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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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4年,经区卫生系统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大力实施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基层卫生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全方位增强,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巩固完善,群众看病就医更加便捷。12月,在社情民意满意度调查中,群众满意率达94%以上。
【行风建设】 2月,全区卫生系统启动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暨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活动,各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与76名内设部门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611名医务人员签订《承诺书》,各单位和医务人员自查问题19项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6月,开展医疗门诊“三增一禁” (增设无节假日门诊、增设错时门诊、增设夏季夜间门诊,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带熟人插队加塞、挂“人情号”)、便民正风行动,切实有效解决基层群众看病不方便和医院工作人员带熟人插队加塞、挂“人情号”等问题,确保患者公平、便捷就医。
【乡村医生调查摸底】 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4〕3号)要求,为摸清全区乡村医生底数,准确掌握人员数量和有关信息,为政策研究制定提供参考依据,7—8月,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在全区开展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该次调查摸底针对以下两类人员: 一是在岗乡村医生。指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的乡村医生。二是离岗乡村医生。指现为经区户籍,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离岗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人员。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或持有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获取的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原为经区户籍现已迁出的,已经去世的,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乡村医生不列入该次调查摸底范围。截至8月末,全区有乡村医生391人,平均从业年限20年。其中,在岗乡村医生95人,平均从业年限31年7个月,30岁以下0人、31~35岁8人、36~40岁3人、41~45岁9人、46~50岁5人、51~55岁12人、56~60岁19人、61~65岁21人、66~70岁14人、 71岁以上4人; 离岗乡村医生296人,平均从业年限20年,30岁以下0人、31~35岁0人、36~40岁3人、41~45岁4人、46~50岁7人、51~55岁22人、56~60岁65人、61~65岁61人、66~70岁76人、71岁以上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