设立子基金的申请。多家合格投资者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1位合格投资者作为申请者。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相关社会资本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引导基金直接跟随省、市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直接使用其管理机构的尽调报告,提交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基金投资事项经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四条 对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问题,则终止投资。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基金协议或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和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
第六章 子基金资金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应及时分配, 资金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引导基金清算时原则上只接受现金分配。
第三十七条 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引导基金公司制定,按程序报决策委员会审批。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第三十九条 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引导基金可采取差异化政策,将增值收益部分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让渡办法应在基金协议或章程中列明。
第七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基金工商注册后,应向区金融监管部门报备设立方案、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通过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金融机构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确定,并分别由财政局、引导基金公司、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依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其中,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山东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以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及时向引导基金公司报送月度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引导基金公司应按月汇总子基金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季度汇总业务情况、基金托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报送金融监管部门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金融监管部门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派员参与子基金投资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我区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协议或合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协议或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协议或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直至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缴足首期出资的,或者其他出资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
(三)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六)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引导基金的;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八)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五十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报告。并通过建立排名制度、失信清单制度,实行正向激励,引导促进子基金管理机构加强自律,督促其早投资、快投资、投好资。
第五十一条 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须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业监管机构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和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1月7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30日 经技区管发〔2018〕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办字〔2018〕48号)、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关于实施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试行)》(经技区发〔2016〕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区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我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区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5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工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经济发展局组成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
第六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区内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齐鲁乡村之星、齐鲁首席技师以及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威海市首席技师、威海市乡村之星等省、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区乡村之星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
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工委组织部、农业经济发展局在评选年适当时间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道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镇、 街道推荐人选。
2.各镇、街道推荐的上报人选,上报前要征求卫生计生、纪检、综治、公安、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3.各镇、街道组织初步评审,产生最终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
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道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适当时间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区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
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工委研究同意后,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镇、街道要逐级建立完善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条 管理期内,给区乡村之星每人每月发放政府津贴1000元,每年发放一次。获得齐鲁乡村之星、齐鲁首席技师、威海市乡村之星等省市级称号者,津贴标准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获得区乡村之星称号者优先推荐为威海市乡村之星候选人。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加强工作评估。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区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底委托各镇、街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区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区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区乡村之星的,经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加强指导服务。各镇、街道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第十五条 强化舆论宣传。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区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工委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