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6年2月25日 经技区管发〔2016〕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 “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5—2017 年)的通知》(威政办字 〔2015〕23 号)、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目标,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 坚持以农村和贫困残疾人为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 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养老补贴、医疗补贴、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等救助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养老、医疗康复和托养等方面的问题,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力度,使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残疾人整体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小康。
三、救助项目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
对具有五年(含)以上经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70周岁(含)以上的三、四级肢体、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
上述人员中拥有汽车、两套(含)以上房产、注册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已享受离退休待遇或大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在职职工,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100元,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残疾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全额补贴。
(三)残疾人城乡基本医疗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残疾人和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以及农村三、四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 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和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
(2)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听力、言语类残疾人,城区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低档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农村的按低标准缴费的,给予全额补助; 农村高于低档标准缴费的,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助,但补助金额不低于低档缴费标准。
(3)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三、 四级残疾人 (低保对象除外),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助。
(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16~ 59周岁),城乡低保对象中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一级视力类的重度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居家托养服务补助100元。
四、审核发放基本程序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村 (居)委会、镇(街道)初步审核,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重度残疾人,每季度发放一次;其他符合条件的,每月发放一次。
(二)残疾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年度基本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低保证明材料于每年6月31日前到所在镇(街道)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一式两份), 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2.镇(街道)负责初审和汇总,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3.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居家托养服务要求,据实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初审、汇总,并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2.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助资金,镇(街道)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
补助补贴资金除上级财政负担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负担。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社会事务管理局、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补贴对象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享受补贴资金的残疾人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财政局要按时拨付资金,并协同社会事务管理局加强监管,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经技区管发 〔2013〕 37号)同时废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和
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9日 经技区管发〔2016〕42号)
根据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威住建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完善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围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坚持“政府主导、业主参与、社会支持、企业介入”的思路,扎实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通过公共财政支持、物业企业服务,引导业主自觉缴纳物业费,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实现“群众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
(二)工作目标
1. 扎实开展“回头看”活动。对我区2008年以来整治的18个老旧住宅小区进行一次“查漏补缺”,开展专项治理,巩固完善既改小区整治成果。
2.全面落实物业管理。2020年底前,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既改小区现状情况。
由原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对既改小区逐一进行现场排查,重点摸清物业管理运行情况,检查治安防控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楼宇公共设施、道路基础设施等是否损坏缺失以及是否有漏改的区域、部位和项目,对检查出的问题列出专项整治清单。
(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专项整治清单中所列需要维修的问题,对尚在保修期内的项目,由原实施单位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已过保修期的项目及小区整治遗漏的区域和项目,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物业企业研究协商,提出解决措施,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整治完善。
(三)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本着“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的原则,坚持整治与管理相结合,采取市场化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准物业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分类管理。要充分发挥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作用,对于建筑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住宅小区,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物业企业可采取“先期介入、先行接管、先行服务”的办法,也可采取先整治改造、后物业接管的方式。对规模小、不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可暂时实行准物业的方式管理,由附近物业企业或社区代管。
各街道办事处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起“政府扶持、社区管理、物业服务、公众参与”的统筹协调运行机制,明确老旧住宅小区长效管理目标。城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经技管发〔2014〕72号),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与物业企业的信用档案和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同时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物业管理扶持政策
通过政策有效激励承担老旧小区服务任务的物业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1. 鼓励规模经营: 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同意,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将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整体打包,确定1 ~ 2家骨干物业企业接管,使其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
2. 推行便民经营: 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将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含市政道路和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便民服务亭设置权、快件智能存储柜(物流自提设施)场地租赁收费权等,一并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弥补其物业收费不足。
3. 实施拓展经营: 允许物业企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围绕物业服务,自主开展家政、维修、安装、代买代卖、老人陪护、小饭桌等便民服务。
四、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筹措
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采取物业收取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
1. 财政物业补助。根据威住建发〔20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和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6—2020年,各区市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2 ~ 0.4元的标准,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或准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牵头部门、单位给予专项补助”。由街道办事处依据上述实施意见,结合各老旧小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 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期缴交物业服务费。
3. 共用部位租金收益筹措经费。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同意,由小区物业管理或代管单位,从小区的公共场所经营收入和停车收费等共用部位租金收益中筹措管理经费。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是一项惠及民生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管局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职责,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全程参与,建设、市政、园林、环卫、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检查督导,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加强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工作,参与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年审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物业维修,及时协调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做好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环境整洁,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财务收支、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和小区宣传栏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扎实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必要性,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实行干部分片包干进小区、入家门深入开展居民思想工作,动员居民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政法委员会供稿)
规范性文件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6年2月25日 经技区管发〔2016〕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 “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5—2017 年)的通知》(威政办字 〔2015〕23 号)、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目标,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 坚持以农村和贫困残疾人为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 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养老补贴、医疗补贴、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等救助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养老、医疗康复和托养等方面的问题,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力度,使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残疾人整体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小康。
三、救助项目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
对具有五年(含)以上经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70周岁(含)以上的三、四级肢体、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
上述人员中拥有汽车、两套(含)以上房产、注册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已享受离退休待遇或大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在职职工,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100元,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残疾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全额补贴。
(三)残疾人城乡基本医疗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残疾人和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以及农村三、四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 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和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
(2)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听力、言语类残疾人,城区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低档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农村的按低标准缴费的,给予全额补助; 农村高于低档标准缴费的,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助,但补助金额不低于低档缴费标准。
(3)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三、 四级残疾人 (低保对象除外),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助。
(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16~ 59周岁),城乡低保对象中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一级视力类的重度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居家托养服务补助100元。
四、审核发放基本程序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村 (居)委会、镇(街道)初步审核,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重度残疾人,每季度发放一次;其他符合条件的,每月发放一次。
(二)残疾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年度基本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低保证明材料于每年6月31日前到所在镇(街道)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一式两份), 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2.镇(街道)负责初审和汇总,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3.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居家托养服务要求,据实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初审、汇总,并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2.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助资金,镇(街道)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
补助补贴资金除上级财政负担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负担。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社会事务管理局、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补贴对象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享受补贴资金的残疾人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财政局要按时拨付资金,并协同社会事务管理局加强监管,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经技区管发 〔2013〕 37号)同时废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和
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9日 经技区管发〔2016〕42号)
根据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威住建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完善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围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坚持“政府主导、业主参与、社会支持、企业介入”的思路,扎实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通过公共财政支持、物业企业服务,引导业主自觉缴纳物业费,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实现“群众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
(二)工作目标
1. 扎实开展“回头看”活动。对我区2008年以来整治的18个老旧住宅小区进行一次“查漏补缺”,开展专项治理,巩固完善既改小区整治成果。
2.全面落实物业管理。2020年底前,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既改小区现状情况。
由原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对既改小区逐一进行现场排查,重点摸清物业管理运行情况,检查治安防控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楼宇公共设施、道路基础设施等是否损坏缺失以及是否有漏改的区域、部位和项目,对检查出的问题列出专项整治清单。
(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专项整治清单中所列需要维修的问题,对尚在保修期内的项目,由原实施单位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已过保修期的项目及小区整治遗漏的区域和项目,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物业企业研究协商,提出解决措施,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整治完善。
(三)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本着“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的原则,坚持整治与管理相结合,采取市场化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准物业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分类管理。要充分发挥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作用,对于建筑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住宅小区,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物业企业可采取“先期介入、先行接管、先行服务”的办法,也可采取先整治改造、后物业接管的方式。对规模小、不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可暂时实行准物业的方式管理,由附近物业企业或社区代管。
各街道办事处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起“政府扶持、社区管理、物业服务、公众参与”的统筹协调运行机制,明确老旧住宅小区长效管理目标。城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经技管发〔2014〕72号),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与物业企业的信用档案和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同时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物业管理扶持政策
通过政策有效激励承担老旧小区服务任务的物业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1. 鼓励规模经营: 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同意,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将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整体打包,确定1 ~ 2家骨干物业企业接管,使其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
2. 推行便民经营: 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将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含市政道路和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便民服务亭设置权、快件智能存储柜(物流自提设施)场地租赁收费权等,一并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弥补其物业收费不足。
3. 实施拓展经营: 允许物业企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围绕物业服务,自主开展家政、维修、安装、代买代卖、老人陪护、小饭桌等便民服务。
四、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筹措
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采取物业收取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
1. 财政物业补助。根据威住建发〔20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和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6—2020年,各区市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2 ~ 0.4元的标准,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或准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牵头部门、单位给予专项补助”。由街道办事处依据上述实施意见,结合各老旧小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 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期缴交物业服务费。
3. 共用部位租金收益筹措经费。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同意,由小区物业管理或代管单位,从小区的公共场所经营收入和停车收费等共用部位租金收益中筹措管理经费。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是一项惠及民生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管局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职责,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全程参与,建设、市政、园林、环卫、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检查督导,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加强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工作,参与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年审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物业维修,及时协调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做好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环境整洁,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财务收支、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和小区宣传栏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扎实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必要性,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实行干部分片包干进小区、入家门深入开展居民思想工作,动员居民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政法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