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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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线施工
及布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7月18日 经技区管发〔2012〕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管线施工及布线行为,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威海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照明、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电力、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管线施工及布线管理。
第四条 管线施工的申请与审批
(一)市政局每年11月前制定次年度道路修建工程计划。计划批准后,向主要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书面通报。管线权属单位据此制定相应路段3年管线建设计划,并进行管线设计,按要求报规划部门批准,实现道路修建与管线施工预埋同步。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
(二)需挖掘城市主次道路及两侧绿化带的管线工程,挖掘人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局和园林局申报次年度挖掘计划,由市政局和园林局统筹安排年度挖掘计划,并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
非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带的挖掘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30日和9月30日前集中受理审批。
逾期申报的,原则上纳入次年度审批计划。
第五条 管线施工挖掘许可
(一)需挖掘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住宅小区以外(以小区封闭设施或非封闭小区外围的网点房为界)的非市政道路及硬化场地的管线工程,挖掘人要按照《威海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向市政局申请道路及硬化场地挖掘许可证。未列入年度挖掘计划的城市道路,不予办理道路挖掘许可。
未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威海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需挖掘城市绿化带的管线工程,挖掘人按照《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向园林局申请绿化挖掘许可证。
(三)需挖掘住宅小区内(以小区封闭设施或非封闭小区外围的网点房为界)的非市政道路、绿化和硬化场地的管线工程,挖掘人应先征得所在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再报建设局审批发放《住宅小区非市政道路、场地准许开挖通知单》。
(四)各审批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挖掘许可和施工期限通报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管线权属单位。已经登记受理且符合已安排挖掘计划的,或同一地段其他管线单位3年内有挖掘要求的,应同步办理挖掘许可,同步组织实施。
(五)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办理挖掘许可,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办理挖掘许可; 同一路段或硬化场地2年内不重复挖掘。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同类管线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不再批准挖掘敷设新管线。
(六)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挖掘人可先行破路抢修,但须立即向挖掘审批部门报告,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挖掘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时限进行,因气候、地质等特殊原因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挖掘人须办理变更挖掘许可手续; 挖掘人随意变更施工位置、扩大挖掘面积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管线施工监管和验收
(一)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制订专项安全生产方案,保证管线施工安全。未制定方案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场地开挖作业。
(二)挖掘人开挖前须与挖掘许可审批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签订挖掘恢复协议,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或修复费。挖掘恢复工程保修期限为挖掘道路原保修期限,保修期内出现道路或硬化沉陷破碎等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整修不及时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要重新整修,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市政道路及两侧绿化带以外区域管线施工,除审批单位监管外,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上报相关审批单位。
(四)管委投资的市政管线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局对管线施工和恢复进行监督管理。
1.管线工程项目挖掘和施工单位须具备工程施工相应资质,投标前到建设局进行资格预审,中标后办理备案。
2.管线挖掘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委托监理合同作为挖掘审批的前置条件。监理单位监理质量和安全纳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
(五)挖掘人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威海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和《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对无公示、无围挡、无警示灯、垃圾污水清理不及时等影响城市管理的行为,由挖掘审批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不力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建设局、市政局、园林局依据挖掘恢复协议及《威海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对管线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成管线建设单位或挖掘恢复单位进行整改。多次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影响城市管理或居民生活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工程档案管理
(一)建设局要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二)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形成准确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建筑公共空间布线管理
(一)新建建筑公共空间各类管线布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验收,与建筑单体建设同步实施。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新建建筑公共空间管线及箱盒时,要充分征求各专业管线单位意见,提高设计成果的可操作性。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需求,为后期增加布线预留空间。
(二)既有建筑公共部位及公共空间新增专业管线必须使用地下、墙内预留的接线盒及套管,并按线路敷设有关行业规定和标准布线。
(三)建筑物外墙及公用内墙面增加的线路安装必须在管槽内敷设。无预留线盒、套管但需新敷设线路的,管线施工单位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报走线方案,经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现场查看并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同意后,由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实施。
(四)可能影响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和妨碍城市管理的走线方案须报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审查。
(五)严禁管线建设单位以客户需要为由向地下储藏室、车库等建筑物附属设施内拉接除民用照明线路以外的其他管线。
(六)未经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和业主委员会同意而在公共空间私自立杆拉线,在建筑物内外墙面私自拉扯线路,或虽经批准同意但不按线路敷设规定及标准进行安装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拆除,造成的损失由违章拉线单位负担。
(七)建设局负责管线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验收、综合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不按设计图纸实施建筑管线布线工程的,不予验收。
第九条 建立考核机制
(一)各审批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线破挖单位信用登记考核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限制和否决挖掘审批的依据,定期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城市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将管线施工和布线管理纳入建设局、市政局、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四大队等部门的城市管理考核范围,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2012年8月16日 经技区管发〔2012〕45号)
为加快金融业发展步伐,繁荣区域经济发展,现就扶持我区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区内新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其中,银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区新设立的法人银行及在我区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新设立的分行、支行(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下同);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区新设立的法人保险公司及在我区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新设立的市级支公司; 证券营业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区新设立的没有分支机构的证券营业部。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指经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公司)。
二、扶持标准
对新设立的法人银行、分行、支行,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4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法人保险公司、市级支公司,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证券营业部,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于每年2月底前向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经金融工作办公室和财政局审核认定并报管委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四、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
(2012年8月16日 经技区管发〔2012〕46号)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政发〔2012〕 20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一、扶持范围
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小型微型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工业企业、信息传输企业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减免和清理涉企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
(三)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银企对接,搭建融资平台,通过设立担保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设小型微型企业专贷机构,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小型微型企业; 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形式,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 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对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的区内小型微型企业,可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程序到指定银行申请贷款业务。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设立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梯次推进培育、服务体系建设等。
1.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市级扶持项目,区级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
2.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工业和生产性服务设备的投入力度,对列入区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当年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备案认定的,按设备投入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补助标准为利息总额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加快创建“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梯次推进培育工程。制订小型微型企业五年成长规划,筛选区内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从土地供给、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由粗放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转变,由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由微型企业成长为小企业。以2011年销售收入及实现的税收为基数,对至2015年末销售收入及纳税额年均增长率达到30%,且达到中型企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在信息、融资、担保、技术、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对外合作等方面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经认定为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增加政府采购计划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六)促进创业就业。创业人员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确认,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群体和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创建小型微型企业,需租赁经营场地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相应贴息政策扶持。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扶持期限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资金申报及监督管理
(一)申报及认定。每年3月底前,上年度符合扶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分别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报资金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各镇、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进行初审,分项目类别汇总后报各相关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技术改造与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专项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科技型企业由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核; 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局负责审核; 推动创业兴业政策由工商分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二)认定及拨付。各责任单位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经管委研究同意,财政局拨付相关资金。
(三)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及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审计局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四、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除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外,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按本办法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管委制定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奖励意见
(2012年12月13日 经技区管发〔2012〕61号)
为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现就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奖励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区高技能人才需求,以服务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为目标,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以促进就业、提升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培养、引进、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和政策体系,营造全社会尊重高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重点
重点培养引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和服务外包、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努力建设一支与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力度。
1.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开展的技能培训。对培训后考试合格并取得高级工证书的,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2〕3号),每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培训补贴。
2.鼓励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培训。对其组织开展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依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的通知》,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等级每人分别给予300元、350元、400元的培训补贴。
3.对获得经区首席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按照《经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规定,在第一个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连续第二次、第三次符合认定为区首席技师的,每人每月发放津贴400元、500元。连续三次以上符合认定为区首席技师的,津贴不再增加。同时获威海市以上首席技师称号的不重复享受津贴。
4.对获得威海市首席技师资格或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合同后,按照《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规定,在第一个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连续第二次、第三次复核认定为威海市首席技师或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每月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700元、1000元。连续三次以上复核确定为威海市首席技师或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津贴不再增加。同时获“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者,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
5.对获得山东省首席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合同后,按照《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规定,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6.定期举办各类技能竞赛,对获奖人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晋升职业资格,对成绩特别优秀者授予“威海经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1.面向全国职业技工院校做好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鼓励职业技工院校为区内骨干企业、重点项目输送高技能人才。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毕业后来我区企业工作,凡实习期满三个月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学校。
2.区内企业从区外引进的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凡在区内企业工作期满三个月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
四、资金来源
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对企业参加和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威海市《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参训人员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可从失业基金扩大支出中列支,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从省拨就业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二)对从区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和享受区首席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补贴由区财政负担。
五、组织领导
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大力宣传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3日。
(法制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