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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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镇域农村居民购房补助和奖励的意见
(2013年2月7日 经技区管发〔2013〕20号)

为切实解决农村居民住房问题,拓宽农村居民购房补助渠道,结合我区实际,就镇域农村居民购房补助和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奖励范围
崮山镇、泊于镇、桥头镇辖区符合下述购房补助资格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一)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与村、镇签订《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协议》的。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指以下四种情况:
1.年满22周岁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没有宅基地的。
2.年满22周岁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持结婚登记证和男方原居住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无房证明及不再申请宅基地证明的。
3.义务兵复员、在校生毕业等情况下,户口又落回本村且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
4.原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户口已迁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11年5月1日后又将户口迁入的(义务兵复员及在校生毕业除外)。
2.将原有宅基地或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予他人的。
3.没有申请过宅基地但在村内有既成事实住房(包括通过继承、分户、购买或自建等方式获得)的。
4.本人无宅基地或住房,但其父母家庭在本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既成事实的独立所有权宅基地或住房(包括通过继承、分户、购买或自建等方式获得)的。
5.有“拒服兵役义务”记录的。
(二)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退交给村集体,并分别与村、镇签订《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退交协议》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资格认定。
1.满足上述条件,年龄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且为农村低保家庭成员,认定为“特困”大龄青年补助资格。
2.桥头镇已取得环翠区 《购房扶持资格确认书》的农村居民,视为符合经技区购房补助资格条件,今后新申请购房补助的农村居民须按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认定。
二、资格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购房补助资格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村民向本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经技区农村居民购房补助申请表》或《经技区特困大龄青年购房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困大龄青年须同时提交农村低保证或农村低保边缘证原件及复印件。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按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表决,并在村务公开栏将申请人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附申请材料上报户口所在地镇政府。
(三)镇政府审查。镇政府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相关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镇、村两级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协议》或《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退交协议》,并将审查意见报管委复核。
(四)管委复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监察局、社会事业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对各镇上报的审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管委研究确定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符合购房补助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房证明》。《准予购房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过期后需重新进行复核确认。
三、补助奖励标准
符合购房补助资格的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购买本镇域农村集中居住区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住房或经技区范围内的商业开发住房并一次性享受相应补助奖励。
购买本镇域农村集中居住区划拨土地上建设住房的,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 购买经技区范围内商业开发住房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
符合特困大龄青年补助资格的,在上述补助款额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万元补助。
上述补助款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8 : 2比例分担。
对退交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购房居民,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退交协议》约定,与村委会办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退出、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经评估,在享受购房补助的基础上,由镇政府或村委会给予每套房屋(含宅基地)人民币2000 ~ 6000元的奖励。严禁村委会将收回的房屋再出售给不符合建房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补助奖励领取程序
(一)桥头镇农村居民已取得环翠区《购房扶持资格确认书》,并已购买商业开发住房的农村居民,凭购房合同、购房交款收据和《购房扶持资格确认书》到桥头镇政府领取补助款。
(二)各镇符合购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购房证明》后,购买经技区范围内商业开发住房或本镇域范围内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的,可凭房屋预售合同或房产证、购房交款收据和《准予购房证明》,到所在地镇政府申请领取购房补助款。其中,退交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购房居民还须同时提交由镇政府出具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退交办结证明》。所在地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并汇总上报管委。财政局根据管委审批意见拨付补助款,镇政府负责发放补助款。
五、补助性购房的上市和退出
(一)享受政府补助购买的商业开发住房,自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或用于担保,但为购买该住房而用于抵押的除外。确需上市交易的,申请人须提供拥有新住房的有效证明并将其已领取货币补贴资金的50%退还给政府,经镇政府确认后,报管委核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办理交易手续。
满5年交易的,须提供拥有新住房的有效证明,经镇政府确认后,报管委核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办理交易手续。
(二)购买镇域农村集中居住区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住房,自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起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或用于担保。
满5年确需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政府指导价差价的60%,向管委交纳土地出让收益等价款。
因购房人个人原因,未满5年确需提前上市交易的,由管委按照届时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政府指导价折旧回购,重新向具备准购资格的农村居民出售。
上市交易时,镇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三)上述(一)、(二)条款内容由购房人在领取补助款时与户口所在地镇政府签订协议约定。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6日。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域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购买及补助奖励试行意见》(经技区管发〔2011〕73号)废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3月19日 经技区管发〔2013〕31号)
现将《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和科技孵化大楼的科技孵化作用,培育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推动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入驻区科创中心和科技孵化大楼的科技型企业。
二、入驻条件
(一)入驻项目(企业)基本条件
1.项目技术先进、环保节能;
2.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3.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承诺项目成熟后在我区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优先入驻项目(企业)条件
1.符合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包括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信息、服务外包等;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
3.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高校院所教授、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携带的科技项目,以及近5年毕业的大学生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
4.国内外科研院所、大企业来区设立的创新研发机构;
5.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不作为孵化企业)。
三、入驻程序
(一)申报材料
项目(企业)申请人向科创中心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入驻审批表》。详细填写项目(企业)情况和产业化规划、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情况、创业者个人和创业团队基本情况、项目(企业)需求等;
2.《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3.知识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项目评审
科技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科创中心送达《入驻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申请人接到入驻通知后,应与科创中心签订《企业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孵化协议》应承诺项目(企业)发展重点和目标, 主要包括项目(企业)发展情况、经济效益、技术成果、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和产业化进程等。 项目(企业)成熟后不在我区进行产业化的,应按协议约定返还所享受的各项优惠。
四、服务项目
(一)免费提供新办企业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验资、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审批代码等手续;
(二)免费提供洽谈、会议等商务服务设施;
(三)提供安全保卫、公共场所物业管理服务等;
(四)协助申报科技计划、科技成果鉴定、研发平台、知识产权等;
(五)提供融资、培训、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组织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招商推介等方面的会议或活动。
五、扶持政策
管委每年至少安排500万元作为科技孵化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入驻企业房屋租赁费用,对企业及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奖励资助,对企业(项目) 贷款贴息,或对企业(项目)无偿资助等。
(一)孵化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视情况分别给予全额或半额补贴; 延长孵化的,租金按半额补贴。
(二)孵化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管委分别给予其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部分100%、80%、 50%的等额奖励扶持 (不含个人所得税); 给予孵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部分等额奖励扶持,奖励人员比例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
(三)对孵化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经过论证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或半额贴息。
(四)对入驻企业中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大、前景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无偿资助。
(五)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项目,引导鼓励风险投资公司等进行对接服务。
(六)对于在区内产业化的项目,管委给予连续两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部分50%的等额奖励扶持。
(七)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大型企业到孵化器创办分支机构、研发平台或共建创新载体等重大项目的,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扶持政策。
(八) 扶持政策申报程序为:入驻企业提出申请,科技局负责组织初审,并根据扶持资金数额,分别提报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管委会议研究决定。
六、毕业、延长孵化、终止孵化
(一)毕业条件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三条: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三年孵化期满,经营状况良好; 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孵化期内技工贸总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5.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毕业认定及办理
1.申请毕业的企业要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向科创中心报送《毕业申请书》,由科技局牵头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准予毕业后,迁离孵化器。
2.对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迁出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延长孵化
1.入孵企业虽未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但在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需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才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入孵企业申请,由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以与科创中心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期限。续签的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五年。
2.需要延长孵化期的企业,需在入孵第三年最后一个季度向科创中心提出《延长孵化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终止孵化
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入孵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项目产品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延长孵化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七、评估考核
(一)评估考核时间
入孵企业自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 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二)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
(三)评估考核方式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 科技局牵头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评估考核小组,按照《孵化企业评估考核标准》,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比打分,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财务报表;
2.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
3.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开发情况,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建设和培养,管理制度、营销渠道等方面的建设情况以及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
(五)评估考核结果使用
对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器;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八、退出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科创中心有权与其终止协议:
(一)从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活动的;
(二)从事与申请内容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注册或入驻6个月以上,未能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不按规定交纳协议约定相关费用的。
九、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8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管理办法》(经技区管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3年4月30日 经技区管发〔2013〕37号)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目标,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 坚持以农村和贫困残疾人为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 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从2013年1月起,逐步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养老补贴、医疗补贴、护理补贴等救助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养老、医疗康复和托养等方面的问题,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力度,使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形成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基本框架体系。
三、救助项目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城乡救助政策的通知》(经技区管发〔2012〕29号)文件规定,对具有五年(含)以上经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 70周岁(含)以上的三、四级肢体、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
2.补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残疾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参保的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对未纳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贴。
(三)残疾人城乡基本医疗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视力、 肢体、 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除重度残疾人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以外, 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贴。
(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
具有经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城乡低保对象中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一级视力类的重度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发放居家托养服务补助100元。
四、排除人员
下列残疾人不纳入救助范围:
1.拥有汽车或两套以上房产或注册公司的;
2.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已享受离退休待遇或大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4.属在职职工的。
五、审核发放基本程序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
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城乡救助政策的通知》(经技区管发〔2012〕2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村(居)委会、镇(街道)初步审核,由社会事业局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研究确定,由镇(街道)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重度残疾人,每季度发放一次;其他符合条件的,每月发放一次。
(二)残疾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年度基本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低保证明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到所在镇(街道)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两份),过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2.所在镇 (街道)负责审核、汇总,每年5月31日前将审核表、汇总表提交区社会事业局审核。
3.社会事业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由镇(街道)于每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三)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居家托养服务要求,据实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初审、汇总并上报社会事业局审核。
2.社会事业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助资金,由镇(街道)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六、资金来源
补助补贴资金除上级财政负担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负担。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是区工委、管委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社会事业局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阳光操作; 要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补贴对象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对享受补贴资金的残疾人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二)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个人或部门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以及补贴对象、补助金额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管,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监督管理的意见
(2013年5月18日 经技区管发〔2013〕40号)
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 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现就全面落实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须实施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的项目范围是: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重大建设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 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查程序和方式
(一)审查程序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规划选址文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区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区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 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 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 (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二)审查文件时效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三)再审程序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整改后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三、职责分工
安监部门负责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发改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作为立项前置条件,对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监管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和注册登记。
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对于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其他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招商部门和各镇、街道应按照上述规定督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协同把好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源头关。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8年5月17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生创业
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7月2日 经技区管发〔2013〕51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13〕第25次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建设,确保创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经技区管发〔2013〕3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主要功能是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
第三条 创业基地由区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施服务与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创业基地发展规划; 对入驻大学生创业者进行“进—管—出”的考察评估、综合服务与管理工作; 负责创业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协调交流。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三)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场所,提供相关咨询和商务服务。
(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创业基地入驻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可申请入驻创业基地。
(一)从事科技研发与应用、服务外包、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有利于经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企业。
(二)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进行研发经营的企业。
(三)驻威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创办的企业。
(四)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承诺项目成熟后在区内进行产业化,对大学生创业具有良好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其他生产企业。
(五)入驻企业应在经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
(六)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优先入驻创业基地:
(一)符合经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包括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服务外包等。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关键技术。
(三)能够对大学生创业提供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四)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高校院所教授、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携带的科技项目,以及近5年毕业的大学生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研发、办公、经营用房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延长孵化企业房屋租金补贴50%。
(二)企业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管委分别给予其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部分100%、80%、50%的等额奖励扶持(不含个人所得税); 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部分等额奖励扶持,奖励人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
(三)对于实现在区内产业化的项目,管委给予自实现产业化之日起连续两年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部分50%的等额奖励扶持。
(四)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两年。
(五)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
(六)管委每年安排至少500万元作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入驻企业的房屋租赁费用,企业及相关管理、 技术人员奖励,对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或对企业(项目)无偿资助等。
(七)符合创业人员补贴发放标准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按照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10〕27号)、《关于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由入驻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并根据扶持资金数额,提报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管委决定。
第四章 入驻企业责任义务
第八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经营范围,不得转租、转借公司经营场地。
(二)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服从服务中心的管理,支持、配合服务中心工作。
(四)按时缴纳应由企业承担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基地公共设施,保持良好经营秩序。
(六)因企业发展需要增加办公场地的,可向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新增加的办公场地优惠政策按企业初次入驻计算。
第九条 3年孵化期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原则上应退出创业基地;孵化期间发展较好,但又不具备退出条件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延长孵化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延长孵化,延长时间不超过两年。未能实现孵化目标,又不具备延长孵化条件的,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
第十条 企业经批准延长孵化期的,除按规定享受房屋租金补贴政策外,不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中心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基地,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一)创业场所使用率较低。
(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
(三)入驻后3个月内未完成企业营业地址变更及工商登记、税务注册等事宜。
(四)企业违反 《管理办法》或不能履行协议的。
(五)转借、转租房屋的。
(六)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孵化的。
第五章 创业基地入驻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入驻创业基地条件的企业,填写《经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毕业证、学位证等个人基本资料, 以及《创业规划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
(三)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学位证;
(四)已经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个人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批准入驻后由服务中心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基地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
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 经技区管发〔2013〕104号)
现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促进经济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转作风、 重规范、 求创新、 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为核心,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为突破口,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联审联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推动行政服务提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公共设施配套、中介服务等事项办理,纳入本方案予以全面规范。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 提升效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确需保留的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二)转变职能, 便民利民。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评判标准,以方便企业办事为目标,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三)完善链条, 一门受理。依法重新整合政府资源,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链条上涉及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每个审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只面对牵头部门,提供本阶段所需所有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实行全程跟踪负责。
(四)三级联动, 市区一体。区、镇(街道)要同步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对接工作,实现市、区、镇三级联动,搞好衔接,整体推进。同时区审批部门之间的关联事项,要进行部门、事项和窗口的优化整合,做到市区一体。
(五)强化公开, 透明运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互动方式更加灵活。积极推行网上办事,提高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率。推进网上技术辅导,让企业和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事项申请。
(六)拓宽领域,全程规范。加强对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实行公开承诺、建立诚信体系等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七)依法依规, 强化监管。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不得擅自增加法定以外的事项,不得将部门程序性管理工作纳入审批流程,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审批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四、主要任务
(一)整合审批流程。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立项、 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立项阶段工作,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工作,规划分局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工作。
(二)实行联审联批。打破部门界限,理顺和压减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联审联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三)优化机构职能。根据模块化流程再造联审联批运行需要和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标准,对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分局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和审批职能进行优化整合,按照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将审批职能全部归并到行政审批科,监管职能合理配置到其他科室,行政审批科整建制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并充分授权,除特殊性技术审查需要其他科室配合外,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办理。要强化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相互制约机制,确保审批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强化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提高报件合格率和审批成功率。
(五)推进网上审批。依托现有资源,进一步完善电子审批系统,充分发挥建设事项管理平台、联审联批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的作用,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和市、区、镇三级实时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格的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投诉、网上查询,探索推行数字认证、网上缴费。大力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提交原件或者领取证照的,逐步引入邮政、快递等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六)完善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依法公开审批的依据、流程、办事指南和业务表格等,并完成与电子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信息数据的对接,实现相关数据与审批结果的同步公开。组织开展网络技术、信息发布等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网络监管机制。加强政务微博建设,方便群众查询信息、反映问题。
五、联审流程
经过整合,建设工程项目联审流程的5个阶段完成时限为:项目立项、用地审批、施工许可各5个工作日,规划报建9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4个工作日,共计28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方案编制、文件审查、公告、公示、挂牌等时间,总计不超过95个工作日,不计入联审联批时限。
(一)项目立项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 经济发展局。
审批部门: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
审批事项(6项):
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划分局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或建设项目定点);
环保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具体流程: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经济发展局;
(2)经济发展局即时将申请资料抄告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
(3)规划分局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即时抄告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
(4)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实行联审联批,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提供给经济发展局;
(5)经济发展局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经济发展局;
(2)经济发展局即时将申请资料抄告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
(3)规划分局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即时抄告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
(4)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实行联审联批,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提供给经济发展局;
(5)经济发展局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经济发展局;
(2)经济发展局在第3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抄告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环保分局,并将备案文件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水利、林业、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海洋、防震、防雷、电力、冶金、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审批。
(二)用地审批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 国土资源分局。
审批部门: 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
审批事项(2项):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划分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具体流程:
1.划拨类用地。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
(2)国土资源分局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分局;
(3)规划分局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后提供给国土资源分局;
(4)国土资源分局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市政府批复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后,在第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类用地。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
(2)国土资源分局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完成协议出让活动后,在第1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相关申请材料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抄告规划分局;
(3)规划分局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后提供给国土资源分局;
(4)国土资源分局在第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类用地。
(1)在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
(2)国土资源分局在第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将相关材料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抄告规划分局;
(3)规划分局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后提供给国土资源分局;
(4)国土资源分局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水利、林业、供水、排水、园林绿化、 海洋、防震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审批。
(三)规划报建阶段(9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 规划分局。
审批部门: 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人防部门、环保分局。
审批事项(7项) :
规划分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
公安分局负责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人防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含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两类)的项目审核、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
环保分局负责备案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具体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规划分局;
2.规划分局即时抄告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人防、 环保等部门,传送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联审联批;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将审核意见书提供给规划分局;
4.规划分局于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审查,抄告建设、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步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于第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公安分局完成与规划相关的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初步审查,人防部门完成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含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两类)的项目审核,环保分局完成备案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上述部门完成审查审核后于第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文件提供给规划分局;
6.规划分局于第9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意见及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消防设计审核文件、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意见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审批。
(四)施工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涉及三部分内容,即前置审批、施工许可联审联批、后置审批。其中,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所涉及的事项因时间和顺序等原因无法与施工许可联审联批,也不适合列入其他阶段。为保证建设项目审批链条的完整,也将其列入此阶段,但只作办理时限要求,不作联审联批要求,不计入联审联批时限。
1.前置审批。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部门和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安分局、市政局、园林、气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
审批事项(2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查。
审批时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限为7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审查分为招标形式审查、招标公告审批、招标文件审查等阶段,每阶段时限为2个工作日。
2.施工许可阶段联审联批(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及办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划分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分局和人防部门。
审批及办理事项(11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含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建筑工程质量报监、市政配套建设审查、园林绿化配套建设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环保分局负责工程噪声排污申请登记;
规划分局负责定位、放线测量任务书;
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建设有关事项审核。
收费事项(7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人防结建费。
具体流程:
(1)材料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该建设项目申请后,按程序将资料分发给各相关部门,出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联审联批通知书》。
(2)内部流转。各部门按照承诺时限要求进行审查,并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联审联批审查表》的形式流转。
(3)联合踏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需要现场踏勘的联审联批部门、单位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现场提出踏勘意见,建设单位需根据意见进行整改。
(4)统一收费。凡涉及施工许可阶段收费项目,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缴,并在建设项目审核表上签字盖章。
(5)限时办结。环保分局在第3个工作日完成工程噪声排污申请登记,将申报登记文件提供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人防部门于第4个工作日完成城市建设有关事项审核,并于完成当日将最终审批文件提供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第2个工作日完成建筑工程质量报监、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于第4个工作日完成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市政配套建设审查、园林绿化配套建设审查,在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并抄告规划分局,规划分局即时作出《定位、放线测量任务书》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意见及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将工程项目情况抄告地税分局。
上述时限包括现场踏勘时间,但不包括现场不合格需整改时间。
3.后置审批。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服务部门: 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社会事业局。
审批事项(4项):
规划分局负责规划定位放线记录(建设工程开工前)、规划验线确认(基础施工完成后);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预售许可;
社会事业局负责城市居民区命名审批;
服务事项(1项): 公安分负责门牌楼号编制。
审批时限: 规划分局规划定位放线记录、规划验线确认书办理时限各为2个工作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预售许可审批时限、社会事业局城市居民区命名审批、公安分局门牌楼号编制办理时限各为5个工作日。
后置各项审批服务事项由各部门把关。
(五)竣工验收阶段(4 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验收备案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划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和气象、 人防部门。
验收备案事项(6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规划分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公安分局负责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验收;
环保分局负责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
具体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需要,按照备案事项各项办事指南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登记后即时抄告规划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和气象、人防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3)规划分局、公安分局、气象和人防部门、环保分局在正式受理后的第3个工作日,将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第4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阶段所有备案证明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水利、园林绿化、海洋、防震、城市管理、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验收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缴纳法定税费。
六、配套措施
(一)梳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清理精减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规范前置条件,不是法定的前置条件依法予以废除。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变动的事项,要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对其中涉及建设工程项目链条中的事项,要及时根据情况对联审联批流程进行相应调整。
(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该取消的取消和宜免则免、宜减则减、宜缓则缓的原则,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同时简化收费手续, 合并收费环节。推行 “一站式”收费模式,实行“一门缴费,关门分账”。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收费的,要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
(三)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代办机制。要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四)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要求,通过电子审批系统事项管理平台对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事项分类、办理机关、审批范围、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等事项基础信息、联审联批信息和办理流程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门户向社会公开,供企业和群众查询。
(五)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
(六)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建设工程项目进入联审流程前,应完成前期工作。具体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审查;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或建设项目定点)前期工作,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等。上述事宜须在3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
(七)规范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对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广电网络等配套工程,纳入整体建设工程项目流程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或相关公共服务企业窗口或营业厅提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当天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公共服务企业配套工程受理决定书》。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配套工程设计,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书,在承诺的时限内组织进场施工,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八)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要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利用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管理平台、联审联批和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对外承诺服务标准和时限制度,完善诚信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罚力度。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服务突出问题,监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郭传利同志任组长,毕建忠同志任副组长,管委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茂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天水同志任副主任,负责拟定方案和协调实施等。
(二)明确职责权限。联审联批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协调联审联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制度、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 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对纳入联审联批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一次性告知需要申请的全部内容,做好业务办理辅导工作;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联审联批相关部门,转交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相关部门、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 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联审联批流程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 及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联审联批,按时反馈审批结果; 会同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联审联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联审联批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部门内部的审批权限,设置联审联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联审联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工作联络等事物; 协助牵头部门落实联审联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联审联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 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联审联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强化效能监察。监察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实施网上全程监察,实行绩效考评,特别要加强对一次性报件合格率和审批成功率的考核。要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涉及的所有牵头部门和审批部门,以及公共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承诺的办事程序和时限兑现。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者不按本方案规定的流程、方法、时限实施审批以及拆分审批事项,造成工作延误的,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八、相关事项
(一)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经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所有申报材料齐全,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联审联批时限。
(三)上报国家和省以及市政府、市规委会等审批的时间不计入联审联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四)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与审批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受理、联审联批的要求,以及区审批联动工作机制的形成等,制定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五)本方案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管委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