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锻炼的意见
(2018年4月17日 经技区发〔2018〕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加强和改进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干部成长路径、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年轻干部培养锻炼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年轻干部挂职和实践锻炼,进一步完善年轻干部发现储备、培养锻炼、选拔使用、管理监督的全链条工作机制。突出对年轻干部的党性锻炼、道德养成、能力建设、作风锤炼,不断增强处理复杂问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全面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能真正肩负起全区改革发展重任的优秀干部队伍。
二、培养方式
(一)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实践锻炼。3 ~ 5年内,将区直部门科级干部中35周岁以下、一般干部中30周岁以下,镇、街道工作经历不足1年的,分批选派到镇、街道进行为期1年的实践锻炼,进一步接地气、补短板。
(二)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双向挂职”。根据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从镇、街道选派部分年轻干部到区直部门对口学习1年,提升业务能力;从区直部门选派部分年轻干部到镇、街道一线挂职锻炼1年,挂职期间,根据现任职务安排挂职岗位,一般科级干部挂职任科级单位班子成员或处级部门中层干部。
根据市统一部署,推荐区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直部门学习锻炼,进一步架天线、提境界。
三、资格条件
参加挂职和实践锻炼的干部,应政治合格,信念坚定,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责任感强,作风端正, 清正廉洁,表现优秀,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选派程序
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到基层一线实践锻炼年轻干部,由区直各部门负责摸清本单位35周岁以下科级干部、30周岁以下一般干部中镇、街道工作经历不足1年人数,列出计划,力争3 ~5年内,符合条件年轻干部全部选派一遍。
参与“双向挂职”干部,由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根据选派资格条件,综合干部素质、能力和岗位工作情况等,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报组织部。
组织部审查推荐人选资格条件,并根据挂职锻炼岗位要求、人选特点以及人选与岗位相适性,全面考察,提出挂职和实践锻炼人选初步意见,报工委研究确定。
五、管理考核
(一)日常管理。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入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入单位管理为主。派入单位负责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要结合干部特点,安排其从事实质性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保证有职有权有责。要建立“1+1”帮带机制,安排经验丰富的班子成员对挂职锻炼干部进行帮带。在具体任务安排和管理上做到与本单位干部同等对待,工作分工和工作安排情况要及时报告组织部。挂职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
(二)考核鉴定。挂职锻炼干部自觉接受派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向派入单位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和思想情况,每半年向组织部报送一次书面工作总结,撰写一篇以上调研报告。挂职锻炼干部的平时考核由派入单位负责,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挂职锻炼期满,组织部全面考核干部挂职锻炼期间表现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纪律要求。挂职锻炼干部要严格遵守派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做到勤政务实、清正廉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马虎敷衍,出现重大失误和业绩倒退,或者在平时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由组织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挂职资格,记入本人人事档案,返回派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待遇保障。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转至派入单位,职务职级不变。派入单位负责妥善解决挂职干部食宿、办公等后勤保障。
六、有关要求
实行年轻干部挂职锻炼是培养发现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培养年轻干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根据干部情况,派出单位要科学安排本单位干部挂职,派入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挂职锻炼干部的岗位和工作任务,为干部挂职锻炼创造良好条件。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工程的若干意见
(2018年4月20日 经技区发〔2018〕29号)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推进全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激发全区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省委、市委关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部署,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全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海外工程师和博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领域包括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智慧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
二、实施创新创业工程
(一) 设立产业人才发展基金。规模5亿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债权投资、股权直投等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基金扶持。
(二)扶持高层次人才来区创业。高层次人才来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下同),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居行业或领域前列,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评审认定,按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给予创业扶持资金,最高3000万元。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研发成果来区转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携研发成果来区成功转化,并对全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的,经评审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人(团队)100 万~ 500万元奖励。
(四)给予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补扶持。对来区创业或全职创新(与区内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下同)的高层次人才,奖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期限5年。在区连续工作满3年,奖补其前两年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继续工作满5年,奖补其第3 ~ 5年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非全职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奖补其来区服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三、实施人才培育工程
(五)大力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在区内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系列工程,威海市人才项目产业工程特聘专家的人才,分别给予人才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给予企业100万元、 6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入选人才工程管理期内,按年度等额发放。
(六)鼓励社会力量为区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于两年内通过区内企业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系列工程,威海市人才项目产业工程特聘专家的社会机构、 中介组织和个人,经认定,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入选人才工程管理期内,按年度等额发放。
(七)健全荣誉激励制度。开展创新创业杰出人才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颁发荣誉勋章,并给予5万元奖励。
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八)给予来区创业或全职创新的高层次人才下列安居待遇:
1.国内外顶尖人才。享受5年内每月5000元的租房补贴,或5年内免费入住约85㎡人才公寓待遇;在威海市区购买自住房的,按照200㎡、120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金额70%的购房补贴,由管委和所在企业按照6∶4的比例承担。
2.国家级领军人才。享受5年内每月4000元的租房补贴,或5年内免费入住约85㎡人才公寓待遇;在威海市区购买自住房的,按照150㎡、120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金额70%的购房补贴,由管委和所在企业按照6∶4的比例承担。
3.省级领军人才。享受5年内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或5年内免费入住55 ~ 85㎡人才公寓待遇;在威海市区购买自住房的,按照120㎡、120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金额60%的购房补贴,由管委和所在企业按照6∶4的比例承担。
4.海外工程师。享受5年内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或5年内免费入住约55㎡人才公寓待遇;在威海市区购买自住房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由管委和所在企业按照6∶4的比例承担。
5.博士研究生。享受5年内每月1500元租房补贴,或5年内免费入住约35㎡人才公寓待遇;在威海市区购买自住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由管委和所在企业按照6∶4的比例承担。
2015 —2017年在区内申报入选省级以上产业领军人才的创业或全职创新人才,符合上述条件且仍在区内创新创业的,对应享受省级领军人才安居待遇。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待遇不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因需申请调换政策的,需扣除已享受待遇的金额(折价金额)。
(九)妥善安置高端人才配偶子女。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配偶愿意一同来区工作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用人单位帮助协调安排工作。其中,原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落实工作单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子女可根据人才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所需学校 (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
(十)提升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每年免费提供1次在北京301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保健检查待遇。为海外工程师、博士研究生每年免费提供1次在市属三甲医院医疗保健检查待遇。
五、附则
符合条件的人才或团队,由所在(合作)企业提出申请,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报工委会研究兑现。上述奖励扶持政策每年兑现一次。同一人才或项目涉及到同类多款政策扶持的,按照 “从优、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1.国内外顶尖人才: 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乌克兰等国家科学院院士或者工程院院士;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3.省级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入选者; 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外专双百计划”入选者; 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300强企业地区总部总经理、首席技术官;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4.海外工程师: 经认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外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5.博士研究生:海内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上述四类高层人才中拥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除外)。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工委管委会议制度和专项工作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8年6月22日 经技区发〔2018〕38号)
新修订的《工委会议制度》《工委扩大会议(管委常务会议)制度》《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工委管委专题会议制度》《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管委投资项目操作规程》《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国土资源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已经2018年第15次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工委管委会议制度和专项工作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经技区发〔2012〕45号)、2012年11月20日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经技区发〔2012〕49号)以及2013年4月22日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经技区发〔2013〕31号)同时废止。
工委会议制度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时间
原则上每两个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由工委书记召集主持。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工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二、参加人员
工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工委班子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涉及干部人事任免及重大决策事项时须超过三分之二的班子成员参加。根据研究事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情况由工委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三、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措施;
2.讨论通过工委管委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3.研究决定各部门提报的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议题提报
各部门提报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重大事项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工委会议议题主要来源:工委主要领导批示需要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工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各部门提报的全区性重大事项; 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报的重大事项。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办部门提报会议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工委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由主办单位就议题内容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取得共识; 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后仍然保留不同意见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报材料中加以说明,供工委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汇报和讨论
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按材料进行简明扼要汇报,汇报完毕后,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定相关事项。
六、会议纪要
工委会议研究的问题和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工委办公室分管主任把关、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工委办公室督查室督办落实。
工委扩大会议
(管委常务会议)制度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召集主持。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工委副书记 (管委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参加人员
工委管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情况由工委(管委)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三、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政策、指示和工委管委重要决定;
2.听取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作情况汇报;
3.部署近期重要工作。
四、会议纪要
工委扩大会议(管委常务会议)研究的问题和部署的工作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工委(管委)办公室分管主任把关、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工委办公室督查室督办落实。
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管委主任召集主持。管委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管委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参加人员
管委主任、副主任出席会议,管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范围
1.通报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2.研究管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会议纪要
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和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管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工委办公室督查室督办落实。
工委管委专题会议制度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工委管委班子成员召集主持。
二、参加人员
由主持会议的工委管委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范围
1.落实工委会议、工委扩大会议(管委常务会议)、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2.研究处理工委管委领导分管领域具体工作。
3.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专项工作。
四、会议纪要
工委管委专题会议研究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工委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发。
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一、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出差(出访)、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由工委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报备手续。
二、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出差(出访)、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报告工委管委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送工委办公室备案。
三、区直部门、直属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应填写《请假报告单》,经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工委办公室备案;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出差、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应填写《请假报告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工委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前应明确其离岗期间主持部门工作的领导。
四、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或因其他事由离开威海,应填写《请假报告单》,经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同意,报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工委办公室备案。各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
五、假期内要保持通信畅通,如区内有突发事件发生相关责任领导要立即中断假期并马上返回工作岗位。
六、假期结束要按期返回,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假期的,要及时按原请假程序进行续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续假结束后要及时补办手续。
七、假满返回后要及时向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销假,并通知工委办公室。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建立科学民主的财政资金支出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坚持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人员组成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工委书记、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工委副书记管委常务副主任、工委副书记、有关管委副主任以及财政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财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职责
(一)审核管委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审批年度预算中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
(三)审批各部门、各单位需追加的预算项目;
(四)审批国有资产变更、处置及投融资等项目;
(五)审批其他急难险重、特事特办的公共财政支出项目。
以上各项,3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工委研究。
四、提报程序
1.项目审批: 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前,须向财政局提供项目概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局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意见,并报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需工委研究的事项提报工委会议研究确定。
2.资金审批:各部门、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前,须向财政局提报用款申请,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意见,并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需工委研究的事项提报工委会议研究确定。
五、会议纪要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印发。
六、资金拨付
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工委会议确定的项目,由财政局下达指标文件并根据项目进展和合同约定拨付资金财政局定期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
七、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工委管委汇报工作。
管委投资项目操作规程
为加强管委投资项目管理,规范管委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管委投资项目是指管委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二、管委投资单项工程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费用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经财政局审核备案、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发包。因工期紧张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须经管委投资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批准。
三、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主体单位委托,招标机构资格由建设局负责审查。
四、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制定后报区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会审,经建设局、财政局审查盖章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发布。
五、招标投标遵循有利于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管委投资项目,必须设立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控制价是反映管委投资项目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三)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经财政局审核后,报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设单位、 财政局存档备案。审计局依法独立做好审计监督。
(四)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前约定时限内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建设单位与财政局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报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约定时限内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工程开标前一天,建设单位通知建设局、财政局派员参与监督。
七、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变更,须经财政局现场核实批准,其中变更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预算5%或者1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变更额度报经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工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各项监理职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的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报送财政局,由财政局组织审核。
十、审计局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
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人事管理,推动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干部人事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二、人员组成
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工委书记、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工委副书记管委常务副主任、工委副书记、 组织部部长、纪工委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组织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职责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部署;
2.研究分析干部队伍现状;
3.研究领导班子建设方向,讨论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4.研究提出干部人事调配意见;
5.酝酿沟通干部任免等事项;
6.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调入和军转干部安置等工作。
四、工作程序
1.会前准备。工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准备会议议题,提供会议方案、建议以及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
2.会议讨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干部人事事项时,组织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议题相关的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进行发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认真研究讨论。
3.民主集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集中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4.对涉及干部任免等需要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会议只做会前讨论酝酿,不能以小组会议酝酿的结果代替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会议纪要
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会议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六、会议纪律
1.参加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按照规定回避。
七、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工委管委汇报工作。
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建立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人员组成
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主任担任; 副组长由管委常务副主任、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财政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绿化管理处、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职责
(一)审查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根据工委管委会议研究的意见,审查重大建设项目;
(四)审查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项目,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沿山体、海岸线内陆一侧重要建筑物选址和单体设计方案;
(五)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设计;
(六)工委管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提报程序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议题,报区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2.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组长审定的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会商并提出初步意见。
3.召开区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会议材料。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实施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
五、会议纪要
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印发。
六、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工委管委汇报工作。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决策水平和推进效率,统筹园区产业布局,建立科学民主的招商引资决策机制,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加大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根据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加快推进投资项目洽谈、签约、落地、建设进程,培植壮大区域经济,构建特色产业园区,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人员组成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常务副主任、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项目推进办公室、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职责
(一)分析招商引资工作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招商引资工作;
(二)听取项目引进单位关于招商项目的情况汇报,对拟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研究重点项目洽谈、用地、规划和推进服务等具体事宜;
(五)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引进和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六)工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工作程序
(一)各项目引进单位将拟签约落地项目材料及需领导小组研究的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 对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经济发展局,由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充分论证,3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论证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研究拿出项目落地初步政策意见;不须论证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引进单位项目材料后直接拿出初步政策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政策意见报送管委相关分管领导审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告领导小组组长。
(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拟签约落地项目初步政策意见,经会议充分酝酿后决定。
(六)领导小组会议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七)会议决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
(八)领导小组定期向工委管委汇报工作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处置工作领导
小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土地资源管理,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原则,实现土地资源集约管理,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办事效率。
二、人员组成
区国土资源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常务副主任、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设在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职责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土地市场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
2.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3.审议全区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开发整理计划及供应计划等;
4.审议重要的土地征收、开发方案;
5.审议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
6.审议土地出让金收缴中的重要事项;
7.审议土地整治项目和方案、耕地保护措施及基本农田重大布局调整划定等事项;
8.审议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
四、提报程序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议题,报区国土资源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2.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组长审定的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并提出初步意见。
3.召开区国土资源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会议材料。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
5.领导小组成员不得对外泄露正在审议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等需要保密的内容。
五、会议纪要
国土资源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并印发。
六、国土资源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工委管委汇报工作。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8年7月19日 经技区发〔2018〕45号)
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区域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扶持范围
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地方文化产业发展要求、在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文化类企业、项目、平台、园区、基地,适用本意见。
二、扶持政策
1.扶持新上文化产业项目。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投产运营后,投入实物工作量达到3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实物工作量每增加200万元,追加扶持资金10万元,最高不超过70万元。[投入实物工作量主要指厂房(营业场所)的建设、购买、租赁、装修等投资及购置生产、办公设备的投资]
2.扶持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生产。我区影视制作机构出品(联合出品须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电影(动漫)作品,在国内主流院线正式公映或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每部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部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我区影视制作机构出品(联合出品须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电视连续剧、动漫电视连续剧(含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首播的,每集给予2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给予1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或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获得省级政府重大奖项的,再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获得市级政府重大奖项的,每部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鼓励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区内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承办由工委管委主办,有助于提升我区文化知名度的大型书画、摄影、剪纸等各类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和重大演出活动,根据规模大小和对我区影响力及知名度提升情况,每场(次)分别给予3万 ~ 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4.支持挖掘、传承、保护开发特色文化。打造经区特色文化知名品牌,获得市、省、国家宣传、文化部门认定或表彰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5.扶持文化产业服务(孵化)平台(基地)建设。对新建或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文化产业服务(孵化)平台(基地),具有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资源共享、资金支持等服务功能,形成专业性文化产业集聚效应,入驻专业类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的文化产业服务(孵化)平台(基地),经区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平台(基地)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此条与第1条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在区内注册、区内纳税的文化企业入驻上述文化产业服务(孵化)平台(基地),自企业入驻起2年内按照0.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 予以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资金由文化产业服务(孵化)平台(基地)运营单位在房租中先行减免,每年底按减免总额一次性给予补助。
6.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7.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区内注册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和诚信状况良好,当年新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范围的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和文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8.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扶持资金。
9.培育鼓励文化名家。新被评为齐鲁文化名家、齐鲁文化英才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创作经费补助;新被评为威海市文化名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创作经费补助。
三、申报程序
1.次年1月31日前,相关文化企业、项目单位依据本意见,向工委宣传部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设备购买、人才培训、获奖证书、影视(动漫)播出合同、承办活动批复文件、实物工作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2.次年2月28日前,工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入实物工作量进行评估、审计,根据评估审计结果提出具体扶持意见。
3.次年3月31日前,将具体扶持意见报工委研究同意后,由财政拨付扶持资金。
四、附则
1.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2.本意见由工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2018年7月19日 经技区发〔2018〕4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我区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区国有企业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系、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幸福经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企业发展转型升级
1.进一步明确区属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发展战略定位,按照目前的核心业务重新确定企业主业和保留的非主业,原则上每个企业确定1 ~ 2个主业,非主业控制在3个以内,突出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国资办、各区属国有企业)
2.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产业板块和功能属性推动投融资平台公司整合重组,明确功能定位。将区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资产资源按产业板块充实到平台公司,增强投融资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能力。(责任单位: 财政局、农经局、国资办、金融办、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3.按照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城市国际化战略布局,利用区属企业在基础设施、资金、技术等优势,采取股权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推动全区国有资本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集聚,为推进东部滨海新城和威海服务贸易产业建设、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新动能。(责任单位: 经发局、国资办、各区属国有企业)
4.设立区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国有企业注资撬动更多社会资本,重点投向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优质产业项目。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加大财政资金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 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国资办、金融办、国资公司)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5.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外派监事会全覆盖,初步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外部董事、外派监事、职业经理人培训考核制度。(责任单位:组织部、国资办)
6.加强国有企业企业家队伍建设,制定完善政治、精神、事业、物质等激励措施,支持保障企业家干事创业。面向国内公开遴选一批优秀年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家后备人才库,对入库人选实行跟踪培养。(责任单位:组织部、国资办)
7.强化和落实企业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深化“校企合作”,推进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推进企业新型学徒试点。(责任单位:社保处、国资办、教体处、各区属国有企业)
8.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公益类企业以岗定员工作,建立完善的计划用工、能进能出、岗薪科学的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国资办、各区属国有企业)
(三)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9.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优化内部结构调整,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数量,解决同质化经营问题,加快推进扁平化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区属企业管理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责任单位:国资办、各区属国有企业)
10.加快推动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突破口,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2018年底前,完成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区投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责任单位:经发局、国资办)
(四)完善国资监管模式,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
11.进一步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依法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责任单位:政法委、国资办、各区属国有企业)
12.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精神,2019年底前,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基本实现统一监管。(责任单位:国资办、区直有关部门)
13.整合出资人监管、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监察等监督力量,构建国资大监督格局,突出抓好“三重一大”等事项监管,打造“阳光国企”。(责任单位:纪工委、审计局、国资办)
14.出台区属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严控新增投资项目进入产能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责任单位:国资办、各区属国有企业)
15.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完成新旧动能转换任务情况、企业负债率纳入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薪酬挂钩。建立分行业负债警戒线管控制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国有企业,实行负债率差异化管理,对高于警戒线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增加资产负债率权重,并严格把关主业投资、严控非主业投资、严控推高负债率的投资项目。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整合、资产证券化、发行中长期债券融资、债务清理整合、市场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自有资金比重,降低财务杠杆。(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办、金融办、各区属国有企业)
16.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健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容错。(责任单位:组织部、国资办、区属国企工委)
17.根据中央、省市顶层设计,加快出台我区改革配套文件,不断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 委办公室、政法委、国资办)
(五)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18.把党的建设贯穿国有企业改革全过程,对企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落实、考核评价、述职评议制度,推动考核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任免、薪酬和奖惩严格挂钩。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体制,全面实行国有企业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肩挑”。(责任单位:组织部、区属国企工委、各区属国有企业)
19.按照管资本就要管党建的原则,加强国企党支部班子建设,按照应配尽配原则,配齐配强企业党务工作力量。(责任单位:区属国企工委、各区属国有企业)
20.加快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推进全区国有企业全面完成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加快建立全区国有企业党组织有效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规则。(责任单位:区属国企工委、各区属国有企业)
21.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齐配强企业纪委工作力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责任单位:纪工委、区属国企工委、各区属国有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工委管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国有企业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组织领导体制,加大对重点改革任务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督查考核力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推进。
二是优化改革环境。要加快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制度体系,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撑。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要鼓励探索创新,充分保护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舆论氛围。
三是抓实改革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服务深化改革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多点发力,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和党建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落地。各国有企业要认真履行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善谋实干,切实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
(2018年12月3日 经技区发〔2018〕68号)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的指示要求,促进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8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办发〔2018〕27号),结合我区实际,就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强化区工委、 镇(街道)党(工)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与党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 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二)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工)委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增加食品安全相关专题,增强党(工)委班子成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调研,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三)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定期向上一级党(工)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上一级党(工)委要就下一级党(工)委的专题报告提出意见要求,指导下一级党(工)委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支持力度。推动各部门单位全力支持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其他群团组织、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配齐配强监管力量,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五)严格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强化管委、镇(街道)食品安全行政责任
(六)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每年的工作报告要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各级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调研,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计划、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落实。积极推进“食安山东”“食安威海”建设,持续开展品牌引领行动。巩固深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建设。
(八)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督促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安委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加强对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评议考核,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九)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重大信息报告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减轻社会危害。
(十)深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配套完善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事权划分,明晰监管边界,实行无缝链接,彻底堵塞食品安全监管盲点和漏洞。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食品安全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履行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工作部署,每年召开食安委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报请区工委管委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区食安办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督办、考核评价等作用。
(十二)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力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投入长效机制,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确保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切实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装备保障力度。
三、强化部门食品安全责任
(十三)加大部门支持保障力度。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在食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监管和侦查机构建设、干部队伍配备、宣传舆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检查督办、追责问责、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搭建辐射面广、群众参与度强的工作载体,协助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和社会监督活动,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执法。每年对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管理、畜禽屠宰管理;农贸市场、商超以及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等团体消费单位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70%并稳定运行;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管理体系;提升监测报告能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区域并延伸到镇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台专项扶持政策,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大力培育食品品牌,提升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深入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施问题导向的抽样检验制度,落实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网络食品监管,及时有效治理行业共性隐患问题,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三安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健全基层协管员队伍,完善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强化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抽检数量达到不少于每年7批次/千人的标准,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少于每年3.5批次/千人;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配足配齐基层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和取证、快检、应急类等执法设备;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经费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基层监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相关标准。
(十七)加强智慧监管。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强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
(十八)促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完善追偿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社会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和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
四、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一岗双责”。各级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 “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其他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分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负责同志要做好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十)强化督查督办。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要加强对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导检查,督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二十一)实施约谈通报。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并限期整改。
(二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者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实行党政同责的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年)
(2018年12月12日 经技区发〔2018〕69号)
(略)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
(2018年12月12日 经技区发〔2018〕71号)
打赢脱贫攻坚战,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政治任务,推进现代化幸福经区建设新跨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就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按照全市“2018—2019年巩固提升、2020年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工作布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我区坚持区级抓统筹、镇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大扶贫格局,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把握扶贫开发工作阶段性特征,深化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衔接,着力激发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内生动力,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着力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脱贫任务,做到全面小康路上一个不掉队,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做出经区贡献。
2.目标任务。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咬定总攻目标,坚持精准方略,坚持标准质量,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既不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也不提高标准吊高胃口,推动扶贫开发工作步步深入、扎实推进、提质增效。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政策延续到2020年。
2018年,贫困户通过扶贫政策每人增收1000元以上,主要致贫因素基本解决,脱贫质量得到有效巩固; 5个省扶贫工作重点村(以下简称重点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全部稳定达到省定退出标准。
2019年,贫困户通过扶贫政策每人增收1600元以上,保障性措施进一步完善,脱贫质量进一步巩固提高,初步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 5个重点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巩固提升,公共服务进一步拓展延伸。
2020年,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达到4500元以上,重点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一次考核评估。2019年下半年,各镇、区直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脱贫攻坚以来工作成效自查评估,向工委、管委提交情况报告;年底,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镇、区直相关行业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情况报告。2020年上半年,各镇、区直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自查、核查情况进行整改提升,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面评估验收;下半年,在进一步整改提升工作的基础上,迎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全面评估验收。
二、重点任务措施
3.精准管理扶贫对象。每年开展一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做到贫困人口、致贫原因、帮扶措施、脱贫路径、脱贫成效“五个清楚”。严格识别退出标准和程序,新致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实施退出。加强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及时落实帮扶措施,有效化解返贫风险,防止返贫现象发生。持续开展建档立卡数据核准清洗和比对分析,不断提高建档立卡数据质量,确保不落一个真穷的,不帮一个不穷的。(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各镇。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4.聚焦重点帮扶对象。在全面巩固提升脱贫质量的同时,突出插花式分布贫困人口,通过产业带动、金融扶贫、兜底保障等综合性措施,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确保所有贫困人口扶贫有措施、脱贫有保障,彻底拔穷根。高度关注“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将贫困人口中自我发展能力弱、子女赡养能力差、经济收入来源少、生活负担重、返贫风险高的“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优先保障和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
5.夯实扶贫产业基础。立足“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真正为农村群众留下一笔扶贫资产”的原则,从项目规模、收益水平、管护机制、运营状况等方面,对已建成的扶贫产业项目逐个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规模小、风险高、收益低的项目及时清算止损,多渠道筹措资金补齐缺口,重新论证建设。同时,保证5个发展前景好、保值增值能力强、收益持续稳定的市级扶贫产业基地,进行重点培植,引导需要整合提升的项目向基地靠拢,壮大项目规模优势,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区扶贫办、财政局,各镇)
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整合涉农资金,扶持非重点村发展扶贫产业项目,逐步将插花式分布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产业扶贫带动范围。(责任单位:区扶贫办、财政局,各镇)
开展省、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基地)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支持扶贫开发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省、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基地)。落实税收优惠、创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满足条件的企业享受基准利率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区扶贫办、财政局、社管局、农经局、社保处,各镇)
6.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拓宽扶贫融资渠道。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延续性,继续开展“富民生产贷”“富民农户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完善重点帮扶对象、有融资需求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扶贫产业重点项目“三个清单”,精准对接融资需求,推动信贷精准投放。加大小额扶贫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实现金融扶贫资源与贫困人口规模相匹配、贷款总量与脱贫需求相匹配。(责任单位:区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各镇)
7.稳步推进就业扶贫。着眼帮助贫困群众在家门口就业,鼓励开发养老、托幼、助残、照料病患等农村互助扶贫公益岗位,优先聘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与失能贫困人口结对帮扶,或鼓励其参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发展,实现劳动脱贫。(责任单位:社保处、扶贫办,各镇)
推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实现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全覆盖、至少掌握一项致富技能。结合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贫困劳动力统一培训、统一就业,拓宽增收渠道。(责任单位:社保处、农经局,各镇)
8.深入开展健康扶贫。强化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参保率保持100%。落实患病贫困人口区域内就诊“先诊疗、后付费”和“两免两减半”政策,鼓励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承担一定比例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贫困患者出院办理结算时给予直接减免。开展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按病情分类分层提供针对性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 社管局、社保处分别牵头,各镇)
每年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贫困户、贫困人口购买扶贫特惠保险,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发挥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叠加效应,确保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始终控制在10%以内。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象范围,其中非低保、五保人口按低收入救助对象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2018年实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责任单位:区扶贫办、社管局、社保处、金融办,各镇)
将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门诊救助对象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给予门诊救助,进一步降低贫困户医疗负担。各镇加强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社管局、社保处,各镇)
完善贫困人口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库和动态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对辖区贫困人口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复核诊断及评估、治疗。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可及性,使贫困人口中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有效救治。(责任单位: 社管局,各镇)
9.深化教育扶贫。巩固强化贫困家庭学生入园、上学、升学保障体系,兜住义务教育底线,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权利。分类制定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措施,认真开展适龄儿童入学摸底排查、失学辍学儿童数据信息比对,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对未升入普通高中的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按学生意愿进入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就读。实施雨露计划,支持引导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责任单位: 教体处、社管局、扶贫办,各镇)
加强贫困人口教育信息比对,精准定位每个贫困学生,建好教育精准扶贫数据库,实现应助尽助、精准资助。全面落实贫困家庭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建设学生资助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贫困家庭学生有学上、上得起学。(责任单位: 教体处,各镇)
10.保障贫困人口住房安全。采取宜固则固、宜建则建、宜养则养、宜租则租、宜保则保等方式,解决贫困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2018年贫困户存量危房全部完成改造,确保不漏一户。推广简便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程序,各镇每年组织对贫困户住房进行排查,对新出现的危房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及时实施改造,改造一户、销档一户。(责任单位: 建设局,各镇)
对达不到危房标准,但“老破旧、脏乱差”问题突出的贫困户住房,纳入“靓居工程”实施计划,整合各类资源,帮助修缮清洁,创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宣传部、财政局,各镇)
11.强化保障性扶贫措施。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持政策,引导适龄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缴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政府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2018年基本实现适龄贫困人口的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落实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失能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完善困难老人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标准。开展孝善养老补贴,综合道德约束、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子女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加快建立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家庭赡(抚)养、监护照料法定义务,探索建立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责任单位:社管局、社保处、扶贫办、政法委、财政局,各镇)
扎实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对贫困残疾人实现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对贫困人口中16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但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鼓励各镇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等服务。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级分类保障政策。(责任单位:社管局、社保处、财政局,各镇)
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的省扶贫标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将符合条件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稳定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低保户与贫困户的收入统计口径,攻坚期内对通过扶贫政策增加的收入不计入低保收入统计范围。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有效解决贫困人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社管局,各镇)
继续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重点加强养老、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设施建设。坚持居家照料和集中供养相结合,依托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为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提供照料服务。鼓励各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邻里互助、实物供给等方式,为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日常护理照料。按照区域优化、布局合理原则,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社管局,各镇)
12.实施重点村提升工程。对照“五通十有”退出标准,进一步完善提升重点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环境整治,推进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工程。推进重点村建设美丽乡村,到2018年底,5个重点村全部达到美丽乡村B级以上标准。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到2018年,重点村村集体收入全部稳定在3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分别牵头,各镇)
13.开展扶贫扶志行动。坚持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培养贫困人口自尊自爱自强精神,激发劳动脱贫、自我脱贫的内生动力。鼓励探索建立脱贫激励机制,总结推广贫困人口脱贫典型,引导贫困群众通过自身劳动主动脱贫,形成勤劳致富、脱贫光荣的良好导向。改进帮扶方式,采取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动员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实施,营造有劳才有得、多劳多得氛围,防止政策养懒汉。(责任单位: 扶贫办,各镇)
着力开展移风易俗,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作用,推行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倡树乡村文明新风。(责任单位:社管局、宣传部,各镇)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成率达到100%;依托“12348”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保证贫困群众足不出户即可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政法委,各镇)
实施“孝诚爱仁”四德工程,深化基层道德品牌建设,打造一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德工程建设示范点,建设一批四德工程主题公园、广场、街道。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组织评选“五好家庭”,开展好婆婆、好媳妇、好儿女等选树活动,倡导忠厚传家、孝亲敬老、克勤克俭、和睦友善的优良家风。推动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创新。2018年试点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2019年全面推开。(责任单位: 宣传部,各镇)
14.巩固深化大扶贫格局。开展企业扶贫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扶贫。继续开展“金晖助老”—— 青春扶贫志愿者行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每年组织志愿者结对帮扶20名贫困老年人。(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国资办分别牵头,各镇)
动员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发挥独特优势和功能作用,参与脱贫攻坚。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脱贫攻坚,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扶贫项目。面向全市社会组织公开征集扶贫类社会服务项目,鼓励社会组织牵手重点村、贫困户,实施社会工作脱贫示范项目,参与到村到户精准扶贫。(责任单位:社管局、扶贫办,各镇)
依托“精准扶贫直通车”平台,搭建“爱心众筹”平台,广泛汇聚、统一调配社会扶贫物资,通过征集、认领贫困户“微心愿”等方式,实现贫困人口生活需求与社会帮扶资源精准对接。建立完善过暖冬过好年长效机制,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难题。每年“10·17”扶贫日期间,开展系列扶贫公益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 区扶贫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
15.强化要素支撑。区镇两级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重点,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攻坚期内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少于上年,财政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区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各镇,资金安排使用要重点倾斜非重点村。(责任单位:财政局、扶贫办,各镇)
根据重点村产业发展需求,调整优化科技指导人员选派计划,实现重点村全覆盖。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科技指导员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其在科技扶贫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科技局,各镇)
16.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融合,在工作思路、政策支持、工作力量、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统筹安排、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优先向重点村和扶贫产业基地倾斜,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扶贫产业发展,以脱贫攻坚促进乡村振兴,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责任单位:农经局、扶贫办,各镇)
17.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坚持脱贫与巩固两手抓两手硬,努力做到脱贫一个巩固一个。探索建立统筹发展、共建共享、内外联动、市场引导、组织保障和扶贫资金持续积累发挥作用的“5 + 1”长效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对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继续给予帮扶,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督权,推进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长效运行,资产收益采取差异化分配方式,重点向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贫困户倾斜,持续稳定增加脱贫人口收益。(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
建立脱贫成效巩固提升监测机制,对脱贫户实施跟踪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脱贫后生产生活情况,返贫的及时纳入帮扶。探索建立贫困人口即时帮扶机制,对因病因灾等出现的临时性、突发性、支出型贫困人口,即时出现,即时标注,即时纳入,建立台账,整合利用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救助政策即时帮扶。(责任单位:区扶贫办、社管局、教体处、社保处、宣传部,各镇)
通过财政投入、“慈心一日捐”、扶贫资产收益等渠道筹集资金,在3镇和5个重点村全部设立镇村扶贫基金,逐步扩大到经济基础较好的非重点村,设立区级扶贫基金,采取补助、救助、兜底保障等方式,巩固脱贫成果。(责任单位:区扶贫办、财政局、社管局,各镇)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重点防范化解产业扶贫市场风险、扶贫信贷风险、债务风险、社会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实施防范和处置应对措施。完善涉贫舆情处置反馈机制,实行舆情分级管理和处置,畅通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等信访渠道,实施24小时网络舆情监控,推进快查、快办、快结。(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
三、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18.强化各级政治责任。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行三级书记抓扶贫,明确责任、狠抓实效。工委管委重在负总责、抓统筹,做好上下衔接,分类指导、督促落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各镇村重在严管理、抓推进,把握工作进度,严格标准要求,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整合各类扶贫资源,规范扶贫产业发展,对脱真贫、真脱贫负责;做好动态调整、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保证质量、政策宣传工作,确保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镇)
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增强政治担当和责任担当,亲力亲为抓部署、搞督导、促落实。实施遍访贫困对象行动,工委书记遍访扶贫工作重点村,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遍访贫困户。(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镇)
配强扶贫任务比较重的镇领导班子。优秀年轻干部交流使用中,注重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安排岗位。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任务比较重的镇党政正职实行重点管理,保持相对稳定,集中精力抓脱贫攻坚,对不能胜任的及时撤换,对弄虚作假的坚决问责。(责任单位:组织部,各镇)
突出镇党委和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强化对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识别、扶持、退出的直接责任,每年制定扶贫工作计划,逐村逐户制定脱贫质量提升计划,组织因地制宜实施扶贫项目,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带动村级履行责任,做到扶贫到户、责任到人,稳定脱贫。(责任单位: 各镇)
进一步压实部门扶贫责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三年行动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责任随着职能走。(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强化责任追究,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在脱贫成效评估验收中,出现重点村退出不达标、贫困户虚假脱贫性质恶劣、返贫率高等现象,要追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的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纪工委)
19.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和党员队伍建设,选好配强重点村党组织班子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到2020年,重点村45岁以下的党员致富能手不少于3人。强化镇党委自身建设,切实负起抓村级组织建设直接责任。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情况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点内容。对重点村党组织建设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地方,组织部门要及时约谈提醒相关责任人,后果严重的要问责追责。(责任单位: 组织部,各镇)
20.扎实推进结对帮扶工作。攻坚期内,坚持部门、单位结对帮扶重点村全覆盖。区直部门要将结对帮扶村内的贫困户作为帮扶工作重点,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实现村内贫困户帮扶全覆盖。加强驻村帮扶力量,继续加强重点村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派驻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组织部、扶贫办,各镇)
按照每个贫困户至少安排1名帮扶责任人、每名帮扶责任人结对帮扶不超过5户的标准,调整优化帮扶对子。根据贫困户实际困难和帮扶需求,逐户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帮扶责任人定期走访贫困户,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困难。完善因户因人精准施策管理系统和帮扶责任人手机APP,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帮扶责任人履职尽责。(责任单位:区扶贫办、组织部,各镇)
21.健全完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对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估方式,扭住“两不愁三保障”核心标准,聚焦脱贫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对全区脱贫攻坚工作进行精准监测、评估验收。2018—2019年重点考核重点村退出和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情况,2020年对“十三五”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评估动态管理、项目实施、资金运行等工作落实情况和脱贫实效,倒逼责任落实、真抓实干。(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镇)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扶贫工作监督机制,改进考核评估办法,加大明察暗访力度,重点督查脱贫质量和脱贫稳定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兑现奖惩,对好的通报表扬,对差的约谈整改,对违纪违规的严肃查处。改进约谈方式,开展常态化约谈,发现问题随时约谈。(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镇)
22.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坚持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坚持不懈纠“四风”转作风,以作风攻坚战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责任单位: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镇)
认真抓好扶贫领域中央巡视发现问题整改,统筹推进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发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纪工委、区扶贫办,各镇)
完善扶贫领域监督联动机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问题线索沟通共享。把每年第二季度作为“问题整改落实季”,对发现的问题逐级逐部门建立台账、整改销号。(责任单位:纪工委、区扶贫办、审计局分别牵头,各镇)
23.提升攻坚能力。根据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类分级开展扶贫干部教育培训,2019年底前实现党政领导干部、行业部门干部、扶贫系统干部、帮扶干部、有扶贫任务的村干部五个重点群体的扶贫政策培训全覆盖,帮助扶贫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培育优良作风。区级重点抓好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基层一线扶贫干部、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责任单位: 组织部、区扶贫办,各镇)
加强扶贫力量建设,脱贫攻坚期内,各级扶贫机构不撤、人员配强、力量不减,保持稳定。(责任单位:组织部,各镇)
24.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基层扶贫干部格外关爱、特别照顾和让有为者有位、吃苦者吃香、流汗流血牺牲者流芳的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制度,激励基层扶贫干部忠诚担当、人在心在、履职尽责、敢于作为。坚持在脱贫攻坚一线考察干部,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扶贫干部、基层干部注重提拔使用。(责任单位:组织部,各镇)
对奋战在脱贫攻坚一线的区、镇干部要落实津补贴等政策,改善工作条件。(责任单位:社保处、社管局、财政局,各镇)
落实国家扶贫荣誉制度。每年以工委管委名义通报表扬一批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责任单位: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镇)
25.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指示,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宣传我区脱贫攻坚取得的重要成就,总结推广各地扶贫脱贫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形成全区脱贫攻坚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责任单位:宣传部、扶贫办,各镇)
总结提炼新时代脱贫攻坚精神,为全面推进现代化幸福经区建设新跨越提供精神动力。建立脱贫攻坚档案,征集“我眼中的脱贫攻坚”影像档案。做好改革开放40周年扶贫成就宣传工作。开展扶贫主题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征集活动,讲好脱贫攻坚故事经区篇,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责任单位: 区扶贫办、宣传部,各镇)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