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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困难群众医疗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意见
(2017年4月2日 经技区管发〔2017〕10号)
为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6〕1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救助覆盖面,增强救助时效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救急难功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切实提高全区医疗救助水平。
二、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 倍(含)的困难家庭。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
4.经管委研究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依据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2.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
(1)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2 万元(含)以内的,按 70%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2 万元的部分,分别按不低于 80%、60%、40%、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3)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与重点救助对象普通住院救助等同。经民政部门医疗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后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区慈善大病救助条件的,再由慈善总会予以救助。
(三)救助条件
纳入救助的对象,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住院票据,申请大病救助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报销减免的费用;
2.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或救助的费用;
3.参加的各种商业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的医疗保险金;
4.患者单位(本村、社区)或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助费用;
5.社会各界实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救助:
1.自伤自残的;
2.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的;
3.酗酒闹事引起伤害的;
4.交通肇事导致伤害的 (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证明无承担赔偿责任方的除外)。
(四)制度衔接。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主动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社会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三、实施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者应填写《××年度困难群众医疗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一式 3份。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本人填写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填。
(二)提供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住院报销凭证或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据;
4.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等;
5.家庭收入证明。
申报材料当中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需向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原件,镇、街查验审核合格后退回原件,留下复印件上报(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两面) ; 报销的凭证必须上报原件。如果上报前已经报销过,原件被报销单位留下,必须提供报销单位出具的报销证明凭证原件。
(三)审核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和准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后,提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或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报送镇、街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审批
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审核汇总,并将欲救助人员名单报威海市经济核对中心进行核对,核对无问题再次公示3天,无异议的批准为救助对象。
四、资金发放
医疗及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由各镇、街道财政负担,医疗救助金由镇、街道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筹资机制。区、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途径,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区财政局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下拨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落实市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研究制定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并即时结算,个人只支付自负部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年底统一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要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事务管理局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局、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衔接机制。各有关单位要落实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事务管理局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局、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要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财政局要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就业和社会保障处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社会事务管理局做好“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缴费窗口,及时张贴就医指南和医疗救助政策,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4月28日 经技区管发〔201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包括改制后的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下同)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股东)自主、村民(居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股东)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股东)的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交易。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鼓励农村个人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
第五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区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担保融资方式方法,协调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分中心构成,农业经济发展局、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区中心和镇街道分中心的运行、指导和监督,为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协调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 业务。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搭建全区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发布、 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查询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 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二)农村集体林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山林股权等);
(三)农村集体水面养殖权、海域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四荒”资源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
(七)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使用权;
(八)涉农知识产权;
(九)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凡农村村级(包括各种公司、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集体“三资”流转交易额 500 万元以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500 亩以上的,必须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 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 材料;
(四)相关决议、 批准文件;
(五)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各职能部门查阅档案;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公开发行的经济类、金融类报刊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 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 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 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 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 《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 30 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项目编号、 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 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 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 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 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 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 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内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社会保障、成员福利分配等。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17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2017年6月2日 经技区管发〔2017〕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中共威海市经技区工委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明确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经技区发〔2013〕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域内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管委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管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 建议;
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管委提出奖惩建议;
督促检查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根据管委安排,向有关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承办管委交办的其他 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独立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并明确相应规格、配备至少3名专职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外,同时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调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履行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规划;
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
牵头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加油站综合治理和油品供应保障等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负责燃料油生产企业管理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监督、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问题;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负责地震灾害管理和抗震设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和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
负责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体育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及其教学、 科研、实验机构,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负责所属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对监管范围内的公共体育场馆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和燃料油违法犯罪案件;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三条 消防大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在公安分局的监督管理下,负责实施全区消防工作;
针对全区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按规定权限对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其他火灾预防工作;
组织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成品油、燃料油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进行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区火灾事故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 发布。
第十四条 交警三大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依法查纠辖区内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做好重大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工作;
做好汽车站、火车站等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 职责;
依法查处燃料油运输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纪工委(监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社会事务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政法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对管委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依法受理和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治本措施的落实和应急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赔偿;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 教育。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积极申请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对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关停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等建设工程除外);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防汛、供热、燃气等安全管理;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承担全区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处理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难题;
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机械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划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负责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督导各物业管理公司加强生活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场所安全管理;
负责户外广告、门头招牌设置和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设施的安全监管;
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养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及市政桥涵、市政照明、市政道路雨水等设施安全检查和整治;
负责养护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养护、维修等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供水、排污及城市河道等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区内农村县乡公路施工区域及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做好农村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农村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配合上级交通部门开展一系列交通安全检查和整治活动;
负责所组织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监管;
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海港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区内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经济发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对监管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牵头负责全区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病险水库排险加固 工作;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设施农业、种植业、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监督农产品、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渔港水域、渔业养殖及加工企业安全进行监管;
负责渔船使用成品油的安全监管,教育、督促渔船经营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渔港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牵头调度处理海上生产安全事故;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药、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宣传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落实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组织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参与对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工作;
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及时协调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导向;
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参与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督管理;
加强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安全监管,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负责成品油、燃料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燃料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防止因伪劣成品油、燃料油处理造成二次污染;
负责协调联系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负责组织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服务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监督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工程质量;
负责煤炭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监督旅行社及职责范围内的景区、饭店等单位落实有关安全制度;
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前置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经营行为;
依法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负责对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负责成品油仓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的成品油、燃料油经营行为监管,加强质量抽检,特别是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成品油、燃料油质量检测力度,严厉查处有证无照经营、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燃料油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检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证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管委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世纪大厦及其裙楼行政办公场所的消防、安保工作;
负责机关车队交通安全教育和机关食堂、商店、卫生室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组织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落实事故结案批复中有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出口加工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做好加工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负责督导加工区内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配合执法部门对加工区内企业开展联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金融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督导区内金融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组织金融系统制定防火、防盗、防踩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督导环卫企业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
对监管范围内的环卫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负责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所有环节安全生产工作;
对区内体育休闲公园、海上公园等公共场所和游乐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法院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涉及安全生产领域诉讼案件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
第四十条 检察院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涉及安全生产渎职行为的预防和查办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管委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管委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管委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相关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管委作出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 令的;
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管委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公布管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17年10月30日 经技区管发〔2017〕105号)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管委对2013年度至2016年度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7件、废止3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保留的管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原文件公布的有效期限执行。
附件1: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2: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表42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登记号
1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域农村居民购房补助奖励意见 经技区管发〔2013〕20号 2013年2月7日 JQDR-2013-0010001
2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意见 经技区管发〔2013〕40号 2013年5月18日 JQDR-2013-0010004
3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经技区管发〔2013〕104号 2013年12月31日 JQDR-2013-0010006
4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 经技区管发〔2015〕38号 2015年6月16日 JQDR-2015-0010001
5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管理办法 经技区管发〔2015〕63号 2015年12月23日 JQDR-2015-0010002
6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经技区管发〔2016〕9号 2016年2月25日 JQDR-2016-0010001
7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和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经技区管发〔2016〕42号 2016年7月9日 JQDR-2016-0010002
附件2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表43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登记号
1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技区管发〔2013〕31号 2013年3月19日 JQDR-2013-0010002
2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经技区管发〔2013〕37号 2013年4月30日 JQDR-2013-0010003
3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经技区管发〔2013〕51号 2013年7月2日 JQDR-2013-0010005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2017年12月20日 经技区管发〔2017〕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 〔2015〕13号)要求,结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立足产业、严格标准、动态管理、 政策扶持” 和 “公开、 平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在区管委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业和社会保障处、教育体育处等部门 参与。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认定范围(凡符合以下条件的, 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农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在18~ 60周岁,身体健康,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有志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的返乡农民工、转业复员军人、城镇居民、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等。
2.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主要从以果树、粮食产业和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为主导产业的农民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并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生产经营效果较好,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力强。
第六条 认定标准:
1.自觉参加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安排的不少于90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2.无违法违纪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现象发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第九条 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镇(街道);各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区农经局建档备案。
第十条 评审认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团,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公示公布。行政村(社区)、镇(街道)、区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将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区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实施 “四优先”,即:优先申请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中央和省级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复转军人从事农业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支持农业生产,对达到标准的经过认定纳入新型职业农民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要简化办证手续,并优先推荐国家和省、市级示范社的评选,促进农业经济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 新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补贴资金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十七条 优先享受农业科技服务,相关部门通过组建技术指导员或科技特派员队伍,一对一地与新型职业农民结成科技帮扶对子,实行全程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优先享受农业信息服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人才库,对新型职业农民中涌现的典型、经验以及产前、 产中、产后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在各类评优奖励活动中,同等条件优先。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培训交流活动,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平台。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现状,定期免费开展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农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二十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创业的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以最低的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各大中城市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现代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辐射能力强,效果明显的,推荐参加中央、省、市级示范建设的评先选优。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实,终止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给予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
(2017年12月19日 经技区管发〔2017〕1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优做强,根据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上市、场外市场挂牌等方式,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到2020年,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二、落实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税费支持政策
强化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三)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管委设立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各项补助以及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的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等。凡在我区注册并依法缴纳税收的企业,均纳入支持范围。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支持其做优做强做大。
(三)根据直接融资阶段、规模和方式不同,给予如下 补 助:
1.以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当年为基准年度,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企业其纳税区级留成较基数增长部分100%、80%、50%的等额资金补助。
2.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500万元。其中签订上市辅导协议,补助100万元;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补助200万元;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补助200万元。
3.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 融资额不足10亿元,补助40 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
4.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补助100万元。
5.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补助25万元。
6.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7.已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总部和注册地从威海市外迁至我区,第三年一次性给予企业前两年度内纳税区级留成等额资金补助,其中上市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三板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应主要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 企业限售股股东股票应选择在我区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并承诺解禁后在当地进行交易及完税。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初审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复核,报工委管委研究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意识。享受管委扶持的企业,应与管委(或管委授权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进度及违约责任等。在引进中介、投资者、制定挂牌上市计划、股改、提报材料及其他挂牌上市相关节点及时向金融办进行报告、沟通和备案。企业申请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完善企业资源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筛选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分层有序、梯次递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服务管理。建立助推企业挂牌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企业因改制、重组、上市、挂牌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19日 经技区管发〔2017〕123号)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制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16〕11号)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经技区管发〔2016〕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对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网格化管理体系工作考核中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居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酌情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处非办”)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负责对网格化管理体系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并已进入打击处置程序的;
(三)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区处非办负责奖励统计和申报,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及时向区处非办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区处非办,由处非办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 涉案金额在500万元 (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 1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 5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 1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亿元~ 5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亿元~ 10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七)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第九条 ?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十条 ? 举报奖励资金从区级财政安排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不足时,转入下一年度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 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十三条 ? 本办法由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关于建设廉洁经区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14日 经技区发〔2017〕7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威发 〔2017〕11号《关于建设廉洁威海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全面提升全区廉洁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实现美丽经区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总体目标
围绕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战略目标,通过深入推进廉洁经区建设,努力实现干部廉洁意识不断增强,权力监督制约成效显著,反腐高压态势继续巩固,崇廉拒腐观念深入人心,群众幸福指数大幅提升,经济社会环境持续优化,树立起廉洁高效、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
三、重点任务
(一)正本塑廉,锻造廉洁干部队伍
1.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工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三严三实”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树立风清气正的用人导向。党组织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强化任前把关审核,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考核奖惩机制,为善于担当者担当,让积极作为者有位。 (牵头单位: 工委办; 责任单位: 纪工委、组织部)
2.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健全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健全完善干部激励保障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完善考核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政务督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为干部能上能下提供重要依据。(牵头单位: 工委办; 责任单位:纪工委、组织部)
3.严肃党内生活。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扎实推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在决定重要事项时始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不搞 “一言堂”。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把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实践形式,坚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推动问题整改。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中心组学习等制度,深入开展 “学习型” “服务型”“廉洁型”党组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 组织部; 责任单位: 纪工委、宣传部)
4.加强教育引导。注重思想建党,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党史国史、党章党规党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拧紧信仰“总开关”,增强“四个自信”。不断完善党性教育课程体系,改进教育模式,推动内容与形式创新。挖掘党性教育资源,积极推动红色教育资源与廉洁教育资源的融合转化共促。将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结合起来,广泛传播党纪政纪知识,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注重反面警示,全面提升教育实效。(牵头单位: 组织部; 责任单位: 纪工委、宣传部)
(二)挺纪保廉,完善廉洁惩防体系
5.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切实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勇于同违反党的纪律、危害政治安全行为作坚决斗争,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牵头单位: 纪工委;责任单位:工委办、组织部)
6.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认真研究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深层次问题,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完成上级部署改革任务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大胆尝试,为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进行探索。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作为一项刚性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依纪依规开展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基层纪 (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把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牵头单位: 纪工委; 责任单位: 工委办、组织部、法院、检察院)
7.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制度, 抓好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监督实效。坚持并完善廉政谈话、述责述廉等工作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坚持纪严于法、 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研究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则,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通过谈话函询、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纠正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牵头单位 : 纪工委 ; 责任单位 : 组织部)
8.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正确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重中之重,形成持续威慑。做好纪法衔接工作,健全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司法、公安、审计等机关为成员的办案协调机制,强化工作合力。积极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牵头单位: 纪工委 ; 责任单位 : 组织部、 审计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
(三)尊法守廉,营造廉洁法治环境
9.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制度治党理念,将贯彻执行党内法规与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有机统一、协调配合,借鉴其他区市先进经验做法,加强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制度建设,健全公众意见表达、采纳和反馈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现有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牵头单位: 工委办;责任单位: 纪工委、政法委)
10.全面推进公正司法。认真落实中央、省、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各项规定,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对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建全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及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牵头单位: 政法委;责任单位: 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
11.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强化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管人、管事、管钱、管物部门和环节的权力管控,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责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和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平台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反映问题的处理机制,保障公民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牵头单位 : 纪工委 ; 责任单位: 组织部、宣传部、 政法委、审计局)
(四)阳光促廉,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1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简”字当头,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并按程序确认公布,确保清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牵头单位: 组织部 ; 责任单位 : 工委办、政法委)
13.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事前法制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 : 工委办 ; 责任单位 : 组织部、政法委)
14.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行为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机制,完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体系,实现信息发布、解读、回应配套联动,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广度、深度、参与度,提升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各行政机关要依托区管委门户网站等媒体,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 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牵头单位:工委办; 责任单位: 各相关职能部门)
15.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以“亲”“清”为标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党政干部正常联系企业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确保群众办事或反映问题时有人负责、有问必答。加强对区管委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受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 : 工委办 ; 责任单位 : 纪工委、组织部、经发局)
(五)强基固廉,夯实廉洁基层基础
16.深入开展廉洁基层创建活动。全面开展 “廉洁镇街” “廉洁村(社区)”等廉洁建设活动,广泛开展 “廉洁机关” “廉洁企业”“廉洁学校”“廉洁医院”“廉洁家庭”等廉洁创建活动,厚植廉洁根基,充分释放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活力。健全科学合理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责任单位: 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
17.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以“廉政教育课”“集中议廉课”“述廉评议课”为主要内容的“三堂课”活动。通过举办廉洁讲堂、开展廉洁剧目巡演等形式,丰富廉洁教育内涵,提升廉洁教育实效。充分发挥镇村民主议事会作用,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加强对农村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制定、执行的监督,做到全程留痕。定期组织述廉评议,由村全体党员对“两委”干部履职、自律情况进行质询和测评。(牵头单位: 纪工委; 责任单位: 组织部、宣传部)
18.充分发挥纪检委员作用。研究制定《关于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的意见》,在区、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组织配齐配强纪检委员,明确工作职责,尽快开展工作。配齐配强村居党组织纪检委员,强化对村居党员干部的监督。健全完善纪检委员履职保障机制,定期组织纪检委员学习培训,充分发挥纪检委员监督作用。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党组织内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检委员责任。(牵头单位: 纪工委 ; 责任单位 : 组织部、国资办)
19.严肃查处基层违纪违法问题。建立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查处在扶贫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重点查处和纠正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等严重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 (牵头单位:纪工委;责任单位:工委办)
(六)崇信助廉,创建廉洁诚信社会
20.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积极发挥政务诚信的表率和导向作用,统筹推进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领域诚信建设。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将其廉政记录、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个人档案。(牵头单位:经发局 ; 责任单位 : 纪工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
21.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形成全区统一的失信行为分类和惩戒规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研究制定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围绕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产品质量、税收征缴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黑名单”发布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安全防护能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牵头单位 : 经发局 ; 责任单位 : 市场监管局、 法院、 检察院、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环保分局)
2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于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区分失信程度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宣传和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建立健全行政、司法、市场、社会“四位一体”约束和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牵头单位 : 经发局 ; 责任单位 : 纪工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
(七)厚德养廉,培育廉洁城市文化
23.大力弘扬廉洁城市精神。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廉洁教育贯穿 “君子之风·美德威海”建设全过程,贯穿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社会治理各环节。开展廉洁文化进机关、进企业、 进学校、进医院、 进社区、进村庄活动,以廉洁文化激浊扬清,引导党员干部筑牢廉洁从政的纪律底线和道德高线,引导群众树立崇廉拒腐、明德尚善的价值理念。提升廉洁文化建设创新力度,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社会教化、规范行为取向、社会监督功能。(牵头单位 :宣传部 ; 责任单位: 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
24.着力培育廉洁文明家风。广泛开展 “党员家庭” 挂 牌、“党员示范户”创建活动,唤醒党员意识。深入开展廉洁家风家规家训挖掘、整理、 总结、宣传活动,组织学习老一辈革命家家风事迹和各地经典家训,结合近年来我市、区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党员干部从自身和家庭做起,严守纪律规矩。积极开展“家庭助廉”活动, 通过召开座谈会、上专题党课、签订助廉承诺书等方式, 倡议领导干部家属争当 “廉内助”。 (牵头单位: 纪工委; 责任单位: 组织部、宣传部)
25.全力打造廉洁文化阵地。加强对廉洁文化建设的调查研究,丰富廉洁文化建设内涵,推进廉洁文化“软环境”建设。整合多方力量,加大对优秀廉洁文化项目和产品的扶持力度。加强各级廉政文化示范点、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打造富有生命力的文化教育阵地。建好用好区老年大学、区市民文化中心、道德讲堂、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大院等载体,进一步扩大廉洁文化覆盖面。(牵头单位 :宣传部 ; 责任单位 : 各部门、 单位,各镇、街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工委、管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廉洁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抓好廉洁经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协调、调度、 指导、督导、 检查、推进。区直各部门、单位都要立足本职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廉洁经区建设。
(二)加强协作联动。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力度,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研究协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协力推进。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主动汇报、全力推进,共同推动廉洁经区建设全面上档升级。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情况加强督促检查,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工作成效。将推进廉洁经区建设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搭宣传平台,拓宽沟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廉洁经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听取意见建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员参与、成果共享的良好氛围。
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27日 经技区发〔2017〕8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夯实法治经区建设基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5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室字〔2017〕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建设法治经区、平安经区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区基层工作大局,积极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深入推进法律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力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广泛参与。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为基本保障方式,引导区内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广泛参与,推动法律专业人才进村(社区)入户,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强化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社会治理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立足实际,全面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区法律服务发展水平和基层群众最基本、最迫切的法律需求,在全区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三)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在全区村(社区)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 (社区)即可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能够自觉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3.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普遍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法律顾问的选聘及 配置
(一)法律顾问的选聘
1.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近三年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定;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社情民意和政府工作规则,擅长纠纷调处,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 心强;
3.身体健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遵守有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二)配置方式
1.符合条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后,统一报送政法委,由政法委按照条件进行遴选,审核确认法律顾问名单。
2.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统筹调配, 原则上采取1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两个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办法,全区共配置村(社区)法律顾问72名, 保证法律服务全覆盖。
3.政法委根据村(社区)数量将核定的法律顾问名单发到镇(街道)司法所,由镇 (街道)司法所结合实际情况分配法律顾问,分配名单报政法委备案。
4.村(社区)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2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合同一式四份,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各持一份,并分别报送政法委、镇(街道)司法所备案。
5.已聘用法律顾问的村(社区)要将所聘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上报政法委审核,确认合格的纳入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系统。聘用合同到期后, 再按照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施办法选聘法律顾问。
三、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工作职责
1.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 (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 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的,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3.开展法治宣传。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人民调解组织邀请,为调处医疗卫生、交通损害赔偿、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关系、 环境保护、家庭邻里关系、基层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二)工作要求
1.法律顾问每月至少要到每个村 (社区) 累计服务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2.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年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要注意收集整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报告所在地司法所,为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参考,并到场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应及时上报政法委。
3.村(社区)要在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置公示栏,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信息。
四、责任分工及工作机制
(一)责任分工
1.政法委。负责全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摸清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组成、业绩和村(社区)法律顾问需求情况,对报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遴选确定人选名单。制定系统的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具体考核办法,协调保障法律顾问费的供给。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监督,定期进行督查和阶段性总结。协调镇(街道)和村(社区)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各镇 (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辖区内“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服务和日常考核。协助村(社区)做好法律顾问相关信息及服务时间的公示及安排。帮助收集群众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协助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组织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及重大矛盾纠纷、重大事件调处等工作。
2.村(社区)。指定专人与法律顾问对接联络,确定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为其履职提供工作场所等必要条件。对其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会同所在镇(街道)司法所进行考核。
3.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本所的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工作机制
1.规范机制。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统一上墙、统一标准、统一场所、 统一台账、统一档案”的“五统一”标准。法律顾问要主动同村 (社 区)商议并制定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和 “两委”换届选举等方面的服务计划,确保完成规定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服务,需认真填写工作台账和工作日志,收集整理相关照片及活动资料,做到一次一记、一村(社区)一簿。
2.培训机制。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3.联动机制。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要与全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相融合,注意收集整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两委”、群众重大利益的事件,及时上报。
4.考核机制。镇(街道)司法所会同村(社区)对法律顾问服务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检查工作台账、听取村(社区)“两委” 班子和群众意见等形式,一月一调度、半年一小结、年终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
5.互联网+机制。整合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资源,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定期服务与在线服务结合起来,实现法律顾问工作情况信息化管理和在线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及时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管委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形成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合力。各镇(街道)要把“一村(社 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政法委统筹指导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市财政局、 司法局转发的 《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威财行〔2017〕7号)的文件要求,将该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由各镇(街道)从镇(街道)级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中拨付,省、市财政按照20%、30%的比例予以补助。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经区建设工作。政法委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顾问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工委管委和市司法局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经区报、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深入宣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聚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正能量,营造社会高度关注、群众普遍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提升全体法律服务人员的使命感和自觉性,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积极培育先进典型。
(工委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