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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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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6年, 区纪工委 (监察局)通过组织签订廉政承诺书、进行廉政谈话、强化监督责任、开展巡察工作等方式,强化全区各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同时,制定印发《2016年全区纪检监察工作要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4月,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区纪工委(监察局)组织全区党员干部开展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活动。承诺对象包括区工委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副职、部门中层、一般工作人员、 村(居) “两委”干部6个层面的党员干部。针对不同的职务层次,制定6个层面的《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样本,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将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各项业务工作权力事项等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形成该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累计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2187份,督促各级党员干部承诺、践诺,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监督责任】 年内,区纪工委(监察局)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强化落实监督责任。3月7日,区纪工委(监察局)印发《2016年全区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经技区纪发〔2016〕3号),从10个方面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日,印发《关于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经技区纪发〔2016〕4号),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6个方面32项工作目标分解至各科室,明确完成时间及具体责任人。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对全区各部门(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出台】 4月15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内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共威海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办发〔2015〕4号),依据经区实际,区工委制定印发《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经技区发〔2016〕11号)。该办法以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对经区巡察工作的领导机构、小组成员、巡察对象、巡察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
【开展巡察工作】 7月4日,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巡察公告。同月上旬,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3个巡察组,对区建设局、农业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3个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集中巡察。巡察内容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 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执行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和选人用人等方面的情况; 工委和纪工委(监察局)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巡察主要采取召开动员会议、听取汇报、民主测评、设立联系电话和意见箱、进行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 调阅有关资料、进行明察暗访、列席有关会议、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开设巡察工作意见箱、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举报和反映的截止时间为8月30日。通过巡察,增强了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提升了干部职工的监督意识。被巡察单位对巡察组查找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把巡察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7月22日,市纪委第六巡察组在泊于镇政府会议室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巡察工作,并对镇党委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组织部部长张刚出席会议并代表区工委作表态发言。泊于镇全体机关干部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