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3月27日 经技区发〔2020〕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构建现代化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就我区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开展认证提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完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全面推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依托国家各类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推广平台,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强化标准宣贯、执行和跟踪评价,推广“标准+认证”模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开展产地环境治理。加强源头治理,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强化重金属污染源头排查及管控。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的有关禁控养规定,加强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2年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8%,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率达到94%。(农业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积极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加大粮食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出入厂(库)和库存质量检验制度,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收储质量安全监测。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粮食产后清理烘干储存加工销售“五代”服务。(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
(四)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严格畜禽屠宰检验检疫,2020年畜禽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达到100%,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达到100%。持续开展“瘦肉精”整治,强化禽蛋中兽药残留检测,推进从畜禽屠宰企业到肉类生产加工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继续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2022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覆盖面达到100%。(农业经济发展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配合)
(五)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推进奶业振兴计划。推动乳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鼓励企业创新研发,优化工艺,提高供给质量。督促企业全面加强原辅料管控和自检自控,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
(六)深入实施质量兴农计划。推动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到2020年底全区“三品一标”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总面积的比率达到80%。创建现代畜牧业产业示范园,培育一批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提升农产品品牌形象,推动地域特色品牌快速成长。(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
(七)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深入开展“食安威海”品牌引领行动,开展 “食品工厂规范化”行动、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规范化农贸市场、精致餐馆、“三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提升行动等创建活动,提升食品行业规范化水平。发展冷链物流企业,建立全链条冷链配送系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
(一)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管控治理攻坚行动。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严格农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规范农兽药、饲料使用行为。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2020年农药经营店标准化经营达到100%,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农药使用量下降10%,2022年限制使用农药100%实现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农业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攻坚行动。探索实施首席食品安全管理人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高风险重点企业开展第三方公开评价。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对标规范”行动,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综合治理,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95%。(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深入开展食品流通质量安全提升攻坚行动。逐步推广试行食品二维码管理,督促供货商和食品经营者有效落实“一票通”制度,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质期标识等规定。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逐步推行合格证、市场销售凭证“双证制”管理,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农业经济发展局配合)
(四)深入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攻坚行动。深化“清洁厨房”行动,不断扩大“明厨亮灶”覆盖面,2020年大中型餐饮企业清洁厨房率达到100%。深入实施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集体用餐单位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开展网络订餐“净网”行动,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食品包装。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2020年消毒餐饮具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全面清理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制售“三无”、劣质、过期食品及虚假标注、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开展食品“三小”综合治理。鼓励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农村食品配送体系。(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严格保健食品生产检查,着力打击保健食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等品种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四非”行为。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查虚假宣传行为,加大违法会销、传销打击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宣传部、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公安分局配合)
(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校园守护”攻坚行动。加强学校集中用餐监管,指导和督促学校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制度。开展“品牌食品进校园”活动,全面推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和“明厨亮灶”。2020年,全区学校食堂“明厨亮灶”率、量化分级B级(良好)以上均保持100%。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健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体育处牵头,政法委、社会事务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三、实行最严厉的处罚,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一)深化联动治理体系。巩固深化“双安双创”成果,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行政处罚信息、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完善有关衔接机制。拓宽“三安联动”范围,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稽查、提前介入、案情会商等机制,构建行政执法、刑事侦查、检察公诉、审判执行四位一体的依法治理机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法院、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处罚到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法院、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完善诚信监督机制,将相关人员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市场退出和禁业限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最严肃的问责,构建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体系
(一)明确监管责任。健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清单和部门监管事权清单,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尽职免责和失职问责。严格落实直接面向市场主体、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评议考核。把食品安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评议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约谈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工委组织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法院、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高效的治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鼓励食品安全科研创新,促进食品安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健全抽检监测计划统一、经费集约和信息共享机制。全区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量稳定在8批次/ 1000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均稳定在98%以上。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监管能力。加强与国家平台的对接,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所,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约束,完善社会监督,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管理体系,配备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主动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加强全程追溯的示范推广,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社会共治。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务新媒体应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谣言联合治理机制,鼓励新闻媒体依法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重大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持续开展 “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食品安全监管根基
(一)落实党政同责。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工委管委要支持监管部门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履行职责。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满足食品执法监管工作需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工委管委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励干部担当。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敢于同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关心爱护一线监管执法干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组织实施。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日常信息和平台共享共建合作机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细化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进网格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5月26日 经技区发〔2020〕28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提升网格化治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按照中央、省、市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网格化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六治一网”模式创新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大力实施城乡网格化治理提升工程的意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一个平台、一个网格、一支队伍、一个系统、一套机制的“五个一”工作体系,做细做实网格管理,实时掌控末梢社情,依法明确治理主体,厘清职责,及时处置,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和促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城乡网格化治理提升工程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确保网格化治理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凝聚强大工作合力。
2.循序渐进。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网格治理职责范围从少到多、逐步拓展,从维护社会治安、风险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民生保障服务等领域,逐步向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领域拓展。
3.资源整合。将分散的治理力量、信息平台、管理网格进行优化整合, 重点解决“多方建设、各自为战”“界限不清、职责不明”“指挥不畅、协同不力”等问题,将城乡网格化治理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轨道,不断增强基层治理活力和效能。
4.重心下沉。优化基层网格配置,推动各类管理力量、服务力量下沉,把基层管理网格工作做实做细,提高及早发现问题、源头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5.智慧驱动。强化科技支撑,结合智慧城市、“雪亮工程”建设,完善统一的网格化治理信息系统,形成信息汇聚、数据集成、指挥高效、处置快捷的智慧型指挥中枢。
(三)总体目标。高标准完成市域社会治理试点任务,力争在2020年6月底前在全区构建起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治理运行架构和责任机制,基本构建 “五个一”工作体系,形成全区社会治理事项发现、受理、分流、处置、跟踪、督办、反馈、评价的流程化处置机制,建立起全面、系统、科学、有效的市域治理体系,实现群众反映问题总量显著下降、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二、组织架构
(一)成立区级网格化治理中心。整合社区管理、政务热线等机构,成立区网格化治理中心与区综治中心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内设综合协调、网格管理、设备管理三个职能办公室,作为区级网格化治理工作信息聚集、事件处置、考核督办的统一平台,围绕城乡社会治理目标任务,推动条块之间形成工作合力。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政务热线和基层网格反映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分类派发至区直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网格化治理中心,督促、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职,跟踪督办、考核评估处置情况;负责全区基础网格划分、网格工作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负责全区基础网格工作内容审核准入工作; 负责对各镇街道、各部门网格治理工作绩效考核; 负责平台信息化建设、系统维护运行和升级管理。
(二)成立镇(街道)级网格化治理中心。各镇(街道)依托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整合综治、社区管理力量成立镇(街道)网格化治理中心与镇(街道)综治中心两块牌子一个机构,作为本镇(街道)网格化社会治理专门机构。负责对区级治理中心下发的工作指令及社区反映问题,统一进行协调处置,并做好跟踪督导;负责本镇(街道)网格化治理工作及网格队伍管理、培训、考评;完成区网格治理中心和镇(街道)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村(社区)网格化治理工作站。充实基层网格力量,实体化运行村(社区)网格工作站。主要完成上级网格治理中心交办事项的处置、结果反馈;负责辖区网格化治理工作及网格协管员日常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 广泛发动、组织、培养网格内的党员、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种辅助力量共同参与网格管理服务;完成区级、镇(街道)级网格化治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划分基础网格。按照界限清晰、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全区网格重新划分,从上到下设置区级、镇(街道)、村(社区)、基础网格四级。其中,区、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以辖区边界为依据,基础网格按照城镇区域300~500户或1500人左右,农村区域每个行政村一个或多个网格的标准进行设置。大型企业、园区、商圈、学校、医院、渔港渔船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设立基础网格。
三、主要任务
(一)一个指挥调度平台。区网格化治理中心统一受理上级政务热线和下级网格中心反映事项,统一指挥调度区直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力量完成社会治理事项受理、分派、处置、核查、结案、考核等工作,形成闭环链条。
(二)一张基础网格。规范整合基层网格工作内容,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专业网格继续保留外,对各系统自行划定的涉及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事项整合成规范统一的“全科网格”,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张网”,网格工作内容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整合五类:
1.党建工作。把党建引领作为贯穿网格化治理的一条主线,将党支部、党小组建在网格上,推进“标准化+过硬支部”建设,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实施“在职党员进社区”“党建引领红色物业”等活动,统筹网格内各种力量资源,真正把基层党建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2.社会治理。根据工委管委确定的和经审核纳入基层网格发现并解决的社会治理事项;网格内邻里、物业、婚姻家庭、生产经营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 涉及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的信息上报。
3.信息收集。做好网格内党建、房屋、部件、人口等各类信息数据采集;开展入户走访,搜集社情民意,实时上报网格内动态信息、及时反映群众诉求。
4.综合服务。在积极开展政府公共服务的基础上,组织网格内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开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务,积极为居民排忧解难。对网格内有需求的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通过公共服务代办、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方式,提供多样化、便捷式服务。
5.环保巡查。对网格内点源情况摸底排查,建立清单;定期检查格内污染源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三)一支网格力量。根据市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基础网格内组成“4+X+N”管理队伍。
“4”即网格督导员、网格指导员、网格员和网格协管员。网格督导员由各镇(街道)包村(社区)干部担任,主要职责:在镇(街道)网格化治理中心指导下开展网格巡查、跟进督导网格治理工作和事件处置情况。网格指导员由村 (社区)书记担任,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社区网格治理工作。网格员是网格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工作负总责。每个网格配1名网格员,城区网格每格再增配1名网格协管员,协助网格员开展工作。网格员、网格协管员配备手机,按“人机格”绑定原则,通过手机APP做好基础网格内信息采集、事件上报、协调处置、传达反馈等工作。
“X”为网格专业力量,是指现有基本独立、巡查专业性较强或需入户、入企巡查的警务、安监等管理网格,由业务主管部门按原职责分工确定专业网格。专业网格根据需要覆盖相邻若干基础网格。专业网格工作人员按照“一员一格或一员多格”要求,由各专业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组建、培训和管理。目前,主要有四支:
1.网格警务室。村(社区)设置网格警务室,由辖区地派出所配置警务人员,挂钩本社区基础网格,主要负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管理实有人口、应急救助和开展群众工作等。
2.网格法庭。村(社区)设置网格法庭,由法院确定网格法官,联系社区网格业务工作。主要负责24小时法庭、网上立案、诉调对接、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3. 网格检察官工作室。村(社区)设置网格检察官工作室,由检察院确定网格检察官,联系社区网格业务工作。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监督、法律咨询、检调对接、公益诉讼线索收集整理等工作。
4.网格调解室。村(社区)设置网格调解室,由政法委(司法局)聘请专职调解员坐班,在政法委和法院领导下,在村(社区)指导下,负责所在村(社区)日常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
“N”为网格辅助力量。由“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小组长、楼长、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组织等组成,通过优势互补、协同互动,积极参与网格治理。
(四)一套运行系统。依据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开发统一规范的网格化治理信息系统,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1.系统建设。依托全市统一开发的网格化治理信息系统,根据我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功能,实现基础信息建档、事项流转办理、工作指挥调度、分析研判预警、队伍考核管理等工作全程信息化。
2.信息整合。按照动态采集、综合集成、专业利用、分级授权、共享共用的原则,全面梳理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化系统及信息资源,形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纳入网格化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关联比对、分析研判、决策指挥功能。
3.与“雪亮工程”视频云平台的互联互通。将“雪亮工程”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网格化治理信息系统,向网格协管员提供公共领域可视化支撑服务,提升网格协管员发现隐患、反馈问题、解决事件的流转效率。
(五)一套管理机制。
1.网格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网格工作人员职责、网格事项流转、办理、反馈、存档、保密等制度规定;建立网格工作巡查、评比、 通报等制度,提高城乡社区网格化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2.责任落实机制。厘清各部门各单位服务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边界,解决部门权责不清不作为问题,由责任单位依法依规积极解决自身职责范围内或指派牵头负责的工作事项。
3.网格事务准入机制。明确纳入网格事务的标准和程序,纳入网格的社会事务,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依法依规把资源、服务、管理、经费下沉到基层,确保权责对等、事财匹配。拟纳入网格治理的工作任务,需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纳入,凡与网格工作人员职责不相符、工作能力不相匹配的事项,不能下放基层到网格。
4.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区网格化治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工委管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组员。高位协调解决难度大、社会影响广的重大事项;对涉及责任主体交叉重叠、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指定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明确责任主体;审议确定纳入网格治理社会事务。
5.全面考核督导机制。建立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部门和镇街道的月度、年度考核,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区直部门和各镇街道网格治理工作成效,定期通报。对网格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基层为主、区级为辅”的原则进行,由各镇(街道)、村(社区)网格治理中心(工作站)根据实时监督、任务完成等情况拿出考核意见,区网格治理中心根据日常巡查、年度汇总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与业绩奖惩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合力。网格化治理工作是一项规模庞大的系统性基础性工作,涉及事项众多、内容庞杂,需要全区上下一心,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组织部要积极研究、努力争取,切实解决机构、编制、部门责任清单、人员配置等问题;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升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政法委要牵头抓总,创新工作思路,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五个一”具体实施意见;财政局负责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网格治理工作常态运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明晰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二)加强人员配备。
1.调整补强区级网格化治理中心人员。从全区抽调责任心强、热爱本职、熟悉基层工作、具备相关社会治理能力的优秀干部加强充实区网格治理中心力量。同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网格化治理各项职能;镇(街道)网格化治理中心由政法委员兼任中心主任,由各镇(街道)调配力量负责日常工作和系统运行维护;村(社区)网格化治理工作站由各村(社区)书记任指导员,统一协调管理基础网格力量。
2.招聘部分平台技术人员。区、镇(街道)平台面向社会招聘技术人员,负责系统运行、维护等。
3.充实基础网格力量。采取“居站分离”模式对社区工作人员重新分工,即将城市社区承担的工作分为行政服务和居委会管理两部分,原有社区工作人员一部分留在社区便民服务站承担民政、社保、行政审批、登记服务等行政服务工作; 一部分改任专职网格员承担居委会的社区治理工作。城市社区所有网格按照“一格一员”的标准,配齐专职网格员,社区工作人员改任缺额部分面向社会招录补齐。网格协管员从现有兼职网格协管员中择优留用。农村网格由各镇从各村 “两委”干部或警务助理中选人兼任。网格员和网格协管员由各镇街道按照“一格一员”和“AB角制”的要求选拔确定,报区网格化治理中心备案。
(三)加大经费投入。
1.系统运行及设备费用。
(1)网格化信息治理系统由市委政法委统一组织开发,费用由各区(市)分担。
(2)网格化治理中心系统维护及人员绩效资金每年30万元,用于网格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核奖励,奖励先进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3)网格终端设备通讯费用每人每年600元。
2.人工费用。
(1)网格工作补贴。城市社区网格工作站指导员每人每月600元、专职网格员每人每月400元、网格协管员每人每月600元;农村兼职网格协管员每人每月400元。
(2)招录平台技术人员、网格员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
(3)网格工作人员配备工作马夹,每年每人1套,统一服装、统一标识。
以上网格化治理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四)加快推进步伐。在区网格化治理中心成立前,在政法委组建区网格化治理协调推进办公室,由政法委分管领导牵头,将区社会管理指挥中心网格管理职责和人员、区社管局社区管理和考核工作职责和人员纳入其中,统一协调推进网格化治理工作。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六治一网”工作的主要任务,逐项落实部门责任,明确推进时序。5月份完成三级网格治理中心建立、落实三定方案、理顺工作关系。6月底完成区镇两级中心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招聘、培训、上岗以及网格工作各项制度制定等工作;厘清部门事务责任清单、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10月12日 经技区发〔2020〕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开发区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鲁组发〔2020〕3号)、《关于开发区机构职能编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威组通字〔2020〕14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经技区发〔2020〕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员岗位聘任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岗位聘任的基本原则:
(一) 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二) 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双向选择原则;
(三) 总量控制、合同聘任、绩效管理原则;
(四) 人岗相适、能上能下、末位淘汰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
聘任资格条件
第四条 聘任制岗位按照以事定岗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分别设置管理岗位和职级岗位两个序列。
管理岗位分为工委管委领导班子、部门正副职、部门中层正副职、一般工作人员、试用期人员。
职级岗位分为专员岗和协理岗,分别设置四个岗位等级。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具体岗位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科学核定、动态调整。
第五条 岗位聘任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部门正副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部门中层正副职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
5.其他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竞聘管理岗位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竞聘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为市委或市委组织部任命的领导干部;
2.竞聘部门正职的,应当为现任县处级正职及相当层次职级,或者任县处级副职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满2年人员;
3.竞聘部门副职的,应当为现任县处级副职及相当层次职级,或者任乡科级正职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满3年人员;
4.竞聘部门中层正职的,应当为现任乡科级正职及相当层次职级,或者任乡科级副职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满2年人员;
5.竞聘部门中层副职的,应当为现任乡科级副职及相当层次职级,或者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满3年人员。
竞聘职级岗位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竞聘一级专员岗位的,一般为原任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
2.竞聘二级专员岗位的,一般为原任县处级正职及相当层次职级人员;
3.竞聘三级、四级专员岗位的,一般为原任县处级副职及相当层次职级人员;
4.竞聘一级、二级协理岗位的,一般为原任乡科级正职及相当层次职级人员;
5.竞聘三级、四级协理岗位的,一般为原任乡科级副职及相当层次职级人员。
表现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工委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岗位聘任程序方法
第六条 岗位聘任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定向直聘相结合的方式。
(一)竞争上岗。区内纳入全员岗位聘任制改革范围的人员,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选聘。
(二)公开招聘。区内没有合适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经工委研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定向直聘。优秀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工委研究,可采取组织调整、直接聘任的方式,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聘用到相应岗位。
第七条 放弃竞聘或落聘人员,主要采取上收市直、下沉镇街、分流到国有企业等方式进行人员分流。对改革中分流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带编安置,一次性使用,不纳入接收单位总体编制管理。改革期间,对符合公务员提前退休条件、任现职级较长、表现优秀且尚未进行职级晋升的,可以晋升一个职级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岗位聘任管理
第八条 打破行政事业、编制内外身份界限,采取自上而下、层层竞聘的方式进行岗位聘任。
第九条 纳入全员岗位聘任制改革范围的人员全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每个聘期3年,聘期内及期满依据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聘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岗位聘任合同相应进行变更。
第十条 管委会主任按照省委要求做好配备。党工委书记按照管委会主任的任免审批权限,由省委或市委研究任免。其他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原则上由开发区推荐、管理,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任免。部门正副职、专员岗位由工委研究,工委管委聘任;部门中层正副职由工委研究,部门聘任;协理岗位由党群工作部研究,部门聘任;一般工作人员由部门研究、聘任。
第十一条 正式聘任后实行“档案接续”管理,即:对聘任的原机关事业编制人员保留档案身份,档案内记录的原职务、职级、工资等不再变动,接续记录开发区聘任岗位职务的履历、工资、考核、奖惩等情况。原机关事业身份人员属正常情形交流出开发区的,若档案职务(职级)与实际聘任职务不对等,采取“就高”原则进行安排。因工作需要,通过组织安排或引进人才方式调入开发区的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可保留档案身份,参加全员岗位聘任制。
第十二条 聘任人员原则上在一个聘期内保持岗位稳定。
聘任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部门正副职连续聘任满2个聘期的,一般有计划地跨部门交流;连续聘任满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部门中层正副职在同一岗位连续聘任满2个聘期的,一般应予以轮岗交流。
加强区直部门和镇街之间干部交流,畅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区直部门、镇街领导干部的交流任职。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任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不合格的,取消聘任。
提拔任职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岗位等级层次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首次竞聘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或因年龄、身体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原则上不纳入改革范围,组建“四进”工作队,主要从事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社区、服务农村等工作。
第十五条 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本人自愿辞职或调至区外单位的予以解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解聘(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由于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重要岗位或不及时调整可能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 岗位聘任的
考核与解聘
第十七条 聘任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薪酬激励、管理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建立黄牌和末位淘汰制度。考核三四等或市级考核列同组三四名的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对领导班子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两年收到黄牌或市级考核列同组第四名的部门,调整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其进行诫勉,一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降低岗位等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聘: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二)因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部门工作的;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开除处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聘任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10月15日 经技区发〔2020〕44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聘任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人员。
部门副职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党群工作部负责,部门中层正职以下的人员由各部门负责。
第三条 考核坚持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精准科学;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四)奖惩分明、有效管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聘任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 勤,主要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月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月、季度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为重点,相互印证,综合研判。
第七条 月考核、季度考核是对聘任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目标。年初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职责和本单位、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时限、标准要求,将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月、季度,经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后作为月、季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建立健全考核目标动态调整机制,单位新增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临时任务应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纳入目标考核。
(二)月考核。每月末,考核对象对当月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考勤守纪等情况进行总结,明确个人在每项工作中发挥的牵头负责、为主协办或协助参与等作用。每月小结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负责人审定,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开。
(三)季度考核。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写出评语,提出等次评定建议。分管负责人综合科室负责人的评语和个人每月小结、日常表现等,作出评鉴意见。考核领导小组综合总体情况,确定聘任人员季度考核等次。
第八条 季度考核设置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其中,好等次人数不得超过考核人数的40%。
第九条 年度考核是对聘任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末或翌年初,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考核对象按照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口头或书面述职。
(二)民主测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聘任人员年度现实表现进行民主测评。
(三)审核评鉴。部门分管负责人结合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人选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等次。考核领导小组综合总结述职、民主测评、审核评鉴等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并由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
部门副职以上人员的考核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拟确定优秀等次的人员,需听取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意见。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注重了解群众评价和服务对象意见,综合分析研判,全面客观评价,防止简单依据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得分评判优劣。
第十二条 个人优秀等次比例与部门考核等次挂钩,一、二、三、四等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分别为25%、20%、10%。
部门考核三四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季度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季度考核等次好的人员中产生。
当年季度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
第十四条 确定聘任人员等次,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标准:
优秀、好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称职、较好是指综合表现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成绩较为明显。
基本称职、一般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中有较大问题。
不称职、较差是指综合表现未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
第十五条 聘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较差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漠视群众疾苦,损害侵占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违反考勤制度,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廉洁规定,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
(六)民主测评不称职或者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审核认定的;
(七)应当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较差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薪酬激励、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一般的,年绩效系数为0.2,季度绩效工资发放20%;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较差的,不发放绩效。
第十八条 季度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奖励。
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及时谈话提醒,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较差等次的,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连续五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二等功。
对获得奖励的人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 的任职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岗位等级。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二)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的人员,在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年度考核时不足一年的,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意见。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参加专项工作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周期一半的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累计超过考核周期一半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聘任人员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受警告处分期间,季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受记过、 记大过、降级、 撤职期间,季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人员参加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聘任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聘任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党群工作部反映;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二十九条 聘任人员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超过考核期一半工作日的人员,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制定进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反馈进驻人员工作单位。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考核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党群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与全员岗位聘任制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员岗位聘任并实施绩效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
(二)保障基本、突出激励原则;
(三)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总额
第四条 薪酬总额由基准额度、浮动额度和奖励额度三部分构成,按年度核定。
(一)基准额度。参照威海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年实际聘任的人数测算核定,平均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浮动额度。浮动额度根据基准额度和浮动系数核定,最高不超过基准额度的2倍。
(三)奖励额度。做出重大贡献、指标完成情况优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增加一定的奖励额度。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按照“保基本、重绩效、强激励”的原则设置薪酬结构,拉开分配档次。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保障职员基本生活的固定薪酬,根据所聘岗位确定,按月发放,分为8级19档。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依据职员业绩贡献确定的浮动薪酬,分为月绩效、季度绩效和年绩效三部分。
1.月绩效工资依据职员日常表现和所聘岗位确定,按月发放。
2.季度绩效工资依据职员季度考核结果和所聘岗位确定,按季度发放。
3.年绩效工资依据部门、个人绩效系数和岗位系数确定,按年发放。
个人季度考核结果为好、较好等次的,季度绩效按规定发放;一般等次的,按20%发放;较差等次的,不予发放。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绩效系数分别为1.1、1.0、0.2、0。
部门绩效考核一至四等次的,绩效系数分别为1.1、1.0、0.9、0.8。
全区年绩效总额=薪酬总额-岗位工资总额-月绩效总额-季度绩效总额
部门年绩效总额根据部门绩效系数和部门岗位系数总额确定。个人年绩效根据部门绩效总额、个人绩效系数和岗位系数确定。
(三)奖励金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工委管委可以对做出特殊贡献或取得重大改革创新成果的部门或个人发放一定的奖励金。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六条 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并批准的探亲假、产假、婚假、带薪年休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薪酬正常发放。
事假、病假期间,按日扣发月绩效,连续请事假、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月扣发月绩效、季度绩效和年绩效。长期病假人员岗位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发放绩效。
经部门批准的加班超过4小时折合0.5个工作日,超过8小时折合1个工作日,可抵消事假天数,考核季度内有效。
因病或因工负伤请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假证明。申请病假存在虚假和欺诈行为,视为旷工。
第七条 当月旷工三个工作日以内(含三个工作日),按日扣发岗位工资和月绩效;旷工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不足十个工作日的,按日扣发岗位工资和月绩效,按月扣发季度绩效;旷工连续达到十个工作日或年累计达到十五个工作日,按日扣发岗位工资和月绩效,全额扣发季度绩效和年绩效。
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包括学习、会议等迟到、早退、缺席)等,按日扣发月绩效。
第八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试用期内不发放绩效工资。
调出、退休、在职死亡人员正常发放当月岗位工资和月绩效,按月发放季度绩效和年绩效。无考核结果的, 季度绩效、年绩效按较好、称职等次兑现。
离职人员根据考勤天数核发月绩效,不发放未参加考核的季度绩效、年绩效。
第九条 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人员;受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人员;受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经工委会议研究确定其他不宜列入激励范围的人员,不予发放当年度年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批准借调、挂职人员由使用单位根据平时表现情况给予年度考核评价意见,由派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绩效。
第十一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工资待遇高于其所聘任岗位层次的,执行其工资待遇对应层次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兑现。
第十二条 “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或实行特岗特薪,所需薪酬单独列支。
第十三条 岗位工资随国家基本工资调整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建立相应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保障体系,根据现行薪酬标准按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经工委管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赋予街道(镇)
党工委(党委)“五项权力”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0 年11月3日 经技区发〔2020〕49号)
关于落实街道(镇)党工委(党委)
对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强化街道(镇)党工委(党委)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提高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对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权重,现就落实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对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落实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对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权,提高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对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考核评价权的话语权,更好地形成条块工作合力,为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对区级职能部门及司法、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区级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权。
三、考核评价
(一)对区级职能部门的考核评价办法。评价结果至少占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权重的30%。街道(镇)党工委(党委)评价(30分),由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根据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情况,对年度工作情况、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支持力度给予综合评价等次。
(二)对司法所的考核评价办法。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占年度绩效考核权重的60%。
1.党风廉政建设(20分)
考核内容: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确保不发生违纪行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工作程序规范,办公秩序井然,办事公正高效。
评分标准:违反党风党纪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被纪检部门明察暗访发现,或因工作责任和服务态度等原因被上级通报、被群众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一次扣2分。
2.党建工作(10分)
考核内容: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深化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工作,年内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4次。
评分标准:未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每少1次,扣2分;志愿服务少于4次的,每少1次,扣2分。
3.规范化建设(20分)
考核内容: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所长负责制;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时做到待人礼貌,文明用语,解答问题耐心、细致、准确。
评分标准:未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所长负责制的,扣5分;工作人员被投诉的,每次扣5分。
4.社区矫正(20分)
考核内容:规范社区矫正流程,完善社区矫正档案,落实学习教育、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托管、不漏管。
评分标准:社区矫正流程、社区矫正档案不规范的,学习教育、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人员托管、漏管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5.普法宣传(20分)
考核内容:健全普法队伍,制定普法方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法治宣传。
评分标准: 普法队伍不健全,普法方案未制定,“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未落实,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法治宣传未组织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6.配合街道(镇)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临时性的工作(10分)
考核内容:配合街道(镇)做好涉及人民调解、复议应诉、法律援助、社会服务等基层治理工作。
评分标准:配合街道做好涉及人民调解、复议应诉、法律援助、社会服务等临时性工作,每发现一次不配合的行为,每项扣2分。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的考核评价办法。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占年度绩效考核权重的60%。
1.队伍建设(20分)
(1)执法中队建设有近期目标、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及总结,阶段性工作有部署。无计划、无部署、无总结的减2分; 不符合工作实际的减1分。(5分)
(2)执法中队建立行政执法、装备管理、行政规范、业务学习等各类规章制度,台账规范齐全。无规章制度、无台账的减2分; 制度或台账不全的减1分。(5分)
(3)执法中队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无违法违纪和重大责任事故。未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减2分; 缺少活动记录的,每次减1分。(5分)
(4)中队队员举止端庄、仪容整洁,规范文明执法,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群众满意率低于95%的,减3分;执法过程中因不文明执法出现矛盾纠纷的,每次减1分。(5分)
2.督查督办(20分)
将上级业务部门和街道(镇)督办、领导交办、受理举报等纳入督查督办事项,中队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相应部门。延期完成的,每起减1分;完成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起减1分,并要限期重新办理;被重复督查督办的,每起减2分。
3.规范执法(25分)
(1)根据派遣、移送、举报等不同案件来源,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登记,确定承办人,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受理不及时、超工作时限的,每起减0.5分。(5分)
(2)执法中队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未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减3分。(5分)
(3)暂扣物品做到登记清楚、财物相符、专人管理、妥善保管。未达到管理标准的,每起减1分。(5分)
(4)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准确、案卷规范,按期办结率100%。在案件的过程管理和案卷审核中,每发现1起不符合要求,减1分;按期办结率每低5个百分点,减1分。(5分)
(5)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主要责任在中队的,每起减2分,变更的每起减1分。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或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主要责任在中队的,每起减2分; 部分撤销的,每起减1.5分,变更的每起减1分。(5分)
4.容貌管理(30分)
(1)辖区道路两侧无暴露垃圾、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设广告、流动摊贩、店外经营、 乱挂乱晒。每发现一处减0.5分。(15分)
(2)道路路面整洁,无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擅自开挖。每发现一处减0.5分。(15分)
5.档案管理(5分)
来文、督办事项、派遣案件都需要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实行归档管理。不规范、不齐全、不完整的,每发现一处减1分。(5分)
6.加减分
(1)自我巡查发现新建违法建设,能及时报告且在3日内完成拆除。按每季度中队完成面积占全区面积比值*2加分。
(2)市级发现督办、自我巡查未发现的新建违法建设,每处减0.1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处减0.2分。
(3)中队按时处置存量违法建设,按每季度中队完成面积占全区面积比值*2加分。
(4)积极配合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服从大队的统一调配。配合案件不主动的,每次减1分。
(5)执法中队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街道(镇)报送工作信息、工作情况和数据。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次减1分;数据不准确的,每次减1分;被区级新闻媒体采用的,每次加1分;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采用的,每次加2分。
7.考核方法
(1)执法中队考核实行季度检查和年终考评两种形式,主要是审核材料、查阅台账、查看现场。
(2)年度考核评分=每季度考核平均分*40%+年终考核得分*60%+加减分。
(四)对市场监管所的考核评价办法。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占年度绩效考核权重的60%。
1.党风廉政建设(20分)
考核内容: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确保不发生违纪行为;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工作程序规范,办公秩序井然,办事公正高效。
评分标准:违反党风党纪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被纪检部门明察暗访发现,或因工作责任和服务态度等原因被上级通报、被群众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一次扣2分。
2.党建工作(10分)
考核内容: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化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工作,年内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4次。
评分标准:志愿服务少于4次的,每少1次,扣2分。
3.规范化建设(20分)
考核内容: 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文明监管,高效服务,做到待人礼貌,文明用语,解答问题耐心、细致、准确。
评分标准:未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的,扣5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着装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业务工作(30分)
考核内容:宣传、贯彻、实施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依法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管;承办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简易程序案件; 受理辖区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参与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评分标准: 无故拖延或办理不达标的,每件扣2分。
5.配合街道(镇)做好临时性的工作(20分)
考核内容:配合街道(镇)做好涉及城乡管理、社会服务等基层治理工作。
评分标准:配合街道(镇)做好临时性工作,得基础分。每发现一次不配合的行为,扣2分。
四、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应坚持“考在日常”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短板,要及时主动修正补强; 对能够每月统计赋分的项目,实行每月通报。
(二)各街道(镇)党工委(党委)严禁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年终评先选优资格。
(三)各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本年度对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考核分数报区工委党群工作部组织科和考核办。
关于落实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对区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
负责人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强化街道(镇)党工委(党委)统筹协调功能,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推动建立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现就落实街道 (镇)党工委(党委)对区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落实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对区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提高街道(镇)对派驻机构负责人选任、考核的话语权,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条条协作,为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区级职能部门管理力量下沉到街道(镇)的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司法、派出所等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考核、选任。
三、工作流程
(一)人事考核权
区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不含派出所)的管理考核由街道(镇)党工委(党委)负责。区工委党群工作部按照街道(镇)派驻机构负责人数量的20%,向街道(镇)单列年度考核优秀指标,不占用街道(镇)、区级职能部门优秀 名额。
1.书面述职。每季度末月25日前,区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提交个人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内容包括上季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季度工作计划等。
2.考核测评。结合街道(镇)年底机关干部述职测评,对派驻机构负责人工作落实、工作作风、党风廉政等进行测评。
3.确定等次。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按照各派出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参与重点工作、接受街道(镇)统一协调指挥等情况,结合述职测评结果,集体研究拟定考核等次(派驻机构同时负责2个及以上街道(镇)的,其主要负责人参加驻地街道(镇)考核,由驻地街道(镇)商相关街道后形成年度考核意见),并征求相关区级职能部门意见。原则上,以街道(镇)意见为主。确定的考核等次由街道(镇)反馈给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报备。
4.结果运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考核优秀的,优先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对工作中存在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以及在街道(镇)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可向区直有关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
(二)征得同意权
1.函告征询。派出机构负责人岗位变动或职务调整时,区级职能部门应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提出动议后,以征询函形式书面征求街道党工委意见。
2.讨论答复。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收到区级职能部门征询函后,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办事处主任(镇长)、副书记、分管领导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有异议的,区级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慎重研究;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明确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区级职能部门要重新考虑拟任人选。
3.任免决定。派出机构负责人(不含派出所)提任科级职务的,由组织部门履行干部选任程序,干部考察组在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环节要充分听取街道(镇)党工委(党委)意见。科级以下(不含科级)派出机构负责人职务调整的,由区级职能部门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任程序。
四、有关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区工委党群工作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区级职能部门与街道(镇)党工委(党委)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把落实街道(镇)对区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考核权限不下放的、应征求街道(镇)意见而未征求的、街道(镇)提出的意见不予回复或说明的情形,街道(镇)党工委(党委)要及时上报,由区工委党群工作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关于落实街道(镇)对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街道(镇)统筹协调能力,加强区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协作,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现就落实街道(镇)对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管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通过赋权明责、优化机制、完善程序,落实街道综合管理权,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做实做强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和便民服务中心,建立派驻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提高街道(镇)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指的街道(镇)综合管理权,是指街道(镇)在履行城乡管理、社会服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综合性工作职责时,由街道(镇)对派驻机构实施的统筹协调、考核督办等事项。统筹机构范围主要包括司法所、综合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等区级职能部门在街道(镇)的派驻机构,以及街道(镇)自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等。
三、管理运行
(一)综合执法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推进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实体化运行,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由街道(镇)分管领导兼任,配备1名副科级副主任和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专职专干,主要负责辖区内各类问题受理、事项分配、统筹调度、监督办理,实现街道(镇)综合执法管理“一口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结”。
(二)便民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行。推进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行,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在政务服务流程及场所建设管理方面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完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大力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街道(镇)内部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进入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市场监管等派驻机构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统一纳入,设置业务窗口岗位,安排专职人员办公。区级审批服务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街道(镇)工作需要和业务办理承受能力,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批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下放工作,并配套完善人员下沉、业务培训、装备配备、网络端口开放等方面支持保障措施。
(三)强化街道(镇)对派驻机构的统筹管理
1.人事管理。 派驻机构(不含派出所)人员的党(团)关系转入所在街道(镇)党(团)组织,如派驻机构建立党(团)组织的,受所在街道(镇)党工委(党委)领导。司法所、综合执法中队正式在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街道(镇),由街道(镇)统筹管理调配,涉及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等预算资金核定街道(镇)支出基数,列入街道(镇)支出范围,由街道(镇)负责工资发放和日常办公支出。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区级职能部门不变。
2.日常管理。街道(镇)负责派驻机构的全员考勤,派驻机构人员要严格执行派驻街道(镇)的请销假制度。区级职能部门安排派出机构负责人外出参训参会,应提前告知街道(镇),以便于街道(镇)统筹安排。街道(镇)对派驻人员到岗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存在不到岗、不履职等情况的相关人员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综合管理事项办理流程
1.问题受理。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收集问题并统筹调度派驻机构进行处理,实行派发“任务单”模式,将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巡查发现或居民群众反映投诉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按照责任主体制定“任务单”,派发给相应派驻机构,并全程负责“任务单”的受理、调查、解决、回访、问效等环节。
2.处置反馈。通过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派发的问题事项“任务单”,能够现场执法解决的,派驻机构立即处置,并及时向综合执法办公室反馈情况。针对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或需多个派驻机构联合执法的问题,由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司法、交通执法、环境监察等执法力量开展联合处置。对于归属区级职能部门处置的问题事项,由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通过“吹哨报到、街(镇)呼应”机制上报,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工作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区工委党群工作部牵头负责推进综合执法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派驻机构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等事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推进便民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行,区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社会工作部、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条块合力。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落实经费保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和财力下沉的原则,对街道(镇)支出基数进行调整。街道(镇)要加强与区级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资源力量,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效能。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对下沉街道(镇)的派驻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关于落实街道办事处规划参与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把街道规划参与权落实到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全过程,保障参与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基层服务和治理能力,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落实街道规划参与权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深化街道体制改革,落实街道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特别是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更好促进条块联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保障街道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三个公共”职能顺利履行。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街道规划参与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会同相关街道开展的公众参与工作。
三、主要内容
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在规划实施中,应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街道意见,或者会同街道征求公众意见,并听取合理意见,采纳合法依规建议。
(一)总体规划层面。在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区域性规划过程中,由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协调规划编制单位加强与街道统筹对接,开展街道层面的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工作。规划编制前,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可会同街道对重要事项开展公众意愿调查。规划报批前,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以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通过在街道、社区显著位置树立公示牌、张贴海报等形式,扩大公众知晓度。公示期限结束后,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可会同街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作为报送审批的规划材料必备附件。最终报送审批的规划材料中应附街道的意见,充分保障街道的全过程参与。
(二)专项规划层面。在制定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过程中,由自主编制规划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街道层面的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工作。公示期限结束后,编制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街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报送审批的规划材料中,应附街道的意见,充分保障街道的全过程参与。
(三)详细规划层面。编制计划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时,应充分听取街道等单位的意见。前期研究评估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可会同所涉及街道等单位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发展趋势和需求。方案编制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可会同街道等单位开展草案解读和宣传等工作,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审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将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随规划成果一同报批。
(四)规划实施层面。在具体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需求,并在方案中予以充分考虑。在方案审批环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间应主动与街道对接,收集归纳公众意见或建议,并做好方案的优化完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予以采纳;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要予以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要向该意见提出者书面告知说明。对于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充分听取工程所在地街道的意见。
四、保障措施
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统筹推进,采取组织座谈会、协调会、研讨会等多种互动方式,确保街道规划参与权相关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与群众沟通联系的工作机制,使广大群众切实参与到规划当中。对街道规划参与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监督,并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能够按期完成。
关于落实街道(镇)对辖区内
事关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街道(镇)对辖区重大事项的参与和管理,现就赋予街道(镇)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街道(镇)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完善决策机制,切实落实街道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更好地发挥街道(镇)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街道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权涉及范围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原则,区直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街道(镇)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征求街道(镇)的建议:
(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区中长期规划、计划(教育、卫生、文化、市政、体育、老龄事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治理等);
(三)区年度重点民生工程项目;
(四)区级以上重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街道(镇)的;
(五)区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镇)承担的事项;
(六)征地拆迁等涉及街道(镇)管理职责的;
(七)在街道(镇)辖区实施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八)街道(镇)辖区内涉及属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九)区级职能部门认为需征求街道(镇)建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工作流程
(一)建议的收集。在区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前期研究过程中,区级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听取涉及街道(镇)工作建议。征求建议过程中,征求主体应保证街道(镇)有合理的研究反馈时间,除情况紧急等原因外,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情况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区级职能部门应当面听取街道(镇)的建议,并做好解读和说明。当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在征求街道(镇)意见后又发生重大变化的,区级职能部门应重新听取街道(镇)的意见。
(二)建议的提出。街道(镇)可根据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工作进度安排,根据辖区内实际需求,主动向区级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工作、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建议。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推进实施阶段,街道(镇)可结合政策实施、项目进展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优化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相关建议直接提交区级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
(三)建议的处理。对于街道(镇)提出的相关建议,区级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作为优化完善决策和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参考,相关情况可采取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书面回复等形式予以反馈。对于街道(镇)提出的重要建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回复;对于未采纳的建议,应向街道(镇)作出说明。区工委管委涉及研究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有关会议,街道(镇)相关负责人要列席参加。
四、保障措施
区级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落实街道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工作机制,部门主要领导要直接抓,保障街道(镇)行使建议权。区级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征求街道(镇)建议而未征求的,由区党政办公室督查室依据职责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区纪工委监工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街道(镇)对涉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要结合实际研究分析,实事求是提出建议,对于超出建议权涉及范围的政策和项目可以不予回复。
关于在全区开展“三服务三提升”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的实施方案
(2020年11月8日 经技区发〔2020〕5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推进会精神和市委《关于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威发〔2020〕8号),进一步改进干部队伍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队伍,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攻坚突破、落实落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提升“工作效能、发展质量、群众满意度”,集中开展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实施“先锋引领、民声凝聚、固本铸魂、自我革新、督导提升”五大行动,努力为“精致威海· 魅力经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具体措施
(一)先锋引领行动
1.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结合“发现榜样”活动,在各行各业选树一批不同类型的个人和集体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推广,让转作风、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有地位、受褒奖、受重用,激励广大干部心系群众、勇争一流、专业务实、雷厉风行、担当尽责、攻坚克难。(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
2.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头雁效应”,以上率下,带头改进作风,带头加强能力建设,带头查摆问题,遇到问题首先从自身找原因、深挖根源,攻坚克难首先冲在一线、既挂帅又出征,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3.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扎实做好“双报到”工作,抓实“红心账户”管理机制,真正发现问题、 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发挥资源优势,参与社区服务,带头认领服务项目和微心愿,切实将 “双报到”工作做细做实。(牵头单位: 党群工作部)
4.各机关党组织要将干部作风大改进工作与精致模范机关创建、信用机关建设等重点工作一体推进,建立一支守法守信、廉洁高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队伍,以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为抓手,动真碰硬,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
(二)民声凝聚行动
1.履行服务企业、推动发展职责,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经常性联系所分包的企业、重点项目和人才,帮助协调解决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政策、资金、用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报工委协调解决,推动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
2.落实联系服务群众“五个一”机制, 打造新型干群关系,开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发动党员干部深入一线与群众面对面、心贴心,深入宣传惠民利民成果、广泛听取民意、解决群众难题、着力化解民忧。在作决策、办事情时要从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切实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把财力用到群众最急需的实事上。(牵头单位:社会工作部)
3.拓宽基层诉求渠道,对“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网格化治理平台等渠道反映上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实行销号管理。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落实好“镇街呼叫、部门报到”,主动解决企业、群众诉求和纠纷。(牵头单位:社会工作部)
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践行“一线工作法”,拿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到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上,摸清基层实际情况、问题需求,与基层一道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在调研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采取“四不两直”方法,做到不作秀、不扰民。(牵头单位:党政办 公室)
(三)固本铸魂行动
1.落实好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制度,用好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实践基地等机制载体,引导全区广大干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以致用,融会贯通,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认真研究自身业务领域里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运用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理念、新知识,解决本领不足、本领恐慌问题。(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2.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种能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积极“走出去”,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消化吸收、创新发展,打造经区经验。实施年轻干部素质提升“青蓝工程”,选派更多年轻干部到镇街道、国企及先进地区挂职锻炼,促进干部历练成长,推动干部改进提升能力。(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
3.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各类培训中,有针对性地增加领导艺术、领导方法、沟通技巧、心理健康、压力调试等方面内容; 在日常培训中,结合主题党日,组织生活现场化、微党课等形式,借助“学习强国”“灯塔—党建在线”等平台,用好“我来讲党课”“经区大讲堂”、经区城市基层党建讲坛等载体,组织党员干部到党性教育基地、红色印迹等进行党性教育。(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4.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座谈交流活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务虚会、研讨会、专题会等形式,理论联系实际,把理论学习、调查研究的成果及时转化为推动工作攻坚突破的思路、政策和具体举措,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不能为学习而学习、为调研而调研。开展“畅谈心声”活动,组织镇街、村居和广大干部围绕改革攻坚,积极给工委和部门提意见提建议,畅通上下沟通渠道,营造集思广益、共谋发展的和谐氛围。(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四)自我革新行动
1.建立常态化批评和自我批评机制,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志之间出以公心,坦诚相见,红脸出汗,互相帮助,把自身在作风建设、工作推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摆出来,特别是对市委《关于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集中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关于聚力争当全省走在前列排头兵加快建设“攻坚突破型”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实施意见》《关于强化以上率下推动责任落实的实施意见》中点出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对照,主动认领,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发生。(牵头单位:纪工委监工委、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2.建立常态化“回头看”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经常性复盘总结,从开展成效明显的工作中找经验找方法,从推进效果不理想、出现问题的工作中找教训找短板。(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3.建立常态化对照整改机制,重点对照上级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反馈问题,在抓好整改提升的基础上,着力做好“后半篇文章”,深挖根源,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找准深层次、根源性问题。对查摆出的问题,要及时列出清单,制定整改台账,明确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逐项销号,抓好整改。要将整改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保证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牵头单位:纪工委监工委、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五)督导提升行动
1.强化日常监督,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不设时段,不分环节,常态化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关于强化以上率下推动责任落实的实施意见要求,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要落实好“首问负责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要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问题征集等,对发现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问效问责。(牵头单位:纪工委监工委)
2.开展窗口服务督查,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服务单位、镇级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园区商圈党群服务中心等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将结果纳入相关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进行追责问责。(牵头单位:纪工委监工委、党群工作部)
3.突出重实干实绩、重基层一线导向,对在推进落实攻坚突破任务中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成绩显著、作出贡献的,在突发事件、关键时刻和急难险重任务中豁得出去、顶得上去、攻坚克难、发挥重要作用的,在所分管领域或负责工作中考核优异的,长期在基层一线或艰苦岗位埋头苦干、敬业奉献、久久为功、群众公认的干部,要大胆提拔使用,着力打造人人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工委书记、管委主任任组长的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工作专班,负责行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日常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调度。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区属国有企业、驻区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引导和帮助干部改进工作作风。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对所联系部门单位、镇街道的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负总责,按照《方案》要求,对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持续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各部门单位、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抓好落实,为整个行动营造良好环境,提供领导保证。
(三)强化氛围营造。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整体联动,采取开辟专栏、专题报道、言论评论等多种形式,利用好户外电子屏幕、公开栏等载体,加强对全区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的宣传,展现干部作风建设的新变化、新成效,旗帜鲜明地育新风、扬正气,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强化评议考核。树立工作实绩导向,将工委领导班子、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区属国有企业、驻区有关单位等纳入评议考核范围,每半年和年终结合工作实效、工作业绩开展评议工作,评议结果与部门考核和干部个人考核、考察使用挂钩。