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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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6月16日 经技区管发〔2015〕38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工委管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30号)、威海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条件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的一类及以上类别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条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四)保教费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六)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费用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八)同意按镇、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范围招生。
(九)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二条 对位于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二章 义 务
第三条 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执行全区统一招生政策。
(一)每年6月向社会公开登记报名;
(二)优先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的入园需求,有充足学位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儿童入园;
(三)学位不能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情况下,采用微机随机排位的方法确定入园名单。
第四条 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规范财务管理。
(一)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在规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
(三)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机制,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别和办园规模(小、中、大班数量)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一类幼儿园、威海市级示范幼儿园、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山东省省级十佳幼儿园每年每班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 2万元、2.5万元。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向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或按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9倍承担一定比例的非公办教师人员经费,承担比例逐步达到50%。
第七条 区教育局定期组织学前教育专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教师培训经费适当向其倾斜。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加各级评先选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于每年1月自愿提出申请,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教育、 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认定后,报市教育、 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财政、物价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具体保教费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经认定普惠性民办的幼儿园服务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业务由区教育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实行同一管理模式和课程模式。
区教育局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实行动态监管,对出现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育和教育质量严重下降、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未经批准而不履行义务,经督促仍拒不改正的,需退还各项扶持经费。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服务期内自愿退出的,幼儿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退出后,不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服务期满,不再申请参加下一期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的,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六条 按《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转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公办性质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技区管办发〔2013〕23号)要求进行公办性质改造,且服务期未满的民办幼儿园,直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直至服务期满,未满服务期且拒不参加普惠性认定的,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转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公办性质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技区管办发〔2013〕23号)同步废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10日 经技区管发〔2015〕66号)
现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5〕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等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对虽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就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下放、转移的事项,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二)强化风险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搭建区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强化行业自律。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优势行业、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尽快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不得对政府转移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项实施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强化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5912345”主任公开电话、 “5920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等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方式,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牵头对行政机关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和价格违法、价格垄断等行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网上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维护,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进行规范监管。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建立协调机制,避免推诿扯皮。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实施,降低行政成本。
(三)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细化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为重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及跨地域、跨部门的案件,建立健全协同办案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强制度保障。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监管制度体系。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 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及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六、组织实施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监管措施中的相关要求,逐项或分类制定本部门、单位具体的监管制度,经政法委员会合法性审查后,于11月30日前将监管制度(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组织部审核确认;12月20日前,要以部门文件形式在本部门或管委门户网站公布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